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制度
农行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农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声像、电子数据等,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2. 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收集制度(1)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2)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2. 整理制度(1)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档案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使用。
3. 归档制度(1)档案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归档时应注明档案名称、编号、密级、形成时间等。
(2)归档后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整理。
4. 保管制度(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防火。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5. 利用制度(1)档案材料应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为农行各项工作提供利用。
(2)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登记手续,明确查阅、借阅人、时间、用途等。
6. 销毁制度(1)档案材料达到销毁条件的,应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2)销毁档案材料前,应进行审核、登记,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
2.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积极配合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奖惩1.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档案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或泄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农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档案室档案分类方案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档案室档案分类方案
为了实现**农村合作银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我行档案的科学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我行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分类方案。
基本原则:为了健全**农村合作银行档案工作,加强对本行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本分类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省市档案局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订。
分类原则:**农村合作银行档案分类是以本行全部档案为对象,根据本行职能,结合本行的档案内容、特点、保持档案信息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把本行档案划分成相应的类别。
在未进行量子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的1974—XX年档案,共设七个一级类目,即党政群类(党务工作、行政工作)、计会统类(账簿、凭证、报表)、科技类(基建工程、设备)、计划信贷类(信贷检查、信贷报表)、人事教育类(人事报表、人事材料)、保卫稽核类(保卫检查、稽核汇报)、特种载体类(声像、印章、实物等)。
XX年开始本行采用量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后,档案调整为四个一级类目。
分类方案:一是文书档案。
包括党群工作、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二是会计档案:包括报表、账簿和凭证;三是科技档案:指基建工程、设备档案;四是特种载体
档案:包括照片(底片)、录像带、光盘、印章、实物档案。
**农村合作银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农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新农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农合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新农合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档案分类及编号1. 档案分类新农合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参保人员档案;(2)筹资管理档案;(3)待遇支付档案;(4)基金管理档案;(5)其他业务档案。
2. 档案编号档案编号采用“年度-类别-序号”的形式,其中:(1)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编制,如2021年;(2)类别:根据档案分类编制,如参保人员档案为01,筹资管理档案为02,以此类推;(3)序号:同一类别内按照档案数量顺序编制。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分类,及时、全面地收集新农合业务档案;(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的原则;(3)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2)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连续性和系统性;(3)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2)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3)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的原则;(2)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3)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审核、登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 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
七、责任与奖惩1.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 对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档案管理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收集制度1、接收档案时要坚持严格按照中央、省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证档案的质量,使档案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需要。
2、要定期接收现行机关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3、对撤销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接收进馆。
4、要做好档案、科技档案、声像、专门档案、英模和著名人士档案的收集工作。
5、严格交接手续。
案卷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移交的检索工具、全宗介绍和材料要齐全。
二、档案保管制度1、档案保管必须设置适应需要的档案库房、专用橱具,并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措施。
对发生褪变和破损的档案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橱具排列要自左至右,并便于管理和通风,是五节橱的要自上而下地编制橱具顺序号。
3、案卷排列要自左至右、从上而下地顺序进行,排列要整齐、美观。
4、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禁止乱放杂物,库房内外要设温湿度计,每天上、下午定时测试、记录。
5、每半年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格档案的出入手续,做好日常登记,统计工作,按规定搞好年报。
7、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库房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并配合有关保卫人员做好夜间值班工作;平时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入内。
8、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所保存的档案数量、状况详细交待清楚,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三、档案保密制度1、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档案资料要严加管理,经常清点,不丢失,不泄密。
3、不准随便摘录档案资料,私人通信,谈话不得涉及机密档案内容;不准把机密档案资料外借或带出。
4、私人不准在办公室或存档案、资料的地方会客。
5、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废纸要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以免泄密。
6、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或泄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档案统计制度1、档案资料的收进和移出随时进行登记。
关南区农村合作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关南区农村合作银行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作用也日益突出。
在银行业务的运作过程中,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一环,能够保证银行业务的规范运转,是银行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然而,农村合作银行的档案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档案管理不规范,记录不全面、不准确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银行的业务运作和服务质量,还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政策化,对于提高银行服务质量,保障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和监控,提高银行的规范化程度,具有重大意义。
二、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档案管理的职责农村合作银行的档案管理职责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管理大政方针和制定档案管理政策;二是现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管理档案工作。
2.档案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保证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
(2)保密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合规有序。
(3)合法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尊重客户合法权益。
(4)便捷性原则: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查询网站,并根据客户管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查询服务。
3.档案管理的内容(1)开户档案: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客户身份证明等。
(2)客户信用档案: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如客户信用评级、借款风险提示等信息。
(3)交易记录档案:包括存款账户现金结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交易记录。
(4)账户信用评级档案:包括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等级等信息。
(5)人事档案:包括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档案。
(6)业务档案:包括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检查组成员等信息。
4.档案管理的流程无论是对于建立新的档案还是对现有档案进行修整,整个档案管理流程都应规范运作,不得有所偏差。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档案资料:包括使用各种途径收集档案资料等。
新农合档案管理规定

新农合档案管理规定
一是新农合档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应将其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二是应建立新农合档案室,并悬挂“新农合档案室”标牌,配备人员,实行本单位新农合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要一律使用黑色水笔书写。
四是根据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尘等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档案及档案装具、库房、设备的整洁,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是农合结报材料分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材料。
其中住院补偿分普通住院、单病种、住院分娩和意外伤害;门诊补偿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慢性病。
依据参合患者就诊情况应分门别类单独整理装订成册。
每20或40个患者的材料装订成一本,其中慢性病补偿材料、门诊补偿材料除外。
六是及时做好新农合公文收发、报销资料等农合档案登记、存档保管工作。
每次上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报销材料各单位要自留一份,包括报销的名单、人数、报销金额等。
临卜中心卫生院
七是门诊补偿结算材料存放在各乡镇卫生院保管,保管期限是3年,村级门诊结报材料按村定期整理,把各村级和本院门诊单独整理保管。
农民专业合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会员名册、社员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等;2. 合作社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3.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材料等;4.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业务活动资料;5. 人力资源、培训、技术引进、对外交流等资料;6.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相关档案资料,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归档。
2. 档案保管: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存放于档案室,保持室内通风、干燥,防止虫蛀、霉变、火灾等事故。
3.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合作社负责人批准,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并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4. 档案复制:档案资料复制需经合作社负责人批准,复制人应填写复制登记表,并注明复制原因、用途及期限。
5. 档案销毁:档案资料到期或因工作需要销毁时,应经合作社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6. 档案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管理。
四、档案人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复制、销毁等工作;2. 参与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加强档案安全意识,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五、监督检查1. 合作社监事会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新型农合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确保农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农合管理机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涉及农合档案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管理职责(1)各级农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涉及农合档案管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农合管理机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2. 人员职责(1)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档案管理业务,遵守档案管理法规。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技能。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级农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农合业务需求,收集各类档案。
(2)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涉及农合档案管理的单位应按时报送相关档案。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规范、完整、准确的原则。
(2)档案整理包括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环节。
(3)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2)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霉变等现象。
(3)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2)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农合业务需求,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3)档案利用应做好档案查阅记录,确保档案利用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各级农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配合整改。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农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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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齐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和规定,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范围
凡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均属归档范围,确定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应遵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
第三条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要求文书人员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立卷归档。
2.各类专业档案,按专业要求,按时完成。
本机关各种档案均应定期向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归档要求
做到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卷合理。
第三章档案库房管理
第五条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鼠、防盗、防尘的要求;设置窗帘,配备灭火机、温湿度计等保护设施,四周无危及库房安全隐患。
第六条档案库房要编挂档案存放示意图,档案排列整齐,存放有序,并编好档案存放号码。
第七条定期搞好库房卫生,检查档案破损、褪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档案库房要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库。
第四章档案统计
第九条要定期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模、水平、普遍程度、结构及档案的形成规律等进行统计分析,为制定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教训提供数据。
第十条要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对待每一个数字,如实反映情况,使统计数字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第十一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统计,做到家底清楚,并按规定向档案业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各部室的档案及档案工作情况要定期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汇总。
第十三条档案统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计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使档案统计工作科学化。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对接收进档案室的资料,应按规定严格分类、组卷、编目,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工、调整。
第十五条加强档案管理,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
方便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积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七条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对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经过鉴定小组和领导批准,造具清册后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对档案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作其他处理。
第六章档案保密
第二十条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二十一条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
第二十三条不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国家机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办理机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不准把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复印机密级文件、资料,严格按复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销毁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并经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档案员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七章档案利用
第三十条查阅档案资料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所在单位价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第三十二条查阅档案,只限于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单位。
第三十三条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扛、折角、添字等,严禁查阅档案时吸烟。
第三十四条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翻阅和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16开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上,如需复印(部分或全部)应事先在申请单上说明,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资料者应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档案室,以利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第八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为了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和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三十九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本单位领导主持下,由档案室和
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四十条经鉴定,对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四十一条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