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流窜作案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流动作案的方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犯罪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流窜作案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流窜作案案件进行解读,分析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流窜作案提供参考。
二、流窜作案案件的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采取多种犯罪手段,如盗窃、抢劫、诈骗、贩毒等。
2. 犯罪目标不固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他们会选择容易得手、价值较高的财物作为犯罪目标。
3. 作案地点分散: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会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进行作案,作案地点分散,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4. 犯罪团伙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结成团伙,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5. 逃避打击能力强: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选择在夜间、偏远地区作案,或者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流窜作案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强化侦查手段: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流窜作案案件的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
3. 完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省份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流窜作案的协作能力。
4. 加强警民合作:充分发挥群众在打击流窜作案中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流窜作案的良好氛围。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是指犯罪分子在某地做完犯罪后,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程序追捕,而不断迁出或转移自己的居住或住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词汇提出流窜作案认定标准,以辅助当事人进行流窜活动的认定。
二、认定标准1、对于他人向当事人报告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流窜。
2、当事人的活动量明显增加,有突然迁移行为,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又违背约定,也可认定为流窜。
3、当事人经调查发现,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方居住,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认定为流窜。
4、当事人出现涉嫌犯罪或非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受到制裁或处罚,从一个地方迁往另一个地方,也可认定为流窜。
5、当事人(不论是容貌、服饰、居住地点,还是工作单位等)存在明显变化,且无正当理由,也可认定为流窜。
6、当事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但拒不受理或拒绝接受审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也可认定为流窜。
三、流窜的惩处1、流窜的法律惩处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对流窜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2、根据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以行政拘留处罚流窜当事人,或以刑事处罚追缴流窜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依法强制处罚其他与流窜相关的违法行为。
3、流窜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司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此被追究民事责任。
流窜也会使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大幅增加。
四、流窜的预防1、根据流窜作案认定标准,当事人应加强自身的司法素质,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2、当事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不要以虚假身份进入公共场所,不要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非法方式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3、当事人应当全面而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举报流窜行为,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流窜。
4、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流窜的发生。
五、结论流窜作案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对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坚持以严格的标准认定流窜的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连续进行多起同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通常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首先,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相似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比如,某名盗窃犯在一周内先后在A市、B市和C市实施了相似的盗窃行为,这就构成了流窜作案的行为特征。
其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手段和手法。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相似的作案手段和手法,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诈骗犯在不同地区使用了相同的诈骗手法进行多起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再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且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犯罪目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网络诈骗犯在不同地区实施了多起网络诈骗活动,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最后,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手法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高度专业化和隐蔽化的作案手段,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电信诈骗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同地区实施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综上所述,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专业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特征时,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流窜作案的认定。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根据这些认定标准,有效打击流窜作案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盗窃案件特点及现场勘查对策

盗窃案件特点及现场勘查对策盗窃案件是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区域性和系列性作案是此类案件的两大突出特点,而现场勘查率和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率又是制约破案率的两个重要因素。
因此,努力提高此类案件的勘查率和发现提取率,是提高破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盗窃案件现场的特点盗窃案件现场具有多发性、广泛性、多样性、隐蔽性、习惯性、团伙性、流窜性等特点。
(一)多发性在各类刑事案件的现场中,盗窃案件现场数量最多,比例最高。
一般来讲,盗窃行为(绺窃除外)都会在发生的地点或场所形成有形的、可供勘验的现场。
(二)广泛性盗窃案件现场可能会出现在任何场所或地点,从警卫戒备森严、防范措施严密的要害部门、金融机构,到一般的机关、住宅;从豪华的宾馆饭店,到广大农村;从室内到露天,几乎都有此类现场出现,这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最高的现场。
(三)多样性多样性表现在许多方面,案件性质上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等外盗性的;有内部人员作案,内外勾结作案等内盗性的;还有伪造作案的假案性的。
进入现场的方式如撬门、钻窗、掏洞、配钥匙等;使用工具如撬压类、打击类、夹持类或是自制类;侵害目标如现金、物品、特定物,或见什么要什么;造成的后果如财物损失,或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盗窃杀人,盗窃伤害)等。
(四)隐蔽性由于盗窃是一种非法的秘密犯罪行为,行为人必然要在人们不易察觉的时间、地点、场所实施其盗窃行为,故其现场具有隐蔽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如几小时到十几小时),或一段时间(几天到十几天)内不易发现。
(五)习惯性根据心理学和人体工程学原理,人在活动中必然会暴露出自身行为的习惯性。
在犯罪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往往会故意压抑、改变一些习惯行为,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现场上必然会反映出这种习惯性。
如进入现场的方式,使用工具的种类或个体使用工具的方法等。
这种习惯性被称为现场"签名",是行为人心理和生理特征的具体表现。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3年3月8日、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讨论通过了《解释》。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流动作案。
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
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地域特征。
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
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
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市)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
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
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
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
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近年来,由于部分群众防范意识较淡薄、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加上盗窃作案手段隐蔽、控赃难等问题,导致盗窃案件控防和打击十分困难。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打击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打击。
一、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流窜作案多,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农村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为流窜犯,他们通常采取室外偷窃、撬门扭锁或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这给派出所的侦察和打击造成了难度。
(二)案犯文化素质不高、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
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许多的盗窃犯具有前科劣迹,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
(三)多发生于深夜或农忙时。
盗窃犯频频发生于农民疏于防范的时候,例如深夜休息或农忙时节;盗窃目标主要是现金、首饰、手机、摩托车及生猪、耕牛等值钱的物品。
(四)查证认证难。
被害人在案发后不及时报案,导致有关线索的丢失;盗窃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从而使派出所查证认证十分困难。
(五)留守学生的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留守学生”由于长期缺乏亲情的关爱、父母的有效教育和管理,导致他们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高危人群。
二、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引发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
(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不到位。
农村基层组织对管理职能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其工作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致使基层组织功能不全、职能不明,发展相对滞后、作用发挥不大。
(二)基层公安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
目前,我县大部分派出所只有4名或5名民警,而且公安机关现有的技侦设施和方式落后,破案水平和打击手段尚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从而造成盗窃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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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一、案情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相约到外地盗窃,2003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从居住地乘车到江苏常熟市,采取打听商品价格引开他人注意力借机行窃等方法,先后在该市招商城批发市场多次盗窃,共盗窃有服装、运动鞋、凉鞋和压力锅、电饭锅等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价值8942元。
同年5月16日,三被告人携赃物返回居住地途中被居住地公安局抓获。
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结伙以盗窃为目的到外地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同,均系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如何认定?2、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是否构成流窜作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仅指窃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
另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县、市作案构成流窜作案。
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一)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是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但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这里的作案当时、当地从字面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