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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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刑诉实训个人总结报告范文

刑诉实训个人总结报告范文

一、前言刑诉实训是我大学阶段的重要课程之一,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将对本次刑诉实训进行个人总结,回顾实训过程中的收获与感悟。

二、实训目的与意义刑诉实训旨在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形式,使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程序,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本次实训对我个人而言,不仅加深了对刑诉法知识的理解,也为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实训内容与过程1. 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环节,我们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案例,进行了完整的诉讼流程模拟。

通过角色扮演,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压力。

在庭审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准确、客观地陈述事实,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辩护。

2. 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环节,我们针对多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

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我对刑诉法中的证据规则、辩护制度、诉讼程序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法律文书写作在实训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法律文书写作训练。

通过撰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文书,我掌握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和写作技巧。

这一环节对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 实地考察为拓宽视野,我们参观了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机构。

通过实地考察,我对我国司法体制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四、实训收获与感悟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刑诉实训,我深刻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环节,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2. 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实训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这对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在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环节,我与同学们共同完成任务。

通过团队协作,我们共同面对困难,克服了挑战。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大题)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①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②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③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④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⑤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负责不起诉的意见⑥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第四章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特点①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者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②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对其有直接影响③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④以上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为什么说我国刑事诉讼的公诉人不是当事人①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考刑诉知识点总结

法考刑诉知识点总结

学习笔记重点:证据、审判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在检察制度上的一些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核心价值;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

价值意义:1.效率观;2.司法宽容精神;3.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量刑规范化:引入量刑建议、听取抗辩双方建议和意见、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捕诉合一:符合中国国情、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高侦查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保证人权、提高检察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司法责任制:职权配置,谁审谁判;责任承担;发生错案,追责程序。

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公信力。

1.公安机关可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其他部门均不可无证搜查;2.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可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留置要通知单位和家属,逮捕不需要通知单位。

拘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监察委不能用强制措施,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之日起,检察院使用强制措施;衔接期间,先行拘留。

移送审查之日起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先行拘留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认罪认罚从宽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法定不予追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1.发现漏罪:审查起诉阶段:(1)补充侦查;(2)补充移送起诉;(3)直接起诉审判阶段:(1)补充侦查;(2)补充移送起诉;(3)直接补充、追加起诉2.二审抗诉,同级抗,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向上级法院抗诉;再审抗诉,上级抗,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抗诉,向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对判决提出抗诉,对决定提出纠正意见;没收程序法院用裁定3.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辩解但是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但是犯数罪,仅如实供述一罪或者部分罪名,全案不做“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个带来的刑事后果;在程序上,认可诉讼程序的简化;但是对诉讼程序有选择权;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不做重复评价;认罪认罚免于处罚的条件:如实供,大利功,最高检核,同时满足4.速裁程序的适用:轻微、清楚、认罪、同意(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清楚,认罪、同意(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重罪也可以)认罪认罚后反悔不能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度。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

以下是刑诉法专升本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1. 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诉讼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 公诉机关:检察院-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人-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诉讼代理人:代表被害人或自诉人参加诉讼的人- 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证言的人- 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的人#### 3. 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分为:- 立案: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侦查: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起诉: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法院对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进行再审#### 4. 证据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 物证:与案件有关联的实物-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现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表现的证据#### 5.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强制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对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一定自由,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监视居住:对被告人采取限制其居住自由的方式,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采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通过掌握以上知识点,可以为刑诉法专升本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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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总结刑事诉讼法总结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案例分析)6.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8.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9.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1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其严厉性变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12.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14.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5.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6.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决刑罚的审判原则。

17.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二、简答和论述1.外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各自特点答:(1)弹劾式诉讼。

特点:○1没有独立的审判体系,行政司法合一;○2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3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4案件审理者地位消极被动;○5审判公平,允许旁听,审理通过言辞方式进行;○6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

特点:○1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2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3被告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实行有罪推定;○4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审判权利合一,司法官员权利极度膨胀;○5一切诉讼活动不向被告人公开;○6广泛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3)辩论式诉讼制度。

特点:○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4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刑事诉讼结构的各种学说答:(1)职权主义结构:○1国家机关独享侦查权;○2控辩双方不平等;○3庭审过程中法官主导审判进程。

○4重视事实真相。

(2)当事人主义结构:○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2控辩双方地位平等;○3庭审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4重视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

我国:(1)“正三角结构”特征: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

(2)“倒三角结构”特征:控诉、裁判职能居于倒三角形的两个顶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低端,处于被控诉、被裁判的地位。

(3)“线性结构”特征: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为作为整体的国家专门机关,另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积极推动进行。

在线性结构下,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协作,使整个刑事诉讼呈工厂流水作业的状态,而呈现为“线性”。

(4)“双重结构”特征: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支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一个正三角结构。

同时,刑事案件按特定程序由侦查、起诉到审判传递,在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工序关系”,即线性关系。

3.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原则以及分工负责答:专门机关权力行使的原则具体含义为(1)只有公检法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未经依法特别授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

(3)公检法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或者相互取代。

(4)三机关在诉讼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4.诉讼参与人的种类以及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直接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自诉人是指被害人本人,当被害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而被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但尚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控告有罪行并由司法机关解决其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参与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参加诉讼的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产生依据和权利来源不同。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其权利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其权力来自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

○2在诉讼活动中地位不同。

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委托的范围内若与委托人意思相左时,以委托人的意思为准。

5.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4)审判公开(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6.证人资格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证人资格:关键是看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意志。

鉴定结论审查:○1为鉴定人积功德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2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如何;○3鉴定过程是否严谨、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其他因素;○5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7.回避的适用人员、适用情形以及决定主体(1)适用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适用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凡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都不得再参与本案的重新审判。

○7审判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3)决定主体: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院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

8.辩护人的范围答: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为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5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中,如果有第○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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