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座
2024年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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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行为。其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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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 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等。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由行政主体作出并送 达相对人时即告成立。而行政行为的生效则是指行政行为开始发生法律 效力的时间。
行政处罚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 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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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查与决定 听证与告知 送达与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 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 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便民原则、信 赖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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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撤销、废止、确认无效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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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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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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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 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 行为。
4月11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吴鹏知识讲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 救济 ②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①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 ③行政诉讼 原 告&被 告:行政行为官 民 事 ④行政赔偿 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台新举措悬赏举报交通违章→合法性、合理性。
(03/4/8/论述)某市政府与港资企业污水处理合作纠纷→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06/4/5/论述)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例:政府部门在城市建设中撤销许可收回土地→行政法原则。
(07/4/7/论述)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1.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机关(对外)1.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对内)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名+权+责)↓被授权组织(见§4)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地区行署→自治州、设区的市)┠┈┈┈┈┈┈┈┈┈┈┈┈┈┈┈工作部门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作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2.中央行政机关例: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04/74/多选)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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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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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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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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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某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一场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
以下为讲座中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三、案例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然而,在案例中,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
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后,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在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时,市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原则:市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公平原则:市政府应当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平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

第二节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1、22、23条 行政诉讼法》 、 、 、 、 、 、 、 、 、 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 款、7、8、9条 条第 、 、 条
4、
二 被告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25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20条第 条第1 21、22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1款、第2款、21、22条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 2.被委托组织 → 委托机关 被委托组织 3.经上级机关批准 → 署名机关 经上级机关批准 4.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 共同被告 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6.内部机构 → 行政机关 内部机构 7.不作为(依职权/依申请)→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不作为( 不作为 依职权/依申请) 8.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
三、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证人型 ①受害人或加害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是行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则乙是证人型第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则乙是证人型第 三人。 三人。 ②共同被处罚人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 10名学生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没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③行政裁决当事人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④不同行政机关相互矛盾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但公路两边的树是归公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林业局作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能起诉乡政 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府,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应追加被告, ⑥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以公安局作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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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优秀课件

第二, 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 当事人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 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第三, 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
不服该裁决,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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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有限变更的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的过程中,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予 尊重, 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 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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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是指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 机关的行政裁决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司法裁决 具有最终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阶段,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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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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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有概括性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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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 系统地介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概 念、历史发展、功能、目的,深入地分析我国行政 诉讼的原则,使学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清晰、 透彻的掌握,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的原则分析涉及 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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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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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章基础知识一、基本概念:l、行政广义:指的是公共行政,任何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或个人,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就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狭义:指的是国家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公共管理,即国家行政权所及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活动。
我们今天在此作为初学者,采取传统上的狭义理解。
一般认为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应具备如下五个特征:(1)公共性。
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做出,不以追求单位或个人的私益而实施。
通过这一点,行政与民商事活动相区别。
(2)职权性。
行政活动的实施具有国家职权背景,其职权要么来源于组织法上的直接规定,要么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通过这一点,国家行政与自治区相区别。
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虽也具有公共性,属于广义行政的范畴,但其行使的并非国家职权而是其自治权,不属于这里的行政。
(3)执行性。
国家行政活动是对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与实施,其对象与内容相对具体。
通过这一点,行政与立法活动相区别。
行政机关虽也有一定立法权,但受到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其内容较之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仍要具体一些。
(4)积极性。
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特别是由秩序行政为主转向给付行政为主以来,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经注和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主动调消极被动的司法裁判活动。
.(5)管理性。
考虑到政治与行政的界分、司法与行政的界分,一般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政治活动不属于行政,如国防、外交、戒严等行为;某些行政机关参与的刑事司法活动,即警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也不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
2、行政法调整由于行政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法:即有关行政职能、组织、编制、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等。
行为法:即有关行政组织做出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争议与救济法:即解决由于行政活动而引起的争议,并对因行政活动遭受损害的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在各部门法中最为复杂丰富。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议在内,都可能包含用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只不过在效力等级上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它们都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事实上发挥着接近于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的功能3.传统上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受其不法侵犯,或在遭受侵犯后能够了获得救济。
因此,行政法被视为一种控权法。
在现代国家,政府的职能已从单纯的秩序行政转变到以向国民提供福利、服务和安全保障为主的给付行政和风险行政。
因此,行政法除了最重要的控权功能之外,同时也是一种用来提升公共行政效能、以达致政府善治目标的制度性工具。
一、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行政法规范中,反映行政法本质的共同性规则,它们即是政府开展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权机关对行政活动加以审查、评判时所秉持的基本标准。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且、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概括为“合法、合理、正当、高效、诚信、有责”十二个字。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优先,即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理解为一句话“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理解为一句语“法未授权者不可为”。
在私法上,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在公法上,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2、合理行政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人的基本理性。
前面我们所说的合法行政强调的是形式主义,合理行政则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三方面:一是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二是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三是符合适当比例,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中的主要内容,解决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其内涵有三:一是适合,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应当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二是必要,对行政手段的选择应为实现该行政目的所必要,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手段,三是均衡,行政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与所付出的成本之间不能显失均衡。
3、程序正当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活动要符合最低限度的正当要求。
目前,我国行政法上公认的正当程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即行政活动的依据、过程中和结果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醇秀络权;二是垒立-即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三是中立,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可能影响其行为中立的场合,应当回避。
例如,决定罚款的公务人员不能自己收缴罚款;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时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在行政程序中参与了调查工作的公务人员,在听证程序中不能充任主持人,以避免先入为主。
4、高效便民是针对行政活功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既是行政管理的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原则。
其内涵有二:一是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行政法上的种种期限、时效制度就是这一要求的集中体现;二是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例如,行政许可中的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允许以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申请复议的制度,口头申请信息公开等制度,都体现了这一要求。
5、诚实守信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这一原则,名称相同,内涵有别。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是对民事活动双方的要求,行政法上的这一原则却只针对行政机关提出,其内涵有二:一是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基于任何原因向公众发布虚假信息都是违法的;二是信赖利益,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改变或撤销,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律修改、情事变更等事由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赔偿、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信赖对象,即有据以信赖的行政规定或行政决定;(2)信赖行为,即当事人有基于对行政规定或决定的善意信赖而做出的相应行为;(3)信赖利益,即当事人须因信赖行为产生一定的利益;(4)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确因信赖对象的更改而使其信赖利益蒙受了损失。
6、权责统一即行政机关既应被赋予实现管理职能的权限和手段,也应承担因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能所引发的责任。
其含义包括:一是,行政效能,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管理权限和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遭遇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些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主要是国家赔偿责任。
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也可以被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章行政主体一、主体资格概念辨析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重要概念,指的是独立拥有并行使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需要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相互辨析。
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童堑篮行政权堕二望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行政主体未必都是行政机关,因为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未必时时都以行政主体面目出现,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小额办公用品采购时就是民事主体。
在法律上,机关、机构两个概念有时是同义词。
但在行政法的一般语境下,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政机关指的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完整架构的行政组织,必然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机构型是行政扭关的一部分,如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行政机构所行使的职权都来源和依附于其所在的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法律后果也都归结到其所在机关上,因此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特定事项的授权时,行政机构才可能自己对外行使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判断标准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这种资格,应秉持三个标准:一是“权”,这是内在标准,就是要独立地拥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非看谁在实际行使权力。
二是“名”这是形式标准,就是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三是“责”,这是最终落脚点,指的是能够自己承担因衍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制度我国的行政主体是二元的:一类是中央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另一类是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中央行政主体: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部委)、国务院直属单位(与组成部门相似,但地位上略低于部委,分为三种,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特高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部管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按照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这些部门的首长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
除此之外,国务院可自行决定,其首长也不是国务院全体会义的组成人员。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各级政府(省地县乡)、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乡镇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人行的分行、支行、银监会在地方设立的银监局)、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
按照规定,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除外)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均须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授权组织:国有企业(如国有银行根据队民币管理条例》的授权,对假钞有没收权)、事业单位(两类:一是专门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二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如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三、相关问题行政授权,指的是法律、法舰、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