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权纠纷
房屋通行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通行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依法享有通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通行权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本文将从房屋通行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行使方式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通行权的概念房屋通行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依法享有通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具体包括:1. 通行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通行,不受他人干涉。
2. 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使用,如停车、堆放物品等。
3. 收益权:权利人有权将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出租、出售等,获取收益。
三、房屋通行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对其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房屋通行权的权利内容1. 通行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通行,不受他人干涉。
如邻居之间的通道、小区内的道路等。
2. 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使用,如停车、堆放物品等。
但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收益权权利人有权将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出租、出售等,获取收益。
如出租小区内的停车位、出售房屋内部特定空间等。
五、房屋通行权的行使方式1. 自愿协商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可通过自愿协商解决房屋通行权问题。
协商内容包括通行路线、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
2. 行政调解当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相邻通行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3)双方应共同维护相邻通行道路的畅通,确保道路安全。
第三条通行权的范围及限制
3.1甲方通行权的范围为甲方土地与乙方土地相邻区域。
3.2甲方在行使相邻通行权时,应遵守以下限制:
(1)不得损害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完整性。
(2)不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签订系基于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8.2本调解协议的签订,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8.3双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相邻通行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相邻通行权纠纷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相邻通行权”指甲方因合法占有使用位于乙方土地相邻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通行权利。
1.2 “调解协议”指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相邻通行权纠纷所达成的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双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2调解协议的变更、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不得擅自改变通行路线。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双方应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及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通行权纠纷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案由:相邻通行权纠纷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相邻通行权,确保原告享有畅通无阻的通行权。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妨碍原告通行的一切设施,恢复原状。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通行受阻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与本诉有关的合理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经过(一)原告与被告的相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两处不动产相互毗邻,存在相邻通行关系。
(二)通行权纠纷的起因1. 原告在两处不动产之间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该通道自不动产形成以来一直存在,原告及其先祖长期使用该通道进行通行。
2. 近年来,被告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并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导致原告的通行权受到严重影响。
(三)原告的维权过程1.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通行权纠纷,但被告拒绝配合,导致纠纷无法得到解决。
2. 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合理使用各自的不动产,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

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是指在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的因通行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越来越多,给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
某小区内的两栋楼房之间有一条通道,属于共用通道,但其中一名业主因私自设置了铁门,导致另一名业主无法正常通行。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相邻权和通行权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解决。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其自有的不动产以及与其不动产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通行权是指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相邻权时,对相邻不动产的通行权。
在上述案例中,设置铁门阻碍了另一名业主的通行权,侵犯了其相邻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侵犯的业主有权要求恢复通行权,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针对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就通行权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处理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有效化解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矛盾,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法律解释与维权建议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法律解释与维权建议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包括交通工具和行人在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路权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路权纠纷涉及到交通参与者对交通道路的使用权,包括优先行驶、保持车距等问题。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并提供建议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路权纠纷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并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路权纠纷问题及其解释:1. 优先行驶权:根据交通法规,有些车辆或行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通行权。
例如,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行驶绿灯方向的车辆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此外,急救车辆、警车等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也享有优先行驶权。
2. 弯道行车:在一个拐弯或曲线道路上,行驶在内侧的车辆或行人应该具备优先行驶权,以保证安全通行。
而行驶在外侧的车辆或行人应适当减速,保持安全距离。
3. 车道变更:当车辆准备从一条车道变更到另一条车道时,必须使用转向灯,并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变更。
对于正在进行变道的车辆,其他车辆应予以警惕,必要时减速或让行。
二、路权纠纷的维权建议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维权建议,希望能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护现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尽量保持现场不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保留相关证据。
可以使用手机拍照或录像,记录车辆碰撞的位置、损坏情况等。
如果可能,尽量寻求第三方的目击证人。
2. 联系警方: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交警将在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该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可作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3. 寻求医疗救助: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应立即寻求医疗救助。
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对伤者的康复至关重要,并可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
4. 合理维权:如果您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侵犯了路权,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农村道路通行权纠纷协议书

农村道路通行权纠纷协议书
《农村道路通行权纠纷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编号]
甲方:[村民姓名]
乙方:[农村道路使用权人姓名]
丙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农村道路通行权纠纷存在争议,为维护双方利益,特经甲、乙二方协商一致,丙方协助,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通行权确认
1. 甲方为村民,依法享有在农村道路上通行的合法权利。
2. 乙方为农村道路使用权人,有权对农村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通行管理
1. 甲方在通行农村道路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乡村道路管理规定,确保通行安全。
2.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道路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通行的顺畅和安全。
三、争议解决
1. 对于农村道路通行权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向丙方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四、附则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限]。
2. 本协议如有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丙方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协议书。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下面由店铺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组村民,原告住宅东南方向毗邻被告住宅西面,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
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形成了规划图纸,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邻的南北走向之间预留一条宽为2米的公共通道。
这一事实有被告《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佐证。
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断超出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占用双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该公共通道位置违法搭建一堵围墙,致使该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2米,并影响原告一家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请求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私自搭建围墙的行为已超过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宗地平面图范围,明显占用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通道,导致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已严重妨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诉人的生活及生产不便,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拆除被上诉人私自搭建的围墙。
承办经过及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现场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证据,同时让原告出具相应能证明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据,并找当时规划图纸的原村委会负责人做调查笔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
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
所以要确定被告私建围墙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何谓相邻权、相邻关系及处理该关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解决方法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件,而在交通事故中,路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路权指的是行驶权和通行权,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路权纠纷,争夺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保持冷静,做到心态平和,不要激动。
然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交警部门报案。
报案时要详细、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以便交警能够及时到场处理。
二、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量保持现场原貌,同时进行现场勘查,记录事故发生的细节。
可以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或录像,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
这些都有助于之后的路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对事实的证明。
三、保留相关证据在交通事故中,保留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现场勘查中收集的证据外,还应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例如医疗记录、修理发票、事故认定书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路权纠纷解决的依据,帮助双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就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调解和仲裁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仲裁是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这两种方法可以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并可以避免涉及司法程序的繁琐和费用。
六、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
在选择诉讼前,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的裁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解决方法可以通过保持冷静、及时报警、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协商解决、调解和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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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纠纷一、通行权纠纷概述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古老的纠纷种类之一。
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权。
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出行时如果没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须要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时,他方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请求恢复原状。
但有条件可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权纠纷在内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社会稳定上形成了新的隐患,对于这类纠纷,我们一定要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纠纷大多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从息讼止争上来看也大有调解的必要。
通行权矛盾的产生来自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调解处理能使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
成功的调解还可以大大提高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
因此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就应大胆地让当事人自行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会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稳定局面。
二、通行权纠纷的调处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有些通行权纠纷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对此,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调处。
而更多的通行权纠纷直接或间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调处时必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为居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相邻其他群众的出行便利。
(二)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
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的,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相邻人也有义务或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
同时,相邻各方应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对于纠纷应尽量互谅互让,以求得妥善解决。
(三)正确区分通行权纠纷中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许多通行权纠纷是基于经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发生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有必要先看清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所界定的权利边界。
如果侵权人的侵权是有关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所致,则可要求受害人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三、有关通行权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有关通行权纠纷的相关案例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被判拆除唐阿姨与曹伯伯系邻居关系。
在曹伯伯住房南面有唐阿姨与其兄弟的小房各一间。
小房间的西面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该通道系公用通道。
1998年5月初,曹伯伯在此通道上安装铁门一扇,唐阿姨见状即与曹伯伯交涉,但未果。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亦未能达成协议。
唐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曹伯伯清除通道上的铁门。
法院庭审中,曹伯伯辩称:此通道平时进出仅其一家,其安装铁门是出于防盗,且该通道是由其自家自留地换来的,故不同意唐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曹伯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该公用通道上的铁门。
曹伯伯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唐阿姨的原审诉讼请求。
唐阿姨则表示服从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
二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曹伯伯擅自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妨碍了他人的通行。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曹伯伯称该通道系其户单独使用,依据不足。
故上诉人曹伯伯的上诉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虾塘塘堤上堆淤泥建房屋妨碍相邻养虾户通行被判恢复原状原告张某和被告韩某的虾塘彼此相邻。
1994年以来两家共建了塘堤,该塘堤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原告购买虾塘后一直是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
2001年1月,韩某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
4月,被告庞某又趁机在塘堤上建房,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原告张某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宽度,将张某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
原告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塘堤上修建堆放污泥、修建房屋,导致其无法通行,损害了自己的通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两被告辩称,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原告的虾塘。
被告韩某还辩称,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妨碍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虾塘相邻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相邻关系。
原告进出其虾塘经过韩某的塘堤最为方便,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谓地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安全,故而原告途经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另外,原告从来就是通过该塘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法律应予以尊重。
被告韩某对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妨碍原告通行。
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当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对此韩某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
被告庞某在塘堤上修建临时性房屋,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故庞某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
据此判决:一、被告韩某将虾塘塘堤恢复原通行状况,排除原告张某通行的妨碍;二、被告庞某拆除在虾塘塘堤上修建的临时房屋的厨房部分,排除对原告通行的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