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收件材料汇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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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收集资料清单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资料清单

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置换项目咨询主要内容1、首先确定灌溉方式,是井灌(管灌)、喷灌、滴灌还是渠灌。

2、井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如井、高低压线、管道、渠道(是否衬砌还是土渠等)、桥、涵、闸等。

(2)确定井深(米)、单井出水量(立方米/小时)、动水位(米)、静水位(米)、井管材料(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钢管)、井径(毫米)、井管壁厚(毫米)。

(3)低压管道材料(用PVC、PP、还是PE管)。

(4)如项目区内有高压线,问是否能直接引,最好调查出高低压线的截面积;如项目区内及附近均无高压线,问规划高压线从哪里引入。

(5)项目区内有无土堆、土坑等,如何处理。

(6)是否布设排水沟。

(7)是否布设田间道路,有无特殊要求。

(8)是否布设农田防护林,有无特殊要求。

如布设,防护林的树种是什么。

(9)勘测图中是否有能整理的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比例至少占项目区总面积的6%。

(10)项目承担单位。

(11)项目亩均投资或总投资是多少。

(12)核实地类。

3、渠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如井、高低压线、管道、渠道(是否衬砌还是土渠等)、桥、涵、闸等。

(2)引水来源、渠首位置、流量(立方米/秒)(3)是否布设农渠。

(4)是否有树木砍伐,如果有需统计砍伐树木的棵树。

(5)是否布设排水沟。

(6)项目区内有无土堆、土坑等,如何处理。

(7)是否布设田间道路,有无特殊要求。

(8)是否布设农田防护林,有无特殊要求。

如布设,防护林的树种是什么。

(9)勘测图中是否有能整理的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比例至少占项目区总面积的6%。

(10)项目承担单位。

(11)项目亩均投资或总投资是多少。

(12)核实地类。

4、喷灌、滴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申请土地登记权源材料.doc

申请土地登记权源材料.doc

遗失补证
1 、遗失要 求 补办申请 报 告及具结 书 2 、遗失公 告 报纸(整 版 报纸原件 ) 3 、房屋所 有 权证(复 印 件) 4 、原土地 使 用权登记 查 档证明 5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注 :1 、共有 产的需提 供 房屋共有 权 证(复印件) 2、登报或补 办后找回 原 土地证的 须 交回原证

许可证(附用地 2、土地价款及税 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2、作价入股、授 2、规划部门审
红线图)
费收缴证 明
3、购房发票
权经营土地批准 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 3、房屋所有权转 4、房屋所有权证(复 文件
3 、收购 、收 回
呈报表(一书一 移相关材料(买 印件)
3、房屋所有权转 或置换批准材
方案)
卖契约、产权转 5、契证(复印件) 移相关材料(买 料

农村私人建房 (新建、翻建、
扩建)
历史祖 传房屋
1、私人建房呈报 1、土改时

登记材料
2、村镇规划建设 (房屋所
审批表
有权证、
3、规划建设许可 土地分户

清册等)
4、竣工验收复核 2、相关证
审查表
明(具结
5、违法用地处罚 和村、镇
材料(土地行政 (街道)
处罚决定书和罚 证明)
没款收据等) 3、相关的
注:第 1-3 项材料只 需 提供一项
更正登记
1 、证明登 记 错误的相 关 材料 2、土地证 (原件、 复 印件) 3 、权利人 同 意更正的 书 面意见
异议登记
1 、申请报 告 2 、权利人 不 同意更正 的 书面意见 3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查封登记
1 、司法裁 定 书 2 、协助执 行 通知书 3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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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土地收储需要的资料篇一:收储工作流程图土地收储程序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类似于土地具结书)(3)地形现状图;(4)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座落: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编号:
移交人:接收人:交接日期:
指界委托书
红兴隆国土资源分局: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农场街坊号宗地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单位在(指土地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事宜。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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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切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巫国玉同志们,大家好!新年伊始,首先祝大家新年吉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合家欢乐!刚才杨局长对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全面动员和布置,阐述了《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提出了学习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的具体要求。

现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我就《土地登记办法》有哪些新的精神和新的内容,在执行条款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操作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土地登记办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作为《物权法》的配套规章,其精神与物权法一致,内容与物权法衔接,与《土地登记规则》相比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贯彻执行。

1、土地登记的概念更加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完整版)土地整理全套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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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整理全套资料.doc开工申请报告编号:工程名称大余县新城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施工单位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赣州龙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05.9599结构物类型农田中标价格1443.6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公顷水利万元定额工期150 天计划开工2010 年 11计划竣工日期2011 年合同编号日期月 8 日 4 月1、人员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2、项目部临时设施已全部完成。

3、工地管理制度已编制完成。

说明4、基础材料已完成805%。

5、安全、质量措施已完成。

6、设备情况、所用机械设备全部到位并调试完备。

上述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2010 年 11 月 8 日正式开工,请建设(监理)单位于2010 年 11 月 7 日前进行审核,特此报告。

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日期: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 [01] 合开工 01 号)施工名称:合同编号:致: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你方 2010 年 11 月 7 日报送的大余县新城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承包[01] 合开工 01 号)已经通过审核。

你方即日起,按施工计划安排开工。

本开工令确定此合同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 年 11 月 8 日。

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期:今已收到合同项目的开工令。

承包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致:(监理单位):我方已根据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请予以审查。

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存一份。

分包单位报审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单位 ) :经考察,我方拟选择的 __________________(分包单位名称 ) 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清单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清单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清单
1.土地调查报告:
土地调查报告是整个项目的基础,它包含了土地使用现状、土地属性、土地利用规划等信息,需要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
土壤状况、地质背景、气候条件等。

2.土地所有权证明:
土地所有权证明是土地整治项目中必备的文件,证明土地的合法归属,以及能够进行土地整治的权限。

需要搜集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等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立项申请材料:
5.土地补偿协议:
6.工程勘察报告:
7.招标文件:
8.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9.监理报告:
10.投资计划: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这是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的一个清单,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可能还需要补充其他材料。

但以上列举的材料已经涵盖了土地整治项目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和准备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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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预告登记权利人明确作出放弃预告登记意思的书面材料;
6.预告登记的土地权利依法终止的有关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30
查封、 预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4.解除查封裁定书;
5.协助执行通知书;
6.其他证明材料。
31
其他 登记
更正登记
注:以上三种情形可由原登记发证机关直接审批后予以注销,并公告废止原土地权利证书。
25
因自然灾害 等原因造成 土地权利消灭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6
非住宅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土地登记要件说明
土地登记基本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
①单位法人证明
企业法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
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自然人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
代理人
①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
②身份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人的,提交第三人同意更正的承诺书;
6.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文件(登记宗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时);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其他证明材料。
32
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7.有关税费(如契税)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3
初始 登记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出让金全额缴纳凭证(复印件);
7.有关税费(如契税)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13
国家租赁、 国家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入股合同;
6.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
9.出让金全额缴纳凭证(复印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情况下);
7.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8.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7
初始 登记
集体土地
所有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如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等;
4.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权属界线协议书;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8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22
土地权利人 地址变更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7.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时);
8.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及他项权利证明;
10.宗地图;
11.其他证明材料。
11
地役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4
国家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27
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终止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8
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33
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利证书;
4.土地权利转让协议;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其他证明材料。
34
查封、 预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注:提交的登记要件如为复印件需与原件复核。
序号
土地登记类型
土地登记具体要件
1
初始 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6.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12
变更 登记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转让地块投资证明;
6.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③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时需提交)
注:代理境外申请人时,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因登记类型不同而不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提交时应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权属调查及勘丈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6
国家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4.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农用地使用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其他证明材料。
10
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对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声明;
6.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需提交)
4.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5.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其他证明材料。
16
变更 登记
因处分抵押
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异议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通知书;
4.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不予受理或请求不予支持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9
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如债权消灭或预告登记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经过更址登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6.其他证明材料。
23
土地用途变更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批准土地用途改变的文件;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补交出让金全额付款凭证(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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