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

市轨道交通标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为加强市轨道交通标项目经理部的技术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准确把控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序,促进施工任务按期、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首件验收管理项目经理部首件工程验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总工程师、副经理、工程、安质、物资、设备、测量、试验、监测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必须严格执行首件制度;对于本标段明挖工程,将每一分部工程涉及的所有分项工程的第一个检验批为首件验收的对象;主要包括钻孔灌注桩含钢筋笼、灌注混凝土、钢支撑加工及安装、防水工程、喷射混凝土、主体结构钢筋、模板安装、脚手架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各分项工程及每项检验批;首件验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体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等检验,应按进场批次和验收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在验收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率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检查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二资料检查;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的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平行检测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首件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严格控制:一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件、试块和现场检验项目,试验室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二各工序质量控制应满足施工技术标准,每道工序完成后,项目经理部组织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三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首件验收合格标准一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抽样比例符合规范要求;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抽样比例符合规范要求;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检类,除专门要求外,合格总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倍;三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检验记录;四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和抽样检测资料完整;五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首件工程验收程序一首件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部进行初步验收,工程部负责编写首件工程施工总结,包括首件工程概况,首件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首件工程施工情况,各工序检测试验数据及相关报告,首件工程质量评价,首件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技术问题及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初步验收合格后将初评结果报监理,申请监理进行首件工程验收;二合格的首件样板工程,其施工工艺标准、方法和参数作为后续工程施工的标准,经标段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召开现场会,推广示范,以保障后续工程质量水平不低于首件工程的质量标准;三当首件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对验收指标不达标的分项首件必须返工,并按各方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应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及质量意识,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各方验收,提高产品首件验收合格率,形成奖罚机制;经评审达标的分项首件工程,对各方在验收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引起重视,对产品的工程质量要精益求精,做好样板引路工作,形成流水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二、关键节点验收项目经理部关键节点验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总工程师、副经理、工程、安质、物机、试验、测量、监测、班组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关键节点划分一地铁施工关键工序节点验收部位包括:基坑开挖条件验收、基坑开挖基底验收、端头井结构移交验收、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盾构首百环验收、盾构联络通道开挖条件验收等;二项目经理部开工前应由工程部制定本标段关键节点的划分方案,并上报子分公司工程部备案;土建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内容(一)基坑开挖条件验收已完成设计、勘察交底;基坑开挖、降水降压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予落实或整改;基坑开挖、围护结构施工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围护结构、立柱桩及冠梁已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地基处理已完成如有,已有检测报告并达到设计要求;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现场降水满足开挖要求,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完成;基坑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等保护措施已落实;已按批准的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基坑开挖、支护的人员、机械、材料已落实到现场,并完成了针对性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抢险设备、材料、人员已落实到现场;开挖任务单制度和支撑安装记录制度已建立且有专人负责;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二基底验槽条件验收降水降压情况良好,效果好;基坑开挖及支护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围护结构限界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围护结构无渗漏,或经堵漏后符合设计要求;监测数据未超过预警值或超过预警值已得到有效处理;基底高程、开挖基坑尺寸经实测符合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已确认地质状况与地质详斟吻合或不吻合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地基承载力检测、基底探测满足设计要求;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三防水条件验收围护结构限界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下翻梁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围护结构、基底无渗漏,或经堵漏后符合设计要求;围护结构、基底表面平整度、圆顺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四结构交接面防水条件验收对交接面的防水施工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交接面是否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胶带;防水材料的试验检测情况;检查交接面是否预埋膨胀止水条和注浆管;检查后浇带是否采用膨胀砼;五端头井结构移交条件验收端头井结构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端头井标高、轴线等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完成复核;洞门中心坐标符合设计要求,且完成复核;端头井结构无渗漏,或经堵漏后符合设计要求;盾构距接收端头100环前,结构应移交完毕;相应保证资料齐全;六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勘察交底;端头井已通过结构验收,满足盾构施工各阶段受力要求;端头加固、盾构推进、始发/到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已审批完成;测量方案已审批,井下控制点已布设固定,通过验收及测量数据复核,完成盾构机姿态复核;监测方案已审批,监测控制点已按监测方案布置,且已测取初始值;洞门围护结构破除方案审批完成;洞门密封措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要求的各项技术措施端头加固、降水等已经完成,各项指标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检测报告;洞门探孔已打,未发现异常情况并满足始发/到达要求;始发/接收反力架、托架经验算,强度和刚度满足要求;已调查盾构推进沿线的保护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并已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审批完成,抢险设备、材料、人员已落实;盾构机工作状态满足始发/到达条件要求,相关物资、设备已落实到位;已完成对盾构机操作人员进行始发/到达掘进技术交底;已进行大型机械吊装条件验收;已落实设计、方案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七盾构首百环条件验收首百环推进轴线高程、平面满足设计要求;首百环拼装纵缝、环缝高差满足设计要求;首百环拼装直径椭圆度满足设计要求;首百环管片破损、渗漏情况和修补方案;首百环推进监测成果地表、管线、建筑物等及分析;首百环推进参数分析;(八)联络通道开挖条件验收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勘察交底;设计要求的开挖加固措施已经完成,各项加固指标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检测报告;探孔、卸压孔已打,未发现异常情况并满足开挖条件;防护门已安装并启闭灵活,打压试验已完成,满足设计要求;联络通道开挖、冻融变形控制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已审批;监测方案已审批,监测控制点已按监测方案布置,且已测取初始值;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抢险设备、材料、人员已落实;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已落实设计、方案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关键节点条件验收要求经项目部验收合格,或存在局部问题经整改完成并经项目部确认后,项目经理部具备申请监理单位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关键节点验收程序:关键节点条件各项工作准备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将初评结果报监理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1~附表11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隧道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施工前核查验收制度

隧道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施工前核查验收制度
隧道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施工前核查验收制度是指在施工前对隧道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进行核查和验收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隧道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流程,减少施工风险。
制定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隧道施工的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核查:施工前需要对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的施工计划、方法和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且能够正常施工。
2. 验收:施工前进行验收,通过检查和测试,确认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的施工成果满足设计要求,并且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 文档记录:对核查和验收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核查和验收的时间、人员、结果等信息,作为后续施工的参考依据。
隧道关键工序或工序调整施工前核查验收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责任人和程序,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核查和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施工管理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为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对关键节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工程施工管理提供参考。
二、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的背景和意义1.保障工程质量:通过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障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提高工程进度:及时验收施工条件,可以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齐全,有利于工程进度的推进。
3.减少施工事故:验收施工条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降低施工事故的风险,保障施工安全。
4.规范施工管理:建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有利于规范施工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三、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确定关键节点:首先需要确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通常包括开工前、基础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装修施工开始、竣工验收等。
2.编制验收标准:针对每个关键节点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要求,确保施工条件符合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
3.确定验收人员: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负责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格。
4.实施验收:在每个关键节点前后,进行条件验收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条件符合验收标准。
5.记录和整改: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直至满足验收要求。
6.定期总结:定期对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验收制度,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验收制度和标准,确保验收的公正和客观性。
2.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彻底解决。
4.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5.重视施工条件验收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为后续工程管理提供参考。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发生重大险情、质量缺陷甚至安全、质量事故的轨道交通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以下简称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关键节点按类别从高到低可分为A、B、C等三类:(车站主体及附属工程、前期工程深8米以上)(一)A类:深基坑开挖(首次)、暗挖隧道开挖/爆破(首次)、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首次带压或换填方式开仓)、联络通道(旁通道)开挖、(深度超过16米)人工挖孔桩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1—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首次)、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高架桥预制梁吊装,盾构机通过空推段(首次)、暗挖隧道二衬施工,主体结构底板浇注(首次),轨行区移交,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二)B 类:施工场地开工(机械开挖)(首次)、除A 类外的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开挖,暗挖(非首次)、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与扣拱开挖,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带压或换填方式)盾构开仓(非首次),盾构首推100环、盾构到达前100环,(首次)盾构吊装,高架桥跨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吊装、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及混凝土拆模(每月至少1次),(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非首次)、整体道床(首段)轨道施工、桥梁安装与拆除。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是项目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项目团队全面了解施工前的条件,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以下是一篇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文章,介绍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的重要性、内容和操作方法。
标题: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的重要性与操作方法导语: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项目团队全面了解施工前的条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台账的重要性、内容和操作方法,以提供实用指导。
一、重要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帮助项目团队准确了解施工前的条件,包括人力、材料、设备、技术和环境等,以及其他工程前置条件。
通过对这些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可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措施,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并在预期时间内完成。
二、内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信息:记录项目的名称、编号、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 施工前条件:详细列举施工前需要准备的条件,如场地清理、土建基础施工完成、材料采购到位等。
3. 人力资源:确认相关人员及其资质是否满足要求,并担保施工期间的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
4. 物资准备:核对所有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是否到位,并检查其质量和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5. 技术支持:确认项目所需的技术支持是否到位,并保证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水平。
6. 环境保护:核查施工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噪音、扬尘和废弃物处理等。
7. 安全保障:检查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如防护设施、紧急救援计划等。
三、操作方法1.明确责任:确定谁来负责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台账的编写和管理,确保责任明确。
2.制定标准: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核查台账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核查的标准和细则,以及核查频率和时限。
3.勘察调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前的条件进行勘察和调查,包括现场访查、文件查阅和核查报告等方式。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应贯彻“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的管理理念,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为A、B两级,见附表1-1《关键节点清单》。
第五条按照对关键节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本办法将关键节点的核查内容分为主控条件和一般条件,见附表3-1~27。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及配合核查工作:(一)工程开工前,根据本办法《关键节点清单》和工程实际,制定《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1-2),明确各单位工程需进行条件核查的关键节点,并将《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期间,对《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和设计图纸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增补完善;(二)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后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2-1)报监理单位核查;(三)参加并配合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四)对涉及施工单位职责范围的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自检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 1 - / 37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1~附表11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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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就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得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就是否满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得系列活动,就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得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就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得工程重要部位与环节。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应贯彻“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得管理理念,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得工作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按照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得危险程度分为A、B两级,见附表1-1《关键节点清单》。
第五条按照对关键节点施工质量安全得影响程度,本办法将关键节点得核查内容分为主控条件与一般条件,见附表3-1~27。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及配合核查工作:(一)工程开工前,根据本办法《关键节点清单》与工程实际,制定《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1-2),明确各单位工程需进行条件核查得关键节点,并将《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期间,对《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与设计图纸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增补完善;(二)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后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2-1)报监理单位核查;(三)参加并配合监理单位组织得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四)对涉及施工单位职责范围得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自检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一)审批施工单位报送得《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并将审批结果报建设单位;(二)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预核查工作;(三)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表2-2)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表2-3),形成核查意见;(四)对核查未通过得,涉及施工单位得,应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整改;涉及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其她单位得,应提请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各单位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核查;(五)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或核查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得,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得,应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一)核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涉及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交底、周边环境资料交底等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得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二)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责任,并将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合同履约检查、考评;(三)对涉及建设单位职责范围得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第九条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本法办规定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得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得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第十条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得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A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核查成员至少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部长),设计单位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或其北京指挥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或技术负责人等,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方案论证得部分专家(不少于两名)。
必要时,勘察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与咨询单位工程师应当参加。
(二)B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核查成员至少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
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等也应参加。
见下表。
备注:●表示必须参加,◎表示可选参加,具体由组织单位根据关键节点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编制《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二)监理单位审批《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三)施工单位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四)施工单位提交核查申请(五)监理单位开展预核查(六)监理单位核对人员资格,组织开展核查(七)形成核查意见(八)核查处理第十二条任一主控条件不满足得或一般条件不满足项超过一般条件总项数20%得,不予通过核查。
第十三条核查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核查标准对涉及得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并形成明确得核查意见与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
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与不通过核查。
第十四条核查通过得,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核查不通过得应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不替代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得验收。
施工与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增加需进行条件核查得关键节点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核查,但不得将A 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核查,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明确纳入得关键节点。
核查人员可结合现场实际,对附表3-1~27核查内容中得核查条件与要点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得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得主控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得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附件)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要求得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资质发证机关。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得施工单位,应当取消工程项目“绿色安全工地”评比资格。
属于本市企业得,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得,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外埠企业得,函告企业发证机关建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得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与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同时废止。
附表:附表1-1:关键节点清单附表1-2: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2-1: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2-2: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附表2-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附表3-1: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3: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首循环)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4:暗挖工程爆破法开挖(首循环)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5:暗挖工程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6: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7:暗挖工程大断面临时支撑拆除(首段)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8:盾构始发、到达、空推段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9:盾构开仓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0: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1: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2:盾构隧道较长范围处于非常接近状态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3: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4:有管线区域钻孔、成槽等动土作业(降水、围护结构等)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5:预制梁架设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6: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7: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8:起重吊装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9:铺轨(调试)行车(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0: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连接部位混凝土浇筑(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2:暗挖全断面注浆(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3:顶管施工始发与接收得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4:跨度大于36m及以上得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5: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16米(含))(首桩)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6:冻结法土方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27:火情火警风险较大部位动火作业(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附表附表1-1 关键节点清单(参考)车等附表1-2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更情况及时进行增补完善。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监理机构:[名称][盖章]审批人:附表2-1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2、盾构到达条件核查应在进入加固段前进行。
附表3-11 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核查内容附表3-14 有管线区域钻孔、成槽等动土作业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或处于斜坡段)得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
盾构机得吊装组装,含2台及以上设备协同吊装作业得情况。
附表3-20 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非同时施工)(强度等级相差两个及以上级别得)、PBA工法二衬梁拱结合部施工(首段)等。
2、顶管接收条件核查应在进入出洞加固段前进行。
坡段结构施工,存在木模板、防水材料易燃物等,由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进行统一识别,列入关键节点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建设单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监理单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施工单位)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