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_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气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气发〔2020〕11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中国气象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QX/T 585—2020 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2021-04-152.QX/T 586—2020 船舶气象观测数据格式 BUFR 2021-04-15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规范3.QX/T 587—20202021-04-15高空气象观测仪器4.QX/T 588—2020 天气雷达钢塔技术要求2021-04-155.QX/T 589—2020 自动雪深观测仪2021-04-156.QX/T 590—2020 气象计量标准装置期间核查导则2021-04-157.QX/T 591—2020 树轮密度资料采集技术方法2021-04-158.QX/T 592—2020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柑橘2021-04-159.QX/T 593—2020 气候资源评价通用指标2021-04-15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0.QX/T 594—2020 地面大气电场观测规范2021-04-1511.QX/T 314—2020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QX/T 314—2016 2021-04-1512.QX/T 255—2020 供暖气象等级QX/T 255—2015 2021-04-1513.QX/T 157—2020 气象视频会商系统技术规范QX/T 157—2012 2021-04-15船舶自动气象观测数据格式《第14.QX/T 122—20112021-01-151号修改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观测装备。
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如遇重大质量问题,不定期对问题厂家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流程(见附件一)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国气象局气象观测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审核并发布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负责通报监督检查及复查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门授权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依据国家/气象行业标准以及中国气象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制定检查方案;负责对检查人员业务培训,统一检查要求;负责对受检产品质量检测并对受检单位实地核查,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并上报;负责对受检单位整改结果复查。
第六条受检单位负责配合、协助业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业务单位组织至少3名熟悉受检产品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的抽样人员,对受检产品进行抽样。
抽样方法和抽样产品要求须在检查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抽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在抽样单(附件二)上签字确认。
抽样完成后,受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封存。
受检单位应全程参与抽样过程,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封存的受检样品。
第四章质量检测和实地核查第十条受检样品由业务单位指定的部门进行质量检测。
业务单位对受检样品检测时,须检查、记录受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受检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须重新组织抽样。
第十一条业务单位依据检查方案实施质量检测和实地核查(包括对企业相关文书、资质、管理规范性文档的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气象观测技术方法与设备介绍

气象观测技术方法与设备介绍气象观测是一门广泛应用于气象学、环境科学、航空、农业等领域的学科。
通过采集大气中的一系列气象要素,如温度、湿度、风速、气压等,以及其他相关的现象,如云层、降水、辐射等,可以准确地分析和预测天气状况,提供有效的气象信息供人们参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气象观测技术方法与设备。
一、气象观测方法1.1 表面观测表面观测是最基本、最常见的气象观测方法之一。
它通过在地面上设置气象观测站点,采集地面气象要素的数据。
常见的观测要素有温度、湿度、气压、降水等。
其中,温度观测常用的仪器是温度计,湿度观测常用的仪器是湿度计,气压观测常用的仪器是气压计,降水观测常用的仪器是雨量计。
1.2 高空观测高空观测是对大气层进行垂直分层观测的方法。
它通过使用各种气球、飞机、卫星等载体,将气象探测仪器悬挂在空中进行观测。
常见的高空观测方法有气球探空、雷达观测、卫星遥感等。
其中,气球探空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通过释放气球携带探空仪器进入大气中,测量温度、湿度、风速等气象要素的变化。
1.3 遥感观测遥感观测是一种通过卫星、飞机等远距离传感器获取地球表面和大气的信息的方法。
常见的遥感观测方法有红外遥感、微波遥感、雷达遥感等。
这些方法可以用于观测地表温度、云图、降水等气象要素,进而进行气候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二、气象观测设备2.1 无线电探测仪器无线电探测仪器是一种利用无线电波进行观测的设备。
常见的无线电探测仪器有雷达、卫星接收机等。
雷达是一种利用无线电波反射原理,通过向大气中发射无线电波,接收反射回来的信号来观测降水、云层等的设备。
卫星接收机是一种用于接收卫星传输的气象数据的设备,可以获取卫星传回的温度、湿度、云图等信息。
2.2 激光雷达激光雷达是一种利用激光束探测和监测大气中各种气象要素的设备。
它通过发送激光束并接收散射回来的激光信号来测量大气中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
激光雷达具有高精度、高分辨率的特点,在大气环境监测、气象预测等方面有广泛应用。
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财资〔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资〔202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管理,完善气象系统气象观测职能与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功能相匹配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我们制定了《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财政部中国气象局2021年10月21日附件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推进气象观测站相关资产的预算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高空气象观测站和国家(省级)天气雷达站的气象仪器设备资产配置。
第三条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本标准是气象部门相关单位编制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实施采购和监督检查、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主要包括气象观测站类别、观测项目、仪器设备种类、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
本标准中的气象观测站类别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观测站分类及命名基本原则确定。
观测项目指气象观测站所需完成的观测任务。
仪器设备种类指气象观测站日常观测和业务工作中普遍适用的基本配置常规仪器设备类型和名称。
《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观测自动化需要,强化质量管理,完善配套考核机制,进一步发挥地面气象观测站网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地面气象观测业务。
第三条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考核内容包括地面观测系统设备运行保障质量、地面观测资料传输质量、地面观测数据质量三方面。
第四条设备运行保障质量以设备稳定运行率(即业务可用性)为考核指标。
设备稳定运行率统计方法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仪器装备运行状况通报办法》执行。
第五条观测资料传输质量以到报率为考核指标。
到报率统计方法按照《全国气象资料传输质量考核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六条观测数据质量以数据可用率为考核指标。
数据可用率统计方法按照《全国自动站实时观测资料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地面气象观测质量以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指数来反映。
计算公式为: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指数=0.5×设备稳定运行率+0.25×到报率+0.25×数据可用率。
第八条设备稳定运行率、到报率、数据可用率等分项指标实行逐月通报, 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指数实行年通报。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质量纳入中国气象局常规目标考核。
新型仪器设备试用期(投入使用第一年)一般只评估,不考核。
第九条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质量考核结果,每年年底推荐年度地面气象观测业务优秀集体和个人,中国气象局对审核通过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原则上,优秀集体数量控制在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台站总数的2%以内(不足50个台站的省份可申报1个),优秀个人数量控制在全国地面气象观测业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内,艰苦台站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具体评比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2012年7月版)同时废止。
附录1各考核指标计算公式1.设备稳定运行率(业务可用性)100%次工作时应报文格式错误时次-未到报时次-数据错误时次-次工作时应业务可用性⨯= 其中:(1)应工作时次:自动站一天应上传24份报文,每整点1份,1天的应工作时次为24次;(2)数据错误时次:7要素(6要素)自动气象站在当前时次内观测要素出现数据错误≥1种,则该时次计“数据错误时次”1次;(3)未到报时次:当ASOM 未记录当前时次某站点数据报文,则计“未到报时次” 1次;(4)报文格式错误时次:当ASOM 监控某站点数据报文不符合《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使其无法进行数据文件解译,则计“报文格式错误时次” 1次。
降水现象仪观测规范(试行)

附件1降水现象仪观测规范(试行)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2017年5月降水现象仪观测规范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结构与原理、安装与调试、设备校准、日常工作、数据文件等。
编写组依据《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七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2003年)、《降水现象仪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版)》、《地面气象观测场规范化图册》等相关技术文件,在总结降水现象观测自动化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编写完成。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以雨滴谱测量原理的观测设备开展降水现象的自动观测业务,今后随着观测业务的发展,可在此基础上修订。
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编写,主要编写人员有:张鑫、李颖冲、李斐斐、伍永学、宋树礼、郭义涛、邵楠、雷勇。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二〇一七年五月前言 (I)目录 (II)第1章总则 (4)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4)1.2观测场地 (4)1.3仪器布设 (4)1.4 时制和日界 (5)1.5 传感器要求 (5)第2章结构与原理 (5)2.1结构 (5)2.1.1降水现象传感器 (6)2.1.2数据采集单元 (6)2.1.3供电控制单元 (6)2.1.4附件 (6)2.2 原理 (6)2.3 技术性能 (7)第3章安装与调试 (7)3.1安装高度与方向 (7)3.2线路连接 (7)3.3 安装基础 (7)3.4 防雷要求 (8)3.5 调试与维护 (8)3.5.1调试 (8)3.5.2维护 (9)第4章设备校准 (11)4.1校准设备 (11)4.2校准环境条件 (12)4.3校准点 (12)4.4校准流程 (12)4.4.1外观检查 (12)4.4.2降水粒子直径和下降速度校准 (12)4.5校准周期 (13)第5章日常工作 (13)第6章数据文件 (14)6.1分钟降水现象数据文件 (14)6.1.1文件名 (14)6.1.2文件形成 (14)6.1.3文件内容 (15)6.2分钟降水现象状态信息文件 (16)6.2.1文件名 (16)6.2.2文件形成 (17)6.2.3文件内容 (17)6.3雨滴谱数据文件 (19)6.3.1文件名 (19)6.3.2文件形成 (19)6.3.3文件内容 (20)第1章总则天气现象观测是地面气象观测的主要项目之一,降水现象是天气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雨滴谱测量原理的光学观测设备开展降水现象观测和雨滴图谱观测,能够有效提高降水现象观测自动化程度,减轻观测人员工作量,为气象预报和服务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气象信息。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_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_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附件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2015年12月编写说明《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试行)》针对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而编制的,所涉及的装备是拟用于气象观测专用的仪器和设备(暂不包括气象卫星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可以是整机、系统、传感器和部件等。
本《方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总则(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环境适应性(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高空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根据需要,可补充增加其他类型装备的测试方法。
本《方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提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编写,经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先后几易其稿,最终完成本《方法》的编写。
本《方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本部分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云、王小兰、林冰、张雪芬、冯冬霞、王建凯、李建英、赵旭、丁蕾、边泽强、王天天、刘聪、陶法、张帆、胡树贞、茆佳佳、刘银锋。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测试评估项目 (1)4 交接检查 (1)5 功能检查 (1)5.1 项目 (1)5.2 要求和方法 (2)5.3 结果与评定 (3)6 电气性能测试 (3)6.1 基本性能测试 (3)6.2 安全性测试 (5)7 测量性能测试 (6)7.1 项目 (6)7.2 要求和方法 (6)7.3 数据处理 (7)7.4 复测 (7)7.5 结果与评定 (8)8 环境适应性 (8)9 外场试验 (8)9.1 要求 (8)9.2 试验方法与数据录取 (8)9.3 数据处理 (9)9.4 试验分析 (9)10 综合评定 (12)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装备)使用处置管理,确保装备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装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主要是指对气象装备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属于《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10]6号)范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装备的配置、使用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级相关业务单位的技术评估审核受理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制定装备使用年限评估方法、对各级装备使用年限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国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条省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装备的使用管理、技术评估审核受理,以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审核工作。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装备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本省装备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装备配置应考虑装备的数量及规定使用年限.第八条装备配置的数量依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各类装备的站网布局和发展规划等规定进行配备.第九条装备规定使用年限是指装备从投入业务使用(含试运行)到从技术、经济、安全考虑都不宜再使用而必须报废的最低使用时间,主要依据装备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处置前评估认定的特殊事项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规定使用年限》需根据不同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单独制定印发,并根据需要实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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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2015年12月编写说明《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试行)》针对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而编制的,所涉及的装备是拟用于气象观测专用的仪器和设备(暂不包括气象卫星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可以是整机、系统、传感器和部件等。
本《方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总则(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环境适应性(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高空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根据需要,可补充增加其他类型装备的测试方法。
本《方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提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编写,经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先后几易其稿,最终完成本《方法》的编写。
本《方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本部分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云、王小兰、林冰、张雪芬、冯冬霞、王建凯、李建英、赵旭、丁蕾、边泽强、王天天、刘聪、陶法、张帆、胡树贞、茆佳佳、刘银锋。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测试评估项目 (1)4 交接检查 (1)5 功能检查 (1)5.1 项目 (1)5.2 要求和方法 (2)5.3 结果与评定 (3)6 电气性能测试 (3)6.1 基本性能测试 (3)6.2 安全性测试 (5)7 测量性能测试 (6)7.1 项目 (6)7.2 要求和方法 (6)7.3 数据处理 (7)7.4 复测 (7)7.5 结果与评定 (8)8 环境适应性 (8)9 外场试验 (8)9.1 要求 (8)9.2 试验方法与数据录取 (8)9.3 数据处理 (9)9.4 试验分析 (9)10 综合评定 (12)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适用于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设备交接检查、功能检查,电气性能和测量性能的测试,环境适应性以及外场试验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87.7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JB 6556.2 军用气象装备定型试验方法第2部分:地面气象测量传感器和仪器GJB 6556.7 军用气象装备定型试验方法第7部分:设备整体性能和功能3 测试评估项目按照《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总则(试行)》中的第9章开展下述项目的测试评估:a)交接检查b)功能检查c)电气性能测试d)测量性能测试(初测)e)环境适应性f)外场试验g)测量性能测试(复测)4 交接检查按照《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总则(试行)》第8章进行交接检查。
5 功能检查5.1 项目功能检查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a)观测要素;b)初始化和参数设置;c)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d)数据接口和传输;e)数据质量控制;f)状态监控;g)远程配置和软件升级;h)校准或定标;i)终端操作命令及数据格式;j)图形产品;k)数据显示和打印;l)故障判断和报警;m)时钟同步;n)可配置及可扩展性;o)互换性;p)有关标准或规定的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其它功能。
5.2 要求和方法5.2.1 通过终端操作命令进行参数配置检查,包括基本参数、传感器参数、通讯参数、质量控制参数等。
5.2.2 被试方应提供数据处理软件和各种应用的计算方法,检查所用计算公式或原理是否正确。
5.2.3 计算或挑选气象要素量最大值、最小值或达到规定值时的报警等比较和判断功能,应模拟相应的气象条件进行测试。
5.2.4 统计5.2.3各项的错误或正确的概率,在外场试验中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用相应的仪器进行比对观测。
5.2.5 若被试产品可以同时输出同一气象要素的几种不同表示方式,或能够以几个不同的气象量计算得出一个或几个其它气象要素量,测试时,应同时录取所有能够变换的数据,分别计算其误差。
5.2.6 对被试产品生成的平均或平滑计算后的结果,应用原始数据重新编制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进行计算,以检查被试产品计算方法的正确性。
5.2.7 存储功能,应通过多次存储试验以检查其可靠性,必要时,应结合环境适应性检查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
5.2.8 数据接口和传输,应在外场试验中进行,所用附属设备和传输距离应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必要时,可编制数据文件进行模拟传输试验,并确定数据传输的错误概率。
5.2.9 数据质量控制,采样瞬时值和瞬时气象值的质量控制(变化极限范围、变化速率和内部一致性检查)以及综合质量控制,应模拟相应的气象条件进行测试。
5.2.10 远程控制和软件升级,一般在外场试验中,应进行远程参数设置、修改和软件升级,变更传输方式试验等。
5.2.11 数据显示、打印功能,在测试和试验中观察,对于如图形、曲线等要显示或打印的应用文件,应检查其正确性及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或业务使用要求。
5.2.12 故障判断和报警功能,应在测试中进行实际检查,若被试产品技术指标规定了判断和报警概率,必要时,可人为设置判断门限和报警条件进行实际的测试并统计其错误概率。
5.2.13 时钟同步,被试产品独立运行时,由实时时钟芯片提供系统时钟,需查看校时功能是否能将时钟改变为当前标准时间;当被试产品接入业务软件时,被试产品应支持网络时间协议的自动校时。
5.2.14 可配置及可扩展性,观测项目、通讯方式、辅助电源等应进行可配置和可扩展性检查和实际操作。
5.2.15 只有技术指标规定了互换性要求,才进行互换性检查。
被试方至少应提供三台被试产品,并另外提供要求互换的同样数量的替换部件。
若替换传感器、数据采集器或其它影响被试产品测试性能的部件,替换前应通过检查和测试并合格。
5.2.16 若被试产品配有计算机或单片机,替换后应允许重新输入替换件的计量检定结果。
传感器替换后应重新进行性能测试,其它部件替换后至少应进行功能检查。
5.2.17 替换后可能影响环境适应性的部件,应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环境试验。
5.2.18 替换前后的试验测试方法和所用标准器应相同。
5.3 结果与评定5.3.1 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为合格。
5.3.2 被试产品的功能和数据处理软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计算误差过大,应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修改后应重新进行测试和验证。
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应判定为不合格。
5.3.3 被试产品的数据录取和处理软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允许修改,但必须查明原因并征得测试方同意。
开始试验前和每次修改后的软件版本(源代码)都应由测试方保存。
5.3.4 传感器替换后的性能测试结果仍能符合被试产品技术指标要求,且不影响原功能,则认为具有互换性;若传感器互换后造成被试产品的功能改变或失去原有功能,判定为不具互换性。
6 电气性能测试6.1 基本性能测试6.1.1 项目若被试产品技术指标没有明确要求,电气性能通常进行下述项目的测试:a)被试产品整体和分系统(必要时)的电源要求、功耗;b)专用电池的放电电压,终止电压,内阻及充放电特性;c)有线传输、发送装置的带宽、速率、时间间隔;d)无线传输发射机的发射频率、频谱宽度、功率、脉冲宽度和天线方向性图;e)无线传输的接收机、有线传输的终端设备的灵敏度、带宽和实际接收效果;f)被试产品技术指标规定的其它电气性能参数。
6.1.2 要求和方法6.1.2.1 耗电功率及电池放电特性(1)当被试产品采用市电供电时,若功率小于1kW,通常用测试总电源输入电压和电流的方法计算耗电功率;若被试产品的耗电功率较大或为电感、电容负载应采用电度表,测试持续2h以上,用电度表记录的耗电度数(kWh)除以时间计算耗电功率。
测试时应采用技术指标规定的额定电压。
(2)若技术指标规定了分机电源的耗电功率,或为了分析分机电源的特性,可测量分机的耗电功率,其测试方法同(1)。
(3)若被试产品规定了不同工作状态的耗电功率,应分别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测试。
(4)专用电池的放电特性应在实际使用中测试,分别在放电回路中并联电压表和串联电流表,根据被试产品的总放电时间确定测试的时间间隔,在总放电时间内应等间隔地测试15次以上,以获得放电特性曲线并确定终止电压。
(5)太阳能、专用电池和不间断电源,应在外场试验中进行。
由台站切断市电(交流供电传感器除外,GPS模块关闭),数据采集器在交流供电中断规定时间后应仍能保存所有的数据,即使在蓄电池电压低到不足以维持符合质量要求的观测工作时,在中断的交流电源恢复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
6.1.2.2 发射和接收系统(1)地面气象观测仪器采用无线传输方式时,应测试其发射机功率和实际接收效果。
发射功率用功率计测试,测试场地应空旷,周围近距离内不应有金属反射物。
所用的接插件、传输线的阻抗应匹配。
(2)无线传输的实际接收效果,应在外场试验中在规定的距离内用规定的传输方式进行实际的接收测试,以判断被试产品采用发射频率的合理性及接收效果,并统计实际接收的数据传输的错误概率。
(3)在进行实际接收效果试验以前,应对被试产品的接收设备进行接收灵敏度和频带宽度等主要参数的检查。
6.1.2.3 数据传输线路及平台(1)在1km以内的有线传输装置,若技术指标没有规定传输参数,通常以实际传输效果作为判定的依据,不进行专门测试。
(2)若技术指标规定了传输性能和参数,应对每一规定参数进行测试。
同时应预先编制传输代码,以规定的速率进行传输,观察传输情况并统计数据传输的错误概率。
至少测试五次,每次至少要传输10组以上的代码。
(3)采用移动通信或卫星通信平台传输信号的被试产品,应进行实际的传输测试,以统计传输错误概率。
6.1.3 结果与评定(1)耗电功率不大于技术指标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若耗电功率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但不影响被试产品整体的测试性能,且在工作时无明显的过热现象,可判定为合格,但必须在测试评估报告中说明。
(3)若技术指标没有耗电功率要求,其测试结果也应列入测试报告。
若由于耗电功率过大引起被试产品过热或影响测试性能,应提出改进建议,严重时可判定为被试产品整体性能不合格。
(4)无线传输和有线传输系统应以实际接收效果为判定依据。
当实际接收效果不能满足技术指标或使用要求时,应判定为系统整体性能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