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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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业企业噪声测量布置的一般原则

简述工业企业噪声测量布置的一般原则

简述工业企业噪声测量布置的一般原则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布置的一般原则如下:
1. 测点选择: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和噪声的来源,选择适当的测点进行噪声测量。

测点应该覆盖可能产生噪声的区域,包括机械设备、生产线、运输通道等。

2. 测点位置:测点位置应该尽量靠近噪声源,以准确测量噪声的真实情况。

如果噪声源分布较广,应选择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测量。

3. 测点高度:为了准确测量噪声在不同高度的分布情况,应选择多个测点的高度进行测量。

通常情况下,测量高度应与噪声源接近的高度相对应。

4. 测量时间:噪声测量应该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进行,以反映真实的噪声水平。

同时,应进行连续测量,以获取一定时间段内的噪声变化情况。

5. 测量参数:测量参数包括噪声级别(分贝)、频率、时间等。

根据具体的测量要求和噪声特点,选择合适的参数进行测量。

6. 设备校准:测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数据记录和分析:测量数据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通过对测量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噪声的来源、分布规
律和影响程度,为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8. 结果报告:测量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包括噪声测量的目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报告应向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提交,以促进噪声控制和管理的实施。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噪声控制是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保护周围居民的安宁生活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设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内容。

1.噪声测量与评估在进行噪声控制设计之前,首先需要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与评估。

测量需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仪器,如声级计、频谱仪等。

评估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噪声评价方法,如A、B、C权重法等。

通过测量与评估,可以得到工业企业的噪声参数,确定控制设计的依据。

2.噪声源控制噪声源控制是噪声控制的关键。

在进行噪声源控制时,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噪声源的噪声产生降至最低。

例如,在生产设备上增加隔音罩、隔音罩内部衬以隔音材料、加装隔音容器等。

同时,对于噪声源较大的设备,应采取改造或更换技术措施,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或更换噪声较小的材料替代。

此外,对于建筑设施噪声源,如通风设备、锅炉烟囱等,也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加装吸音装置、隔音罩等。

3.噪声传播控制除了控制噪声源本身的噪声产生外,还需要控制噪声在传播过程中的扩散。

传播控制可以通过合理的声学设计来实现。

例如,在室内空间设计时,应采用吸音材料进行内墙、地面、天花板等的装饰,减少噪声的反射和传播。

对于室外噪声传播控制,可以通过设置隔音墙或者绿化景观带等来减少噪声的传播距离。

4.噪声控制设施选型在进行噪声控制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噪声控制设施。

设备选型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且与生产工艺相匹配。

选型时还需要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维护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5.噪声控制效果评估在完成噪声控制设计后,还需要进行控制效果的评估。

评估可以采用测量与评估方法,对控制前后的噪声水平进行对比,评估控制效果的优劣。

如果控制效果不理想,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控制效果。

以上是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检测细则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检测细则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的测量。

2 方法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仪器设备和材料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4 测量条件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 测量程序5.1测点选择5.1.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a)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b)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测点位置一般规定”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问答题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问答题
2. 什么是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
稳态噪声是指声压波动小于3dB(A)的噪声;非稳态噪声是指声压波动大于或等于3dB(A)的噪声。
3. 什么是脉冲噪声,其职业接触限值如何规定?
脉冲噪声是指声音持续时间小于0.5秒,间隔时间大于1秒,声压有效值变化大于40dB的噪声。脉冲噪声的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和声压级峰值进行规定,如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不超过100次时,声压级峰值限值为140dB(A),以此类推。
4. 噪声对工人的健康有哪些影响?
噪声对工人的健康有多种影响,包括暂时性听阈位移(如听觉适应和听觉疲劳)和永久性听阈位移(如听力损伤和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噪声还可能引起工人的其他健康问题,如心理压力、睡眠障碍等。
5. 如何预防工业企业噪声对工人的危害?
预防工业企业噪声对工人的危害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控制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个体防护、制定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健康监护以及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等。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问答题
问题
答案
1.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主要规定是:工人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根据等能量的原则,如果接触时间减少一半,标准容许放宽3dB(A),但最高不得超过115dB(A)。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如果工作时间或天数不同,则需计算等效声级,限值仍为85dB(A)。对于不同工作场所,如生产车间、值班室、精密装配线等,也有具体的噪声限值规定。
6.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方法是怎样的?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方法按照《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通常使用传声器等设备在工人工作时耳部高度进行测量,并计算等效声级等参数来评估噪声水平。

工业噪声检测标准是什么?

工业噪声检测标准是什么?

工业噪声检测标准是什么?第3.2.1条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工业是我国三大产业之一,工业的发展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就比如噪声问题。

那么,作为工业企业,必然要了解工业噪声检测标准,才能做到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危害环境。

下面为大家介绍工业噪声标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第一节测量仪器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

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测量的量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读取测量值的方法第2.3.1条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12349-90(可编辑修改word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12349-90(可编辑修改word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 B12349-90M e t h od o f m e a s u r i n g n o i s e a t bo un d a r y o f i n d u s t r i a le n t e r p r i s e s本标准为执行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名词术语1.1A 声级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 LA 表示,单位 dB(A)。

1.2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 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 A 声级,用 Leq 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Leq=10Lg()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Leq=10Lg()式中:L-第 i 次采样测得的 A 声级;in-采样总数。

1.3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 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背景噪声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测量条件2.1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 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

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 0.5dBA,否则测量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2.2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 5.5m/s 以上时停止测量。

2.3测量时间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2.4采样方式2.4.1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 5s。

2.4.2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s。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2年2月
一、采样依据
二、术语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 在厂界处进行测量 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厂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 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 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 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 持一致。 2.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九、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被测量单位名称、 地址、 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 别、 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 校准仪器、 测 点位置、 测量时间、 测量时段、 仪器校准值(测 前、 测后)、 主要声源、 测量工况、 示意图(厂 界、 声源、 噪声敏感建筑物、 测点等位置)、 噪 声测量值、 背景值、测量人员、 校对人、 审核人 等相关信息。
• 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 、高 度 1.2 m 以上、 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1m ▲ 1.2m
六、点位布设-其他规定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 厂界外1m 、 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应同时在受影响的噪 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 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 L 1 )大于 或等于 3dB要求的, 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 值( △ L 2 =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修约到个数位。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附件: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 环境噪声排放限量值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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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56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4月1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

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

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
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测量仪器
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测量等效A 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

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测量的量
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

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环境条件
第2.4.1条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第三章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设备运行状况
第3.1.1条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

第二节测点位置
第3.2.1条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第3.2.4条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活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

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噪声测量记录
第3.3.1条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第四章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4.1.1条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选取。

对于生产车间测点应距车间外侧3~5m,对于非生产性建筑物,测点应距建筑物外侧1m。

第4.1.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二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
第4.2.1条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室、托儿所、仓库等室内噪声测量,一般应在室内居中位置附近选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第4.2.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3条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打字机、空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三节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4.3.1条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第四节噪声测量的记录
第4.4.1条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1.2所列内容填写。

附录一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记录表附表 1.1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噪声测量记录表附表 1.2
附录二等效A声级测量方法
一、定义及表示方法
式中Leq为等效A声级,dB;
t1,t2计算Leq的起止时刻;
L(t)作为时间函数的非稳态A声级,dB。

若t1,t2表示典型工作日的起止时刻,则上式表示的是一个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二、等效A声级的测量
(一)使用积分声级计或声剂量仪应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测点,测量日等效A声级。

(二)在没有积分声级计或噪声剂量仪的情况下,可使用普通声级计按以下方法测量并计算等效A声级:
1使用声级计慢档每隔5秒钟读取一个瞬时AA声级,连续取100个数据,记入附表2.1;并按附表2.1所列程序处理数据。

2 2.1使用要求:
(1)采样测量的结果应登记在“声级等时采样记录”格内;每读取一个数据,在其相应声级Lj的左侧划一直线,一个声级累积出现5次则以5
(2)计算10;
(3)计算部分暴露指数nj ;
(4)计算合成暴露指数Σnj ;
(5)按下式计算等效A声级;
式中j表示测量中出现的不同声级自小至大顺序排队的序号;nj表示声级Lj出现的频数。

3A声级的测量,亦可采用采样的办法。

采样时间间隔τ的选定,应使测量时间(100τ)等于噪声变化周期T的整数倍,可按下式计算:
若噪声变化周期较短(在数秒至1分钟之内),则可按下式确定采样间隔。

4A声级及其作用时间,将间歇噪声的声级区分为有限个整数并将A声级及其相应的累积作用时间列入附表2.2。

等效A声级,
可按附2.5公式计算。

声级采样记录及处理程序附表 2.1
间歇噪声等效A声级统计表附表 2.2
表与式中Li表示间歇噪声的声级,(dB);
Ti表示相对于Li的累积作用时间(m)。

对于每个工作日暴露8小时的情况,日等效A声级可按下式计算: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华东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家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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