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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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结果,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某种原因而导致犯罪行为不再继续进行,从而使得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形。

犯罪中止案例可以分为终局性中止和非终局性中止两种情形。

终局性中止是指由于被告人死亡、赦免、判决无效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不能继续进行,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刑罚不再执行。

非终局性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撤诉、和解、赔偿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不能继续进行,暂时中止刑事责任的追究或刑罚的执行。

犯罪中止案例并非司法程序的常见结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中止是司
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例如,当被告人因疾病或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时,法院可能会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又如,当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时,法院也可能会中止案件的审理。

这些情形下的犯罪中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处理犯罪中止案例,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首先,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犯罪中止的决定合法有效。

其次,司法机关应积极协调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司法调解的效果。

最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公布犯罪中止的决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总之,犯罪中止案例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结果,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人
道主义精神,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中止案例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司法权威。

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犯罪中止案例解析摘要: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盗窃罪刑事律师、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犯罪中止案例“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xx案由:抢劫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南xx,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xx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

同月14日,南xx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

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xx,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

南xx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xx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案情: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

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

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6/27/2018
例如:甲开枪杀乙,第一枪未能射中,当时有条件(如枪中尚有子
弹)再射击,但甲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 罪结果没有发生。
12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
• 理由——
•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 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 止的未遂状态下。
•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 是被迫的。
• 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 13 6/27/2018 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 1.预备中止、实行 • 2.消极中止和积极 中止 未终了的中止与实 •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 行终了的中止
除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
• 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
即赶回赵家,此时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
被告人张某告知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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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将水倒掉。(——犯罪中止 )
2
刑法典 第二十四条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所谓没有造成损害,
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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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 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 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 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 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项错误。

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

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叁拾期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说明」因为刑诉法的学科特点不适合做《跟着案例过法考》这一栏目,所以在更新刑诉法的时候,我们会继续更新刑法的相关案例。

本期案例关键词——「犯罪中止」|「基本案情」事实一:2016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军与被害人陈某1因赌帐发生争执。

姚某军邀约叶某(已判刑)、姚某2(已判刑)到陈某1家讨要欠债,但钱没要到,反而被陈某1扣留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事实二:事后姚某军、姚某2内心不服气,当天下午姚某2邀约胡杨等人在公安县麻豪口镇锦程大酒店汇合,19时许姚某2、姚某军、叶某、胡某等人开两辆小车前往陈某1家,在车辆到达陈某1家附近时,被告人姚某军因害怕提前下车离开,姚某2、叶某、胡某等人继续向陈某1家行驶。

姚某2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将陈某1家的大门砸坏,随后在陈某1家后门将陈某1堵住、并用刀将陈某1、陈某2、杨某等人砍伤。

事实三: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2、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陈某1房屋铝合金大门修复价格为600元。

后被告人姚某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实四:2016年10月25日,同案人叶某、胡某等人共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姚某军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军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姚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刑罚量。

被告人姚某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虽同案犯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军拘役三个月。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犯罪中止的法律案例(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9年7月,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6月,李某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威胁王某某,王某某心生恐惧,被迫答应李某某的要求。

然而,王某某并未放弃反抗,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某追至一死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李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王某某受到严重伤害,遂主动放弃伤害行为,并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案件经过:1. 报案:事件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2. 侦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初步确定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3.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且积极救助被害人,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4. 庭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陈述了犯罪中止的经过。

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犯罪中止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王某某受到严重伤害,主动放弃伤害行为,并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这表明李某某具有中止犯罪的意愿和行动。

- 李某某的中止行为是自动的,并非由于外界的强制或者压力。

- 李某某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王某某未受到严重伤害。

法律中止案例(3篇)

法律中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被告李某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突然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提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诉讼。

以下是本案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

二、中止诉讼的理由及依据1. 理由原告张某在申请中止诉讼时提出,其母亲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照顾,自己无力承担离婚诉讼的费用和精力。

此外,原告张某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其母亲病情恶化,需要紧急手术。

因此,原告张某请求法院中止离婚诉讼,以便她能全身心投入到照顾母亲的工作中。

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特殊情况包括:(一)当事人患有重病,无法参加诉讼;(二)当事人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紧急手术,符合中止诉讼的特殊情况。

三、中止诉讼的审理及后续处理1. 中止诉讼的审理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的中止诉讼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中止诉讼期间,法院暂停对案件的审理工作。

2. 中止诉讼的后续处理(1)原告张某的母亲手术后,病情有所好转。

在原告张某的悉心照料下,母亲逐渐康复。

此时,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恢复离婚诉讼的申请。

(2)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母亲病情已稳定,原告张某有能力继续参加诉讼。

因此,法院裁定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工作。

(3)在恢复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4)法院依法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遂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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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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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xx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
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xx,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xx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

同月14日,南xx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

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xx,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

南xx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xx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暴力,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由于被告人南xx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后,经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南xx关于当时不知拎包内有多少钱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处罚。

被告人南xx关于是为工资问题而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称其是因为与被害人在结算工钱时发生矛盾,从现场随手拿了铁块敲击被害人头部,无抢劫故意。

上海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南xx为图钱财,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南xx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在南xx到其家打扫卫生时,发现南xx随身携带了铁块,并问过南xx。

南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关于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铁块的供述与徐某的陈述相符,证实南xx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预谋抢劫的事实,故对南xx的上诉辩解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是不是对犯罪中止有了一定的了解。

当然。

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具体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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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bh/fzlx/fanzuixingtai/2015/0319/17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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