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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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一、报到区物料:报到处指引牌1张、警戒带1卷、桌子两张、凳子四张、单位报到表2份、黑水签字笔4支、运动员名单修改表2份、参赛物料袋、押金信封40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A:负责粘贴报到处指引牌,引导教练将运动员安排到休息区休息,教练或领队单独到报到处报到,按秩序排队报到,维持秩序。

工作人员B:问领队或教练是哪个学校,是否需要修改运动员信息,并让教练或领队在单位报到表签名。

如果运动员信息有修改的在运动员信息表修改。

工作人员C:看见领队或教练报到时马上查看学校序号,在预先排好的参赛物料袋中找到其单位的参赛物料交给工作人员D。

工作人员D:请教练或领队交纳500元押金(在没带的情况下可以用教师证和身份证代替抵押物),赛后退还指卡后归还。

将押金放入押金信封并封存,将指卡交给学校教练或领队。

请教练或领队按照参赛物料的信息表分发给运动员。

二、检录区:物料:检录处指引牌、检录处桌子1张、组别牌1套、透明胶1卷、警戒带5卷、凳子2张、笔2支、检录表2份、清除器1个、扩音器1个、剪刀1把、笔2支、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人全体工作人员:布置场地,拉警戒线隔离检录处,让运动员没法进入检录区,在检录区用警戒带布置一个面对起点出发区6乘5的检录区,在检录区尾处贴上组别牌。

工作人员A:按检录表用扩音器检录,让运动员按照自己的批次号码进入检录区,迟到运动员让等候,统一带领到起点处给起点处工作人员安排出发。

工作人员B:检查身份证或学籍号,核对运动员新否正确,没来的运动员在检录表上记录。

让运动员将身份证或学籍证交换给教练或领队保管。

工作人员C:用清除器按批次一批一批进行清除。

三、起点出发区:物料:起点出发区指引牌、桌子1张,塑料凳子6张、发令器1个、起点点签器6个、地图篮6个、警戒带5卷、组别牌1套、检录表1份、扩音器1个、地图6套、透明胶带1卷,剪刀1把、清除器1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个(含华瑞健1名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用警戒带面对比赛场地布置一个6乘5的出发区,在出发前放置组别牌,组别怕的顺序要跟检录区一致,将起点点签器用透明胶绑在塑料凳子上。

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比赛规则

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比赛规则

定向越野比赛规则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是定向运动(Orienteering)的主要比赛项目之一。

参赛者要依靠标有若干检查点和方向线的地图并借助指北针,自己选择行进路线,依次寻找各个检查点,用最短时间完成比赛者为优胜。

犯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犯规,应取消比赛资格:1.有意妨碍他人比赛(包括犯有同一性质的其他任何不良言行)者;2.蓄意损坏点标、点签和其他比赛设施者;3.比赛中搭乘交通工具行进者;4.未通过全部检查点,而又伪造点签图案者。

违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例,应给予警告。

裁判人员将根据违例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从降低成绩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1.在出发区越位(提前)取图和抢先出发者;2.接受别人的帮助,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3.为别人提供帮助,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4.为从对手的技术中获利,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路或跟进者;5.故意不按比赛规定顺序行进者;6.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号码布者;7.有其他违反比赛规则行为者。

成绩无效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比赛成绩将被判为无效:1.有证据表明在比赛前勘察过路线者;2.未通过全部检查点,即检查卡片上点签图案不全者;3.点签图案模糊不清,确实无法辨认者;4.在检查卡片上不按规定位置使用点签者;5.在比赛结束(指终点关闭)前不交回检查卡片者;6.超过比赛规定的终点关闭时间(检查点一般也在同一时间撤收)而尚未返回会场者。

如确系迷失方向,应向附近任意一条大路或原检查点位置靠拢,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置;7.有意无意地造成国家或他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破坏自然风景者。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肇事人承担。

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仲裁方法参考在定向越野比赛中,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例如:——检查点被无关人员拿走或遭自然破坏;——检查点的位置与图上的位置不符;——比赛中出现个人或团体的成绩完全相等。

对于这类问题,通常应在比赛前的准备阶段由筹备组长领导各委员仔细地研究、确定处置办法,形成文字,由技术委员在制定《比赛规程》时列入。

定向运动裁判员

定向运动裁判员

(三)定向运动裁判组成
1. 裁判委员会 2. 裁判机构
1. 裁判委员会
由总裁判、副总裁判和各组裁判长组 成。裁判委员会直接指导裁判工作,负 责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遵守 竞赛规则。
2.裁判机构
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起点裁判长
发 检 序 发 图 录 道 令 员 员 员 员
场地裁判长
布 护 试 场 点 点 跑 地 员 员 员 巡 查 员
(二)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员是比赛进行的执行者,裁判员素质的高 低与整个裁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密切的联系。因 此,一个合格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定向运动,具有为定向运动献身的精神 2. 有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和经验 3. 良好的身体素质 4. 严谨的工作态度 5. 业务熟练,精通裁判法规 6. 讲正气,秉公裁判
要点重述:
1. 定向运动裁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艰苦性。 2. 公平、公正、准确的裁判工作,对推广和普及定向运动,提高 运动技术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中国定向运动的裁判工作正在与新的国际竞赛规则相接轨。 4. 一个合格的定向裁判员应具备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与经验;高 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效高的业务水平;严谨的工作 态度。 5. 定向运动裁判机构主要由起点裁判、场地裁判、终点裁判和成 统裁判四个部分组成。 6. 起点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持运动员按规定顺序出发,并及时处 理好运动员未能按时出发的问题。 7. 场地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证检查点布置的准确性,及时处理比 赛场地内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其它意外情况。 8. 接力赛中接力区的裁判工作由起点裁判和终点裁判共同协作完 成。 9. 接力赛的关键的工作是预告员与序道员密切配合,发图员加强 地图管理工作,保证运动员能顺利完成交接棒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1.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正。
3.竞赛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本赛事的竞赛规 程。
4.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出竞赛邀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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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5.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5.2、竞赛的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参赛证应注明运动员姓名、出生年月、本人 近期相片、身份证号码及当年的竞赛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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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七条:组织者责任
组织比赛必须获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的书面许可。
组织者应取得竞赛区域内各个职能部门 认可和支持,保证竞赛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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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八条: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同
有关单位协商组成,是竞赛的承办者。
中年组 12
10
90
90
.
21
老年组
7
5
60
60
5、夜间竞赛、接力赛的预计完成时间应
减少约20%;多日赛要比预计的完成时
间减少20—40%。同一年龄组若分成许
多小组进行竞赛,预计完成竞赛时间应
减少10—15%。
6、路线设计应使最佳路线的总爬高量不
超过其总长度的4%。
7、组委会可规定运动员完全赛程的时间,
3、检查点说明表可在竞赛时随地图发给运动 员,也可提前发给运动员。
4、饮料站、医疗站应在检查点说明中标明。
.
24
第十五条:检查点标志
1、是地图上标绘的检查点在实地的标志。检
查点标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的三棱体,每面
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标志旗沿对角
线分成白色和橙红色,夜间定向检查点同时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竞赛形式1.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竞赛分组1.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男子组W10-11 M10-11W12-14 M12一14W15-17 M15一17W18-20 M18-20W21一 M21一W35一 M35一W40一 M40-W50- M50-W60一 M60一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竞赛形式1.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竞赛分组1.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男子组W10-11 M10-11W12-14 M12一14W15-17 M15一17W18-20 M18-20W21一 M21一W35一 M35一W40一 M40-W50- M50-W60一 M60一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星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简称“协会”)制定颁布《定向运动员星级标准》(简称“星级标准”),授予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简称“星级称号”)。

第三条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星二级、金星一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五个星级称号。

第四条星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星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协会审批金星二级、金星一级。

第七条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暂由协会审批,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八条运动员在星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星级称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冠军赛、锦标赛须于比赛通知发布前将规程报备协会,比赛结束96小时内将成绩上报协会,超过期限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星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星级称号。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协会审批。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第十四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审批单位在每年的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开始审批上述日期之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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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

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委员任期2年。

第七条裁委会的职责(一)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四)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二)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定向运动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须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二条掌握和正确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熟悉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至少2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定向运动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曾2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型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曾2次担任全国计划内的定向运动比赛副裁判长或至少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至少2次在全国定向运动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定向联合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定向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但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15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定向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定向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定向运动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向运动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要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二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定向运动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一)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二)定向运动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二)考核不合格者;(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者;(四) 4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五)注册期内(2年)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评议由裁委会组织进行,1年1次)。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要填写裁判工作登记表,并由裁委会主任签字。

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二十五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

除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一)应邀参加非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申报,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申请选派裁判员,征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方可前去执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越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和裁委会直接调用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比赛需借调本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上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或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及国际定向运动比赛、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以上职务应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或各行业体协的定向运动比赛,总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定向运动比赛以就近原则择优选调裁判员;(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共同推荐,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三)全国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的选派,由裁委会推荐,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正副总裁判长、赛事监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级别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定向运动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钻研定向运动规则和裁判法;(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四)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定向比赛裁判工作;(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定向运动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三条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服从协会(裁委会)领导,服务于中国定向运动事业。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竞赛执法应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

裁判员报到开始工作后,不得与各代表队人员单独会晤。

比赛结束前,裁判员不得将有关比赛场地、地图和路线等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裁判员对外不能发表任何个人看法。

在裁判员执法期间,裁判员不得在野外及禁烟区吸烟。

第三十五条制图裁判员在比赛前制图中,进入预选比赛场地后,对自己的行踪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漏有关比赛场地及制图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

一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材料须在开班后30天内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

各级比赛的赛事监督、正副总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参加各级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的最后一天(比赛全部结束后多留一天)应参加比赛裁判工作总结会,做个人裁判工作总结(赛后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并在赛后30天内将个人书面总结交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奖励(一)在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进行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管理办法、制度、裁判法、定向技术、器材研究,对定向竞赛工作做出显着贡献的,由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2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定向运动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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