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分析
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When you truly love something, you will discover how fragile and weak the language 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劫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犯罪,而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是入户抢劫的话,那么此时就会对其加重处罚。
不过在处罚之前,还是要先对入户抢劫作出认定。
究竟入户抢劫怎么认定?接下来,就让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
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
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
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
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本应处于“户内”,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之暂时离开户内,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并劫取财物,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论刑法中的“入户”

论刑法中的“入户”中文我国刑法中“入户”型犯罪包括“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
其中“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而“入户抢劫”在抢劫犯罪中属于加重情节。
该类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实践中对“户”的若干具体问题争议较大。
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界对于“户”的范围的争议的研究,得出“户”的定义:“户”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是具有供人家居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能排除他人进入的场所。
由此可知,“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
“户”的场所特征是指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且能排除他人进入,即指“户”的专属性,包括封闭性、排他性。
封闭性是“户”的外表特征,即“户”是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封闭性场所;排他性是“户”的权利特征,即居住者具有合理排除他人非法进入的权利。
“户”的功能特征是指“户”是供他人家居生活使用的场所。
之所以强调家居性,是因为“家”足以给人提供权利的保障和秩序的安全感,是我们享受自由的最踏实的地方。
在“户”内,权利人可以享受生活上的安宁和安全上的保障,不受任何人的干扰。
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场所均应认定为“户”。
但对于实践中的一些场所能否认定为户,则要做具体的分析。
司法实务中认定入户抢劫,必须考虑“入户”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象要件。
同时对比了“入户”与“在户”的区别。
最后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对刑法中的“入户”的理解。
译文China's criminal law, "home" type of crime, including "burglaries" and "Burglary." The "home theft" constitutes a theft, and Burglary 'in robbery crime ar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Such crime has considerable social harm, and the practice of "family" number of specific issues more controversial. By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theoretical circles for the "family" of the scope of the controversial study found "family" is defined as: "family" means a private residential living and not including other places, is home for people living with the use of relatively isolated with the outside worl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the premises. It can be seen, "family" place and functional traits. "Household" means a place characterized by a relatively isolated place with the outside world an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referring to "households"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including closed and exclusive. Closed is "family" in appearance, that "family" is independent of the other buildings of closed spaces; exclusive is the "family" of the right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occupants have a reasonabl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Households" refers to the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home life is for others to use the site. The emphasis onhome, it is because "home" is suffici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eople to provide security and order, is the freedom we enjoy the most practical place. In the "family", the right people can enjoy life to the protection of peace and security,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Simultaneously satisfy these two features of the plac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family." But in practice some of the sites can be identified as households, then do a specific analysis. Judicial practice identified in home robbery, we must consider "home" behavior of the subject, subjective, object, objective, target elements. Also contrasts the "home" and "the family" differenc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cas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law in" home" understanding.。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

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是比较突出,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口、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了明显上升的趋势。
未经允许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居住者真实意思,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为“入户”;开始侵入住宅即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但出于抢劫的目的开始侵入的,认定为抢劫预备为宜;无论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不管财物体积大小,均应以财物转移到户外为既遂。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入户盗窃;盗窃引言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
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
“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著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浅谈“入户盗窃”及其认定问题

一
浅谈 “ 入 户 盗窃”及其认定 问题
房 颖 超
( 7 1 0 1 0 0 西北政 法大 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
摘 要: 2 0 1 1 年 出台 的 《 刑法修 正 案 ( 八 )》 将“ 入 户盗 窃” 权利,那么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 ,人们 的生活将变得极其混乱。 作 为 盗窃 罪 的情形 之 一 ,旨在保 护公 民的财产 权 和住 宅安 宁权 。 这样 一来 , “ 户”就 与公 共场 所 没有什 么 区别 了。 当然也 就没有 本 文将 从 “ 入 户盗窃 ” 的含 义 、 入罪 原 因 以及 “ 户” 的特 征 等方 面 , 保护 其安 宁权 的必 要 了。因此 , “ 户 ”都是 具有排 他性 的。 浅谈 “ 入 户 盗窃 ”及其 认 定 问题。 ( 四 )生 活性 关 键 词 :入 户盗 窃 ;入 罪 原 因; “ 户 ”的特 征 、认定 “ 户 ” 的另 外 一个 重要 的特 征 就 是 它 的生 活 性 。 “ 户 ”是 供 人 家居 生 活 的 场所 ,而不 是 营 利 场 所 。户 内 应 当具 备 相 应 的 “ 入户盗窃”之含义及其入罪原 因 生 活设备 。 “ 户 ”的功 能就 是生 活起 居 , 如果 将用 于 营业 的 “ 户” ( 一 )含 义 等 同于 “ 入户盗窃”的 “ 户 ” ,这对 于行 为 人 来 说 ,无 疑 是不 “ 入 户 盗 窃 ”是 盗 窃 罪 的 一种 表 现 形 式 ,它 不 要 求 盗 窃所 公平 的 ,这也 不符 合罪 责刑 相适 应 的原则 。因此 , “ 入户 盗窃 ” 得 达 到 数额 较 大 的标 准 ,只 要 是 行 为人 人 户并 实施 了盗 窃 的行 中的 “ 户 ”都 是具 有 生活 性 的。 为 ,即 可认 定 为 盗 窃 罪 。 “ 入户 盗 窃 ”入 罪 , 旨在 保 护公 民 的 三、 “ 入户盗窃”认定的相关 问题 财 产 权 和安 宁权 不 受 侵 犯 。这 一 转变 符 合 改 善 民生 、构建 和谐 ( 一 )行 为 人 是 否 明知 其 进 入 的场 所 为 “ 户” 社会 的需要 。 我 国刑法 理 论 一 直 坚持 无 入 罪原 因 成 立 故 意犯 罪 ,行 为 人 对犯 罪 构 成 客 观方 面的 事 实必 须 要 有 认 1 . 扩大 法益 保护 范 围 的必然要 求 识 ,否 则便 阻却 故 意 。 而 “ 人 户盗 窃 ”要 求行 为人 具 有犯 罪 的 1 9 7 9年 《 刑法 》第 2 4 8 条规定 :盗窃公 私财 物数 额较 大 ,或 故 意 , 即行 为 人要 明知 其 将 要进 入 的场 所 是 “ 户 ” 。如 果 行 为 者多 次盗 窃的 , 为盗窃 罪。其 保护 的法 益仅 限于财 产权 。随着 《 刑 人 没 有 意识 到 该 场所 为 “ 户 ” ,即 使 他进 入 后 盗 窃 财 物 ,也 只 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 , “ 人 户盗窃 ” 同样 成为 盗窃罪 的一种 类型 。 按 照普通 的盗 窃行 为定 罪量 刑 。 因此 , 判 断一个 行 为是 否属 于 “ 入 有 学者认 为 , “ 入 户 盗窃 ”不仅 侵 害 了财 产权 ,而 且 同时还 侵害 户盗 窃 ” ,要 考虑 行 为人 是否 明知 其进 入 的场所 为 “ 户”。 了住宅安宁权 。 而 “ 人户盗窃”的人罪 ,体现了法益保护范围 ( 二 )行 为 人 是 否 以盗 窃 为 目的 的扩 大 ,从 单纯 的财产 权到 了财产权 和安 宁权并 重 。 “ 人 户 盗 窃” 中的 “ 入户”和 “ 盗 窃 ” 是 紧 密联 系 的。若 2 . “ 人户盗窃”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 行 为人 明知 其 所 进 入 的场 所 为 “ 户 ” 但仍 然 进 入 ,而 其 主 观 上 “ 人户 盗 窃” 中的 “ 户 ” ,是 人得 以安 居乐 业 的栖息 之 地 。 并无 盗 窃 的故 意 ,则 该 行 为 不属 于 “ 人户 盗 窃 ” 。 即使 其 最 终 通 常情 况 下 ,户 内 都是 有 人 居 住 的 。试 想 ,如 果 入 户 盗 窃者 在 实 施 了盗 窃 行 为 ,也 只 能 按 照普 通 的 盗 窃行 为 定 罪 量 刑 。 “ 入 人 户后 被 发 现 ,他 会做 出怎 样 的 举 动? 很 显然 ,他 极 有 可 能采 户 盗窃 ” 旨在惩 治 那 些 主 观 恶性 极 大 的行 为人 ,要求 行 为 人 在 取 暴 力 手段 ,达 到 自己获 取 财 物 之 目的 。因此 ,入 户 盗 窃 就转 入户 时就 已经 具备 了盗窃 的故 意 。 化 成 了抢 劫 。 这种 潜 在 的危 险 性 ,对 于 户 主来 说 ,无 疑像 一 颗 ( 三 )行 为 人 是 否 征 得 同意 入 户 定时炸弹, 时刻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近年来 ,由 “ 入户盗窃” 般 情况 下 , “ 人 户 盗 窃 ”是 未 经 他 人 允许 的 ,而 有 这样 引 起 的 故 意伤 害 、故 意 杀人 并 不 罕 见 ,因此 , “ 入 户 盗 窃 ”入 种 情况 : 甲家和 乙家 合租 于丙 处 , 行为 人征 得 甲的 同意后 进入 , 罪 是 极有 必要 的 , 它是 保 障人们 得 以安 居乐 业 的重要 法律 手 段 。 后盗窃 了甲的财物 ,则这种行为属于普通 的盗窃行为,若想定 无 论 盗 窃数 额是 否 “ 较大 ” ,只 要是 “ 人 户”并 实施 盗 窃行 为 , 罪 ,则 需 要 达 到数 额 较 大 的标 准 。 如果 行 为 人 在 进入 后 盗 窃 了 则可 认定 为 盗窃 罪 。 乙 的财物 ,则 其虽 然征 得 了 甲的同意 ,但是 其行 为依 然 属于 “ 人 二 、入户盗窃 中 “ 户 ”的特征 户 盗窃 ” 之 行 为 。 因为 这 既侵 犯 了乙 家 的财 产 权 ,又 侵 犯 了 乙 “ 入 户 盗 窃 ” 中的 “ 户 ” ,一 直 以来 被 人 们 广泛 视 为 不 仅 家 的住宅 安 宁权 。因此 ,判 断一个 行 为是 否属 于 “ 入 户盗 窃 ” , 是 住 户 财 产 的高 私 密 、高 占有 和 高控 制 支 配最 安 全 的处 所 ,又 要看 行 为人是 否征 得 允许 后进 入 以及征 得何 人 的允许 。 是 住 户人 身 最安 宁 最可 靠 的 日常 生活 的庇 护 场所 。② “ 户 ”是 维 综 上所 述 , “ 人 户 盗 窃 ”行 为 的认 定 ,要 结 合 具 体 案 件情 系家庭生活的纽带 。笔者认为 “ 户”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 况, 从 所人 之 “ 户 ”的性 质 、行 为人 的 主观状 态 等方 面来 判断 , ( 一 )家庭 性 看其 是否 侵犯 了公 民的住 宅安 宁权 和财 产权 。 “ 户 ”不 同于 “ 室 ” ,它 是一 个家 庭赖 以生 存 的地方 。户 内 注释 : 居 住 的人们 之 间大都 具有 血缘 关 系 、亲属关 系 ,这便 是户 的 家庭 ① 黎宏 《 刑 法 学》 ,法律 出版 社 2 o 1 2年版 ,第 7 2 7页 性 。不 是所 有 的赖 以生存 的地 方 都称 为 “ 户” 。例如 大学 期 间的 ② 周 莉 , “ 入 户盗 窃 立 法修 正 解 读》 ,河 北 公安 警 察职 业 集 体宿 舍 ,其虽 然是 学生 日 常 生 活的场 所 ,但是 同学 彼此 之 间没 学 院学报 ,2 o 1 2年 3月 第 1 2 卷第 1 期 有 亲属 、血 缘关 系 ,即不 具备 家庭 性 。因此 ,普 通 的集体 宿舍 一 ③ 张 明楷 《 刑 法 格 言 的展 开 ( 第 三 版 )》 , 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 , 般 不被称 为 “ 户 ”。另外 , “ 户 ”意味着 长期居 住 的场 所 。 “ 户” 2 o 1 3 年 版 ,第 4 3 9页 ,第 4 5 9页 的 家庭性 决定 了其不 能经 常变动 ,而是 相对稳 定 的。 参考 文献 : ( 二 )闭 合 性 [ 1 ] 黎宏 . 《 刑法 学》. 法律 出版 社 ,2 o 1 2年版 “ 户 ”作 为 人们 日常 生活 的 场所 , 最 基本 的条件 就是 闭合 。 [ 2 】 周莉 . 《“ 入 户 盗窃 立 法修 正 解 读》 . 河 北公 安 警 察 职 业 学 它 的 四周是 封 闭的 ,这样 才可 满 足人 们正 常 的生活 需求 。 “ 户” 院 学报 ,2 o 1 2 年 3月第 1 2卷第 1 期 不仅 仅 是一 个居 住 的场 所 , 更 是 一个 身心 得 以完全 放 松的 地方 。 [ 3 ] 张 明楷 . 《 刑 法格 言 的展 开 ( 第三 版 )》.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 1 3年 版 以“ 户 ”为单 位 , 每个 “ 户 ”内 ,人们 都是 相对 独 立 的、 自由的 。 2o 只 有 具备 闭合 性 ,我们 的隐 私 才 不会 被 偷 窥 ,我 们 的生 活 才得 [ 4 ] 王宇 . 《“ 入 户盗 窃 中的入 户是 否 需要嫌 疑 人 明知 —— 以 范 以正常存续。 亚 军案 为例 》. 法制 与社会 ,2 o 1 4・ 6( 上) ( 三 )排 他 性 [ 5 1 魏汉涛 , 戴志 军 . 《 入 户盗 窃之再 解 读》. 云 南 大学学报 法学版 , “ 户 ”是 封 闭 的 ,同 时也是 排他 的。户 主有允 许 或者拒 绝外 2 0 1 4年 3 月第 2 7卷第 2 期 人进 入 的权利 。试 想 ,如果 户不 具有 排他 性 ,如 果户 主没 有此 项 [ 6 ] 梁锐 . 《 论入 户盗窃 中 “ 户” 的认 定》. 内蒙古 大学 ,硕 士论 文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户盗窃应当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为。
认定⼊户盗窃,法律上那么⼊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户盗窃,是指⾮法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盗窃的⾏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于⽣活的场所为“户”。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独⽴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
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户盗窃的认定(⼀)⼊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
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
然⽽,⼊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户盗窃时,必须注意“⼊户”的⾮法性。
⾏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法进⼊他⼈住所,实施了盗窃⾏为,就应该认定为⼊户盗窃。
但如果⾏为⼈是合法进⼊他⼈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额盗窃⾏为,其⾏为通常对户内⼈员的⼈⾝威胁较⼩,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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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
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
“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着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2]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看来,司法解释完全沿用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
可是,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基本犯,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且“盗窃”明显不同于“抢劫”,在同一部法典内,刑法用语的含义固然具有统一性的一面,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对性的一面。
“为了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都置于刑法的规制之下,以免形成不公平的遗漏;为了使刑法整体协调,以免自相矛盾,不得不对相同用语做出不同的解释。
”[3]因而,对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目的,考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
一、立法目的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为特殊盗窃类型,成立犯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相对于普通盗窃单纯着眼于被盗物品的数额,即财产法益侵害性的大小而言,必然存在其他因素的考量,才使得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大致可以认为,多次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多次盗窃所形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性较大,二是多次盗窃行为彰显行为人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即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相对于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而言,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身体、生命安全形成的危险性较大;扒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方面造成民众的安全感下降,另一方面,丢失出门所随身携带的财物,
如路费、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车票、房门钥匙等,往往会给被害人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不同于其他三种特殊盗窃,入户盗窃发生的空间为“户”。
而“户”,对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人情冷漠的现代人来说,乃倦鸟之归巢,飘荡灵魂之归属,烦躁心灵停泊之港湾,安身立命之处所。
[4]“户”系“家”之所在,而“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保障”[5]。
家中进贼会致人心惶惶,而暴力、胁迫行为一旦发生在作为封闭空间的“户”内,在现代社会邻里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残酷现实面前,被害人更是直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再是顾及老弱病残家人之安全,即便家有壮丁,也只能是任人宰割的砧板上的鱼肉。
综上,相对于普通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抢劫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突出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二、“户”的界定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此外,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如前所述,虽然有不少人主张,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完全可以参照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规定,[6]但也有人认为,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的“户”应作延伸理解,还应包括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单位、商店等禁止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非营业时间段的商业性经营场所。
“因其同样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这样的场所盗窃,对办公室使用者或者看管者同样存在着潜在的人身危险。
此外这种案件的发生会加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不认同和不信任,社会危害性更大,这完全符合‘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户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张性延伸,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本意,做到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和保护一般人的法益二者之间的均衡。
”[7]
象也不应限定于户内家庭成员的财物,即抢劫“户”内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的财物,也属于入户抢劫。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办公场所之所以不成其为“户”,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多人出入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人身侵害,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因而不宜作为“户”加以特殊保护。
而人行天桥下乞丐用硬纸盒、木板等简单搭建的栖身之所,虽然简陋,甚至属于“违章建筑”,但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受宪法保障的公民住宅,因而属于刑法中的“户”。
总之,对于刑法中的“户”,应从宪法所保障的住宅权角度出发,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在同一意义上进行把握。
[12]
不过,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很重,而入户盗窃不过是入罪的情节,法定刑要轻得多,因而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确定。
故而,《盗窃解释》将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进行同样把握,存在一定的疑问。
三、“入”户的认定
《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必须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场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理论与实务中,有认为,只要是以犯罪目的入户的,如以强奸目的入户后抢劫,都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13]有指出,行为人出于其他动机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如为了报复伤害他人、强奸妇女目的入户,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有基于合法目的或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成其为“入户抢劫”;[14]有声称,应将“入户抢劫”限定于为“抢劫”而入户,为强奸等目的入户后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15]有主张,应限于以财产犯罪目的入户,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16]有言道,“将‘入户行为的非法侵入性’作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把握的重要特征。
从实际情况看,其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非法闯入或潜入他人的住所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显见的非法侵入性;另一种是行为人故意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意图,凭借谎言或伪饰骗得应允进入他人的住宅后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藏的非法侵入性;”[17]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