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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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勤勉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从一则案例说起《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贝茨诉·德莱塞尔一案,最早提出了董事的勤勉义务(或称注意义务、谨慎义务)。

美国坎布里奇市有一家小银行,资本金是10万美元,平均储蓄款约30万美元。

银行有收支员、会计、出纳和收发各一人。

倒霉的德莱塞尔是该银行总裁,也是大股东。

自1903年至事发,法兰克·埃尔利是银行的收支员,科尔曼是收发员。

事情就出在这位胆大妄为的科尔曼身上。

早在1903年8月,埃尔利退休时,银行请一位审计员查帐,就发现帐目不清,无法查明存款究竟是多少。

但由于银行帐簿由科尔曼个人保管,没有单独的出纳室,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1904年和1905年,银行连续发现短缺少量现金。

1905年10月,科尔曼开始兼任出纳。

实际上,几年以来正是他在偷钱。

由于偷取现金的风险较大,科尔曼在银行设立了一个可以开支票的小额储蓄帐号,需要钱时先开支票,然后与另外一个城市的经纪人交换支票,用后者的支票取出现款。

当自己的支票经结算中心到银行时,就把支票取出。

而这时只在帐簿上记录其他人的支票,把钱算到股东储蓄帐户或者其他储户存款帐户上,然后,交给收支员结算中心显示总数的纸条。

收支员按数照付,其中科尔曼开的支票也就照付了。

由于平时科尔曼处事小心谨慎,使自己帐面的收支始终与收支员的帐面保持一致,深得周围人的信任。

到1910年2月银行倒闭时,科尔曼共窃取了31万多美元。

这一数字几乎是该银行一年的储蓄数额,银行成为了他名副其实的私人钱柜。

然而,1909年2月,银行的董事们开会讨论储蓄金额显著下降时,得出的结论是因为竞争对手太多。

1909年12月州管理部门来人检查,没有发现任何情况。

在全国银行每半年一次的例行检查中,也未发现异常情况。

收支员太相信科尔曼,其他人又从不怀疑科尔曼。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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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因此 ,如何 确 定董事 勤勉 义务 的相关 标准 ,成 为一 个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
1公 司董事勤勉 义务 的产 生原 因
随着 生产力 的发展 和社 会分 工 的深化 ,资本所 有 者和经 营者 相分 离 ,股 东 ( )会作 为公 司 大
最高权 力机 关让位 于 公司执 行机 关—— 董事 会 ,由此 , 董事 日益 主宰着 公司 的命 运 . 0世 纪 以来 , 2
正确 ,是不 是为 了公 司的利 益最 大化 ;勤 勉义 务 的着 重 点则 是董事 行 为本身 和做 出决 策 的过 程 是
否 尽职 和 是否到 位 .然而 在 实践 中 ,判断 一个 董事 是否 “ 勤勉 ” ,要 比判 断其 是否 “ 实 ” 困难 忠
和 复杂 得多 .
董 事对 公司 的勤勉 义务是 由董 事和 公 司的法律 关 系决定 的.关于 董事与 公 司的法 律关 系 ,主
收稿 日期 :2 0 —52 090 —2 作 者 简介 :程 胜 (9 8 ) 17 一 ,男 ,陕 西 三 原 人 ,助 教 , 硕 士 , 研 究 方 向 : 民 商法
4 8
温 州 大学学报 ・自然科 学版 (09 第 3 20) O卷第 6期
要 有 4种学 说 ,即代 理人关 系说 、受托人 关系 说 、受任 人关 系说和 双重 关系说 .代 理人 关系说 以 德 国为代 表 ,该说 认 为董事 与公 司的关 系完全 适用法 律关 于代理 关系 的规定 .董 事应从 公司利 益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前者是在处理公司的事务的时候必须要保持谨慎,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保持此种态度。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勤勉义务 公司法修订 三审 客观标准

勤勉义务 公司法修订 三审 客观标准

勤勉义务公司法修订三审客观标准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认真谨慎地管理本公司事务的义务。

在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然而,对于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为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引入了客观标准,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过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与标准并未作出细致的立法设计与安排,导致董事勤勉义务的实际履行与判断缺乏清晰的标准。

这样的模糊边界直接影响了我国董事制度的发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一审、二审稿均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内涵进行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

然而,对于具体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修订三审稿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客观标准进行了规定。

具体而言,三审稿明确了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此外,董事还需具备合理的管理技能和专业知识,以保证公司事务的有效管理。

这些客观标准既保证了董事创新动力与热情,又避免了勤勉义务标准过高或过低所导致的弊端。

引入客观标准有助于解决董事勤勉义务认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问题。

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需结合客观标准进行评估。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董事认真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然而,客观标准并非万能。

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1. 客观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公司、不同行业的特点。

过度的刚性可能导致董事行为受限,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2. 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应充分考虑董事所处的历史背景、行业环境等因素,避免简单地以结果论英雄。

3. 强化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董事切实履行职权。

这包括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审计委员会等;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和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他们担负着决策、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因此,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董事的责任1.1 诚信责任根据公司法,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不得以公司之名牟取私利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他们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公司的运营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2 忠实责任董事作为公司代表,必须全力为公司的利益服务,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形象。

他们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策,履行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1.3 勤勉责任董事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勤奋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决策过程中,董事应当审慎考虑风险,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4 监督责任作为公司的监事,董事有责任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他们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观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二、董事的义务2.1 忠实义务董事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他们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公司利益为中心,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董事还有义务保密与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2.2 目标义务董事的目标义务是指他们应当为实现公司目标而努力工作。

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董事要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制定合理的目标,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实现这些目标。

2.3 审慎义务董事有责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日常运营进行审慎管理。

他们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董事还需要审慎考虑公司的经营风险,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保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2.4 报告义务董事有义务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公司的运营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其勤勉义务是指其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具备的尽职行为和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其勤勉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运营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当有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勤勉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为:“董事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董事应当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尽全力履行董事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二、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判断标准:1. 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维护程度董事的首要义务是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司法裁判会考察董事是否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以及是否尽力避免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

如果董事明知某项决策对公司利益不利,却故意作出该决策,将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勤勉义务。

2. 履行职责的谨慎程度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谨慎行事。

司法裁判会关注董事是否注意到了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事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调查。

如果董事在明知可能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不作为或轻率行事,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3. 决策过程的合法合规程度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司法裁判会审查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是否考虑了各方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如果董事在决策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司法追责。

4. 对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措施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当评估和防范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司法裁判会考虑董事对公司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理标准。

如果董事未正确评估风险或疏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随着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了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的领域不断扩大。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的趋势,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公司的运作模式已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这样,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就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之下,董事的决策不一定以股东的最大利益为重,有时往往偏离股东的最大利益或者是合法的利益要求,董事与股东之间的这种权益冲突日趋激烈。

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立法强化和规范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可见,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董事义务的重要环节。

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一道,为公司和股东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不足,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规定,然后结合我国公司实践提出哪些是适用我国的哪些是不适用的。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章。

本文第一章先就董事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作了初步讨论。

首先介绍了董事勤勉义务的沿革;然后介绍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明确了该关系是董事对公司所承担勤勉义务的基础;介绍了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内容及立法目的;最后对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作了分析;该章的论述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铺垫,指明了方向。

本文第二章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英美法上与大陆法上的勤勉义务,在对各国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的同时,还分析了勤勉义务的主客观两种不同判断标准,为后文的借鉴提供了平台。

本文第三章着重介绍了美国法上限制董事责任的核心理论——商业判断规则,探讨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渊源和理论特征,为后文的建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研究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研究

其行为及其后 果 的注 意程 度 的评判 。
它要求 董事在 实施 管理行 为 时 , 当 应 恪 尽 职 守 , 到 适 当 的 勤 勉 、 意 和 尽 注 技能 。这种评 判虽 然仍是 主观 的 , 但 却 具 有 一 定 的 客 观 化 倾 向 。 这 种 勤 勉 、 意 和 技 能 要 求 是 以 具 有 合 理 的 注 知 识 和能 力 的 普 通 人 为 基 础 的 。如 果
员 责 任 追 究 上 的 一 视 同 仁 , 不 利 于 但
能 力 相 对 较 强 者 履 行 职 责 时 做 到 应 尽 的责 任 。”
从 国 外 法 律 及 其 实 践 来 看 , 将 可
董 事 的 勤 勉 义 务 的 一 般 义 务 概 括 为 如
下三 个 方 面 :
个 董 事 具 有 或 应 当 具 有 有 关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而 没 有 运 用 这 种 知 识
没有 引起足 够注 意而使其 后果 发生 , 则 为 “ 意 ” b d fi ) 恶 ( a a h 。当董 事 明 知错 t
应 合 理 地 相 信 其 行 为 符 合 公 司 的最 佳
利 益 。当 董事 受 到 质 疑 时 . 需 要证 明 他
实 践 中关 于 勤 勉 义 务 的 判 断 标 准 由 主观 标 准 和 客 观 标 准 之 分 。 主 观
其做 出的商 业决策 对公 司是适 当的 。
原 则 上 合 理 相 信 这 一 标 准 要 求 董 事 早 做 出 商 业 决 策 时 应 当进 行 必 要 的 了解 和调查 ,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 但 董 事 可 以 假 定 其 经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是诚 实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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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作者:许多多
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勤勉义务,作为现如今公司运营中董事需要遵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董事勤勉的标准、范围及违反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均未涉及,并且在《公司法》中缺乏此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这导致在董事怠于行使职责或者无法很好管理公司而导致巨大损失发生时,难以找到惩罚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关键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措施
近年来,随着各类案件的发生,董事的勤勉义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我国《公司法》也对于勤勉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勤勉义务?
一、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一)勤勉义务的内容。

董事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必需善意的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并尽到通俗意义上一般的人在其所处的职位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符合一般人的行为的勤勉、谨慎和注意。

董事具有公司管理、经营与决策的职权及权利,不论是将其视为公司代理人亦或是委托人,董事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应当对于公司和股东尽到自己所应当具有的最大限度上的注意义务,从而使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勤勉义务的职能。

我国引入董事勤勉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使董事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权。

当前社会,董事勤勉义务主要由“决策”和“监督”这两个部分内容组成。

首先是董事的决策职能。

决策职能,指的是公司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应当保有勤勉的态度。

第一,收集信息。

当今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于公司来说同样如此。

因此,董事要对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搜集,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做出。

第二,评估信息。

在搜集到信息以后,董事要基于其专业素养和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信息进行评估,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谨慎决策。

其次是董事的监督职能。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一般由董事直接进行管理。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一般由专门的人进行管理,董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则包括制定公司的业务和计划,定期举行会议等内容。

所以,其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

二、国外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现行的国外关于股东勤勉义务的立法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

在这种类型中,如果是没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的非执行董事,只需自己尽到了本身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即可;如果是专业技能的非执行董事或者是执行董事,那么他必须做到同样的专业人员所要履行的职责。

(二)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

在此类型下,只要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没有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其不用对公司的损失负责。

并且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和董事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

(三)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

严格勤勉,是指相对与一般勤勉的更高层次的勤勉义务。

在此种勤勉标准下,董事对于其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任何过失,都应当承担责任。

(四)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在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方面,兼具两大法系的特点具体来说,日本的法律规定的勤勉标准是种严格的勤勉。

但是,其存在很多免责的情景,使得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时无须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称之为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三、我国的现状与完善
(一)现状
(1)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仅为
种概括性条款。

具体而言,《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违反勤勉义务的特定行为进行列举,更没有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详细规定。

(2)未具体规定董事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等人员违反法律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应该怎么样赔偿,董事除了对公司负责之外,是否需要对第三人负责?除了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其他责任?这些都有待于进步完善。

(二)完善
(1)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确定。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判别标准。

在实际的操作中,如果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不出现任何的错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从而会导致董事在市场中面对高风险但高回报的情况时犹豫不决,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因此,该标准不应过,要给董事经营管理留有定的空间。

但是也不能将标准规定得太低,否则会使得董事勤勉义务形同虚设,让无能董事乘虚而入,将公司和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置于风险当中。

(2)完善勤勉义务的赔偿制度。

对于勤勉义务的赔偿制度,首先,应当对于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原则性的完善。

具体而言,可以扩大董事的免责范围,并从董事的主观过错出发,
进行判断。

其次,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董事的工作和赔偿方式份额进行定的规定。

并规定公司能否成立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董事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等方面的详细机构和程序。

对于赔偿的数额,可以综合考虑造成损失的大小,董事的年薪等各方面的因素。

四、结语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还存在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建设,可以借鉴的案例越来越多,我国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定会更上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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