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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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一、报到区物料:报到处指引牌1张、警戒带1卷、桌子两张、凳子四张、单位报到表2份、黑水签字笔4支、运动员名单修改表2份、参赛物料袋、押金信封40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A:负责粘贴报到处指引牌,引导教练将运动员安排到休息区休息,教练或领队单独到报到处报到,按秩序排队报到,维持秩序。

工作人员B:问领队或教练是哪个学校,是否需要修改运动员信息,并让教练或领队在单位报到表签名。

如果运动员信息有修改的在运动员信息表修改。

工作人员C:看见领队或教练报到时马上查看学校序号,在预先排好的参赛物料袋中找到其单位的参赛物料交给工作人员D。

工作人员D:请教练或领队交纳500元押金(在没带的情况下可以用教师证和身份证代替抵押物),赛后退还指卡后归还。

将押金放入押金信封并封存,将指卡交给学校教练或领队。

请教练或领队按照参赛物料的信息表分发给运动员。

二、检录区:物料:检录处指引牌、检录处桌子1张、组别牌1套、透明胶1卷、警戒带5卷、凳子2张、笔2支、检录表2份、清除器1个、扩音器1个、剪刀1把、笔2支、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人全体工作人员:布置场地,拉警戒线隔离检录处,让运动员没法进入检录区,在检录区用警戒带布置一个面对起点出发区6乘5的检录区,在检录区尾处贴上组别牌。

工作人员A:按检录表用扩音器检录,让运动员按照自己的批次号码进入检录区,迟到运动员让等候,统一带领到起点处给起点处工作人员安排出发。

工作人员B:检查身份证或学籍号,核对运动员新否正确,没来的运动员在检录表上记录。

让运动员将身份证或学籍证交换给教练或领队保管。

工作人员C:用清除器按批次一批一批进行清除。

三、起点出发区:物料:起点出发区指引牌、桌子1张,塑料凳子6张、发令器1个、起点点签器6个、地图篮6个、警戒带5卷、组别牌1套、检录表1份、扩音器1个、地图6套、透明胶带1卷,剪刀1把、清除器1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个(含华瑞健1名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用警戒带面对比赛场地布置一个6乘5的出发区,在出发前放置组别牌,组别怕的顺序要跟检录区一致,将起点点签器用透明胶绑在塑料凳子上。

定向运动裁判员

定向运动裁判员

(三)定向运动裁判组成
1. 裁判委员会 2. 裁判机构
1. 裁判委员会
由总裁判、副总裁判和各组裁判长组 成。裁判委员会直接指导裁判工作,负 责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遵守 竞赛规则。
2.裁判机构
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起点裁判长
发 检 序 发 图 录 道 令 员 员 员 员
场地裁判长
布 护 试 场 点 点 跑 地 员 员 员 巡 查 员
(二)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员是比赛进行的执行者,裁判员素质的高 低与整个裁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密切的联系。因 此,一个合格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定向运动,具有为定向运动献身的精神 2. 有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和经验 3. 良好的身体素质 4. 严谨的工作态度 5. 业务熟练,精通裁判法规 6. 讲正气,秉公裁判
要点重述:
1. 定向运动裁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艰苦性。 2. 公平、公正、准确的裁判工作,对推广和普及定向运动,提高 运动技术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中国定向运动的裁判工作正在与新的国际竞赛规则相接轨。 4. 一个合格的定向裁判员应具备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与经验;高 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效高的业务水平;严谨的工作 态度。 5. 定向运动裁判机构主要由起点裁判、场地裁判、终点裁判和成 统裁判四个部分组成。 6. 起点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持运动员按规定顺序出发,并及时处 理好运动员未能按时出发的问题。 7. 场地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证检查点布置的准确性,及时处理比 赛场地内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其它意外情况。 8. 接力赛中接力区的裁判工作由起点裁判和终点裁判共同协作完 成。 9. 接力赛的关键的工作是预告员与序道员密切配合,发图员加强 地图管理工作,保证运动员能顺利完成交接棒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整理)定向运动规则.

(整理)定向运动规则.

(整理)定向运动规则.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第⼀条定向运动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寻找若⼲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检查点,并以最短时间完成全赛程的体育运动。

第⼆条竞赛项⽬定向运动主要项⽬有:定向越野、滑雪定向、⾃⾏车定向和轮椅定向。

第三条竞赛种类1、⽇间定向竞赛。

⾸批运动员应在⽇出后1⼩时出发;最后⼀批运动员最迟应在⽇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 1.5倍时间出发。

2、夜间定向竞赛。

⾸批运动员应在⽇落后1⼩时出发;最后⼀批运动员最迟应在⽇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间出发。

3、⽇夜交替定向竞赛。

交替赛有下列⼏种组合形式:3.1、竞赛设两条路线,⼀条在⽩天进⾏竞赛,⼀条在夜间进⾏竞赛。

3.2、竞赛在夜间出发,完成竞赛时已是⽩天;竞赛在⽩天出发,完成竞赛时已是夜间。

第四条竞赛形式1、个⼈赛:运动员独⽴完成竞赛。

1.1、速度赛:1.2、短距离赛:1.3、准距离赛:1.4、积分赛:2、接⼒赛:接⼒队须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赛⼀样独⽴完成⼀个赛程,成绩取决于每⼀运动员正确完成单个赛程的时间的总和。

3、多⽇赛:在多⽇竞赛中,运动员的个⼈成绩是每⽇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同组运动员须同时出发完成竞赛。

第五条竞赛分组1、按性别分组:男⼦组(代号为M);⼥⼦组(代号为W)。

2、按年龄段分组。

3、运动员在同⼀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个组别的竞赛。

4、按其它原则分组。

4.1、按路线的难易程度和运动员的技能,可将同⼀组别再细分。

代号为A (最难)、B (较难)、C (容易)和D (最易)。

例如:M 成—A ,M 成—B ,W 成—C 和W 成—D 。

4.2、同⼀年龄组别和级别,因参加⼈员过多可划分为相同标准的⼏个⼩组,进⾏竞赛。

例如M 成—A1,M 成—A2,M 成—A3,代号为1、2、3。

5、青年组、中年组的运动员可以选择到成年组参加竞赛,⼉童组和⽼年组只能在本组进⾏竞赛。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体育竞赛是体育运动的生命和发展的动力,有竞赛就要分出胜负优劣。

这种结果需要裁判员去执法裁决。

体育竞赛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保证竞赛能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的裁判员执法队伍。

对于定向比赛的裁判方法的详细介绍,可以参照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发布的《徒步定向竞赛规则》及《定向运动裁判法》。

下面就大型定向赛事的裁判工作做以简要介绍。

一、定向运动裁判在竞赛中主要作用(一)组织作用。

定向竞赛的从出发次序编排、组织出发、统计成绩等等,都由裁判员掌握和决定,他们是赛事的直接组织者。

(二)管理作用。

在赛场上,代表主办本次比赛的有关单位、承办的有关单位,管理和处理出现的各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三)裁决作用。

对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有疑问有争议的问题、对比赛最终胜负结果都有裁决作用。

(四)引导作用。

裁判员在赛场执行规则的宽严程度,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赛风和队伍思想道德作风,甚至对竞赛能否健康顺利地进行,都有引导和决定性作用。

(五)处罚作用。

运动员如资格不符合竞赛规定、使用违禁的药物和方法,可禁止参赛;如有其它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取消成绩或取消竞赛资格等处罚。

二、定向运动裁判工作特点由于定向运动场地多样化、竞赛选手差异化等特点,使其裁判工作具有区别于其它体育项目的自身独有的特点:(一)每场比赛的场地不同,造成每场比赛的设计不同。

定向比赛的场地可能在生有丛林的野外、也可能在人流较多的公园或者校园,可以说几乎没有完全一样的场地。

因此要求裁判员要有更高的设计和协调能力,要能够根据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的涉及可行性方案。

对场地设计和布置的能力好坏直接决定比赛的流程是否顺利,是否具有观赏性。

(二)与其它项目相比,定向运动的比赛场地范围大且不规范。

因此,要求定向运动裁判要分工明确,各司其则,各负其责。

尤其是对场地裁判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奔跑能力。

甚至要具备一定的野外急救能力。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星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简称“协会”)制定颁布《定向运动员星级标准》(简称“星级标准”),授予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简称“星级称号”)。

第三条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星二级、金星一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五个星级称号。

第四条星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星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协会审批金星二级、金星一级。

第七条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暂由协会审批,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八条运动员在星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星级称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冠军赛、锦标赛须于比赛通知发布前将规程报备协会,比赛结束96小时内将成绩上报协会,超过期限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星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星级称号。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协会审批。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第十四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审批单位在每年的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开始审批上述日期之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定向竞赛规则资料

定向竞赛规则资料
1、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 正。
2、竞赛组委会就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制 定本次赛事的竞赛规程。
3、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现竞赛 邀请书。
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2)竞赛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3)竞赛组别、接力赛不同赛段允许的组别。 (4)各年龄组的竞赛距离,接力赛各赛段的
பைடு நூலகம்
5、运动员自备指北针、手表。禁止携 带无线电台、步程计等其他辅助器材。
6、运动员应佩带组委会分发的号码布, 胸前、后背各带一个,号码布尺寸为 20×24厘米,号码数字高度为12厘米。
7、参加竞赛的人员应爱护竞赛场地设施, 保护自然环境
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是竞赛 的承办者。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 商组成。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 得超过成绩公布后一小时。
3、教练员
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 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 并协助领队工作。
4、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问题由本人 负责。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 裁判委员会有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如:W40-60(女子40 至 60 岁 ) ; 也 可 细 分 , 如 : M45 ( 男 子 45 至 49 岁)。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18-20;ME21-。
6、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12(男子12至14岁 小组赛组)
7、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主 讲:熊昌进
定向运动规则:三章二十七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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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

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委员任期2年。

第七条裁委会的职责(一)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四)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二)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定向运动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须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二条掌握和正确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熟悉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至少2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定向运动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曾2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型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曾2次担任全国计划内的定向运动比赛副裁判长或至少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至少2次在全国定向运动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定向联合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定向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但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15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定向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定向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定向运动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向运动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要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二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定向运动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一)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二)定向运动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二)考核不合格者;(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者;(四) 4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五)注册期内(2年)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评议由裁委会组织进行,1年1次)。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要填写裁判工作登记表,并由裁委会主任签字。

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二十五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

除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一)应邀参加非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申报,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申请选派裁判员,征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方可前去执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越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和裁委会直接调用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比赛需借调本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上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或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及国际定向运动比赛、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以上职务应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或各行业体协的定向运动比赛,总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定向运动比赛以就近原则择优选调裁判员;(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共同推荐,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三)全国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的选派,由裁委会推荐,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正副总裁判长、赛事监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级别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定向运动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钻研定向运动规则和裁判法;(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四)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定向比赛裁判工作;(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定向运动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三条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服从协会(裁委会)领导,服务于中国定向运动事业。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竞赛执法应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

裁判员报到开始工作后,不得与各代表队人员单独会晤。

比赛结束前,裁判员不得将有关比赛场地、地图和路线等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裁判员对外不能发表任何个人看法。

在裁判员执法期间,裁判员不得在野外及禁烟区吸烟。

第三十五条制图裁判员在比赛前制图中,进入预选比赛场地后,对自己的行踪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漏有关比赛场地及制图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

一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材料须在开班后30天内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

各级比赛的赛事监督、正副总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参加各级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的最后一天(比赛全部结束后多留一天)应参加比赛裁判工作总结会,做个人裁判工作总结(赛后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并在赛后30天内将个人书面总结交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奖励(一)在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进行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管理办法、制度、裁判法、定向技术、器材研究,对定向竞赛工作做出显着贡献的,由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2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定向运动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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