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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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征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卷烟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一)生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B.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C.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D.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案】 D2、某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将机器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已知机器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报关出境前发生运费和保险费1万元,境外修理费10万元,修理料件费2万元;复运进境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1.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人民币。

该机器报关入境时应申报缴纳关税()万元。

(关税税率10%)A.1.2B.1.3C.1.35D.19.2【答案】 A3、(2012年)根据消费税规定,成品油纳税环节是()。

A.批发环节B.加油站加油环节C.生产销售环节D.消费者购车环节【答案】 C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钢材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万元。

2019年5月因质量问题该批钢材被全部退回,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5月份销售钢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该企业5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A.11.50B.11.96C.12.83D.13.00【答案】 A5、根据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A.10B.15C.20D.30【答案】 D6、关于城建税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征收城建税B.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D.对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不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答案】 B7、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的是()。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以谎报销售价格的手段隐瞒或转移一部分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是: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税法一(第三套)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税法一(第三套)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领⽤化妆品的消费税处理,正确的是()。

A.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购进⼊库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B.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产领⽤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C.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出⼚销售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D.外购⼰税化妆品的消费税不可以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2. 纳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代收代缴 B.由委托⽅在受托⽅所在地缴纳 C.由委托⽅收回后在委托⽅所在地缴纳 D.由委托⽅在受托⽅或委托⽅所在地缴纳 3. 某化妆品⽣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1年10⽉上旬从国外进⼝⼀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关税税率为40%。

本⽉内企业将进⼝的散装化妆品的70%⽣产加⼯为成套化妆品8800件,对外批发销售8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6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该企业国内⽣产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60 B.123 C.87 D.62.55 4. 某轮胎⼚系增值税⼀般纳税⼈,2011年11⽉销售汽车轮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销售农⽤拖拉机专⽤轮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50万元,将成本价为30万元的机动车轮胎销售给⾮独⽴核算的门市部,当⽉全部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58.5万元。

已知轮胎的消费税率3%,则该⼚本⽉应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3.9 B.4.5 C.5.18 D.5.78 5.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产⾃⽤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产数量 C.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征税数量 6. 某化妆品⼚受托加⼯⼀批化妆品,委托⽅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0元。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核心提示:2021 年,安徽省国税局江北产业集中区国税局组织人力对安徽中烟工业及其下属五个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在总结此次评估方法根底上,制作成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指引从卷烟制造业特征、信息收集与分析、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等四个方面展开,对我们的做法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今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目录一、卷烟制造业特征 (3)〔一〕行业概况 (3)〔二〕生产经营特点 (3)〔三〕生产工艺流程 (6)〔四〕内部控制组织及管理制度 (8)〔五〕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2)〔六〕财务管理软件介绍 (14)〔七〕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5)二、信息收集及分析 (16)〔一〕信息收集种类及路径 (16)〔二〕行业相关数据信息 (18)三、纳税评估指标分析 (21)〔一〕单项税收指标分析 (21)〔二〕复合税收指标分析 (27)〔三〕行业特殊指标分析 (28)四、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 (31)〔一〕销项税额方面 (31)〔二〕进项税额方面 (32)〔三〕消费税方面 (32)〔四〕主营业务收入方面 (33)〔五〕其他收入方面 (33)〔六〕主营业务本钱方面 (35)〔七〕其他业务本钱方面 (35)〔八〕费用方面 (35)〔九〕其他方面 (37)五、 XX 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案例39一、卷烟制造业特征〔一〕行业概况卷烟制造〔 C1620 〕是指各种卷烟生产,包括:1、卷烟:烤烟型卷烟、混合型卷烟、其他型卷烟; 2 、雪茄烟:全叶卷雪茄烟、半叶卷雪茄烟;3、烟用滤嘴棒成型:二醋酸纤维丝束滤棒、聚丙烯纤维丝束滤棒、其他卷烟滤嘴棒。

其中卷烟产品产量大,耗用烟叶总量多,在我国卷烟产品主要是烤烟型卷烟。

该行业具有生产经营方案性高、涉及税种多、税收负担高、税款数额体量大等特点。

我省卷烟制造主要是烤烟型卷烟生产,少量雪茄烟和出口混合型卷烟。

2021 年年生产量252 余万箱,行业规模在全国属中等水平。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六)五类烟 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 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
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 6 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
局已核定计税价格 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
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 8 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 6 个月后的次月 核定并发布。
3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 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 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 6 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 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 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 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 6 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 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 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 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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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十二条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
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
网站)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
局网站)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
站)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
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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