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川办发[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1〕97号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监督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贯彻实施好《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监督意识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我省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较大。
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如何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监督条例》。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把《监督条例》作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把《监督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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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一)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环境监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于2015年内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群众投诉举报重点案件以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2016年11月3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将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
(三)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零容忍”,重点严肃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适时开展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十次)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十次)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 《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指出,要依据2020年《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省政府公布的2019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出的乡镇(街道)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并按照()要求进驻便民服务中心。
[单选题] *A.“应进则进”B.“应进必进”(正确答案)C.“宜进则进”D.“宜进必进”2. 依据群众办事量情况,梳理出高频服务事项,通过优化流程、减少材料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的获得感满意度而梳理出的事项目录是()。
[单选题] *A.“一件事”目录B.依申请服务事项C.公共服务事项目录D.高频服务事项目录(正确答案)3.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的主要依据是()。
[单选题] * A.2020年《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B.《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C.省政府公布的2019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以上答案都正确(正确答案)4.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关于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公布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通过大厅电子显示屏显示屏展示公布②通过大厅展板、展示活页等展示公布③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展示公布④通过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展示公布 [单选题] *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②③④5.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关于事项办事指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川府函[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二○○六年六月七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十五”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初步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制,通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保护有所加强,一些城市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初步改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较多,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步伐缓慢,城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产业结构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尾气、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控制工作还任重道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仍然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距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还有很大差距。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四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抓住突出问题,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改变我省城市环境质量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统一。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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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
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
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
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强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用。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被检查企业的一厂一档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加大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
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
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
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规范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