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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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一、人格权纠纷案由释义法律依据注意问题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2、《道路交通安全法》3、《铁路法》第58条4、《民用航空法》第157条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这些纠纷时,首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8、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姓名权纠纷因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99、120条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婚姻法》第14、22条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行为”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归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150、151条5、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肖像权纠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100条、120条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150条、151条3、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纠纷: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给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

名誉权纠纷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101、120条2、《侵权责任法》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150、151条4、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纠纷: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以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发布日期】2008-02-04【生效日期】200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是对民事案件的分类和界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对象确定案件的民事案由。

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权利纠纷类案由
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3.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4.不当竞争纠纷: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等。

二、婚姻家庭类案由
1.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分割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约财产纠纷:包括婚约违约纠纷等。

3.继承纠纷:包括遗嘱效力纠纷、遗产分割纠纷等。

三、物权纠纷类案由
1.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属纠纷等。

2.动产抵押、质押纠纷:包括动产抵押权纠纷、动产质权纠纷等。

3.物权确认纠纷:包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等。

四、债权债务类案由
1.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等。

2.金融债务纠纷:包括票据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保函纠纷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案由
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等。

六、行政纠纷类案由
1.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契约纠纷等。

以上只是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的一部分,具体案由的界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不在最高院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最大亮点在于其对新规定的深入剖析和具体适用。新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 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这本书正是对这些新规定的 详细解读和适用指导,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应用这些规定,从而更好地服 务社会,保障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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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案件案由

物权纠纷案件案由

物权纠纷案件案由(一)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民事案由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由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由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民事案由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要准确理解案由的含义以及适用的范围,进而更好地构成民事诉讼的框架,促进诉讼的进行及判决的作出。

一、民事案由的定义及含义民事案由是指案件理论上基本要求中的行为要求,由诉讼权利人所提出,其内容应贯穿于诉讼的始末,表明诉讼权利人向诉讼权利人主张什么权利,即案件实质性要求。

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诉讼事实性框架的基础,是解决民事争议的视角,影响民事诉讼程序和结果,其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会为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民事案由的特征1、有一定的实质性民事案由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质性,不能过于抽象化,应具体明确,可以指明行为主体以及诉讼双方关系等。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案由判明案件的实质,才能依据案由进行审理,从而形成有效的司法裁判。

2、具有一定的具体性民事案由必须具有一定的具体性,不能过于模糊,应清晰明确,其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只有这样,案件的审理方才能根据案由的具体要求,对案件进行归类,从而找到适当的解释及判决标准,对案件作出判决。

三、民事案由的适用范围1、民事案由可以适用于诉讼权利人主张其遭受损害的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的义务行为当事人、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等。

2、民事案由也可以适用于国家的国家权利行为,如收缴国家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等行为,对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也可以依据民事案由进行审理。

四、民事案由的重要性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正确理解和适用其案由,可以准确地定位案件,发挥案由的重要作用,为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促进案件的进行及对案件作出有效的判决,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目的。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3篇)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案由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案件名称。

案由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

三、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原则1.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四、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具体分析1.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性质确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

(2)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3)违约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责任。

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借贷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

(2)利率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借贷利率的限制。

(3)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还款期限。

3. 物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物权性质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的性质。

(2)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变动情况。

(3)物权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保护的方式。

4.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侵权行为认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建中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

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对《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由于《物权法》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物权纠纷案由,就成了《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作者借参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和讨论之机,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1] [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

所谓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 [2]亦即因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中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密切相关。

(一)物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这里,占有人不限于物的所有人,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之亦予以保护,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不管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均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同而已。

如占有人无本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本权人,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明时,即可解除其占有。

但在解除占有之前,占有人在法律上仍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既然不是一种权利,自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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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高圣平黄建中时间:2013-12-18浏览量0评论010高圣平黄建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

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对《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由于《物权法》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物权纠纷案由,就成了《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作者借参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和讨论之机,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

所谓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亦即因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中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密切相关。

(一)物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这里,占有人不限于物的所有人,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之亦予以保护,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不管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均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同而已。

如占有人无本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本权人,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明时,即可解除其占有。

但在解除占有之前,占有人在法律上仍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既然不是一种权利,自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3]由此可见,物的占有关系有别于物的所有关系(归属关系),因物的占有关系所引起的纠纷适用“占有保护纠纷”案由,因物的所有关系中的占有权能所引发的纠纷适用“所有权纠纷”案由。

例1: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乙)。

租赁期间,乙的女儿丙强行搬入该商品房居住,并拒绝甲进入。

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腾房。

本例中,甲与乙就租赁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争议,甲与丙也没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不宜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甲与丙只因该争商品房的占有发生争议,该争议也没有必要牵涉到乙。

因此,以在第二级案由“占有保护纠纷”之下寻找第三(四)级案由为宜。

在“占有保护纠纷”之下有“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等第三级案由,由于“占有物返还纠纷”是基于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而引起,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基于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被他人以侵占之外的方式妨碍而引起,本例很明显采取了侵占的方式,则宜定“占有物返还纠纷”。

如本例中,丙只是在该商品房门前堆放杂物,则宜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二)物的归属关系与相关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归属是指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

[4]《规定》中的物权归属类纠纷案由仅指有体物归属纠纷,无体物(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的相关纠纷适用《规定》其他部分案由,如知识产权纠纷案由、债权纠纷案由。

《规定》在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之下,依《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体系详列了“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几大类第二级案由,用以涵盖各类物的归属纠纷。

物的归属纠纷原则上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3个第二级案由项下的第三(四)级案由。

例2:甲向乙开发商购得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地下车位的归属未作约定。

小区入住后,乙委托丙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地下车位营利。

就该地下车位的归属,甲及其他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应属业主共有,乙认为地下车位应由其保留所有权。

甲及其他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本例因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而起,应在第二级案由“所有权纠纷”之下确立相关案由。

本例既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涉及共有权,因此,既可以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又可以定“共有权纠纷”。

由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优先于共有权的一般规定而适用,此时应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由项下有3个第四级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专有权纠纷”(此时乙开发商视为业主)、“车位、车库纠纷”,本例虽然业主主张共有权,开发商主张专有权,但由于已经专门规定了“车位、车库纠纷”,则宜定“车位、车库纠纷”。

(三)物的利用关系与相关案由的确定民法上物的利用关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债权性质的物的利用关系,如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使用他人之物。

此类物的利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宜定“债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的具体案由;另一类是物权性质的物的利用关系,即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利用关系,包括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关系和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关系,[5]此类物的利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则在“物权纠纷”之下的“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第二级案由项下确定具体案由。

例3:甲为了自己通行便利,与邻居乙签订地役权设立合同,约定甲可以通过有偿支付费用的方式在乙的土地上享有通行权,并办理了登记。

后来,甲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乙就在原通行的道路上准备建造房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丙的通行成本,丙请求乙停止侵害。

本例中,丙虽不是地役权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地役权随需役地的移转而移转,需役地转让给丙之后,如果甲、乙之间的地役权设立合同中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则甲所享有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此时丙享有地役权。

乙的行为已影响到丙的地役权的行使,丙即可依《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因此,本例宜定“地役权纠纷”。

如果就乙的土地的使用,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设立地役权的合意,没有在乙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物权性的土地利用关系),而仅仅是债权性的土地利用关系,丙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不当然享有债权性的土地利用权,丙和乙即使发生纠纷,宜应定“合同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之间的关系(一)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规定》在“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并列列举了“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均以法律关系为基础而设计)和“物权保护纠纷”(以请求权为基础而设计)等第二级案由,两者之间极易重复。

如何协调两者,是“物权纠纷”案由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以下举例说明其中的问题。

例4:甲将其祖遗房屋出卖给乙,价格公允且已履行完毕。

后乙在翻建该房屋过程中挖掘出一缸银元,即据为己有。

甲认为该缸银元属祖遗财产,而应由其继承,就此与乙因该缸银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例涉及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埋藏物的发现人发现埋藏物之后首先应寻找埋藏物的所有人(埋藏人),无法寻找时,可将埋藏物送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由其发布招领公告,查找所有人,请其认须;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如属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埋藏物的发现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埋藏物的所有人可向发现人主张埋藏物返还请求权。

本例即可定“埋藏物返还纠纷”(“所有权纠纷”之下的第三级案由)。

同时,埋藏物的所有人基于《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对埋藏物的占有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而,本例亦可定“返还原物纠纷”(“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

”由此可见,一般的物权纠纷,均应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第二级案由之下确定案由(可根据情况具体确定第三、第四级案由)。

因此,本例应定“埋藏物返还纠纷”。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规定》的通知中同时指出:“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由此可见,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使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第一,一个纠纷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

由于所有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并非同一,因此,在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的情形较少。

第二,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

在我国坚守物权法定主义[6]的情形下,物权体系结构相对固定化,仅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三种,很难出现第四种不能为这三种物权所涵盖的物权类型。

即使实践中出现一种新类型的物权形态,亦属于上述三种物权之列,如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即属于担保物权,应在“担保物权纠纷”案由项下定“抵押权纠纷”。

由此可见,依上述通知的精神,“物权保护纠纷”在实践中适用较少。

不过,并不是说“物权保护纠纷”没有适用的余地,有些特定纠纷无法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之下确定时,即可适用。

(三)“确认请求权纠纷”案由的适用例5:甲登记机构将乙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乙依《物权法》的规定向甲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7]但遭到甲的拒绝,乙为此向法院起诉。

本例中,乙所享有的即为确认物权请求权,由于“确权请求权不能直接针对特定的人行使,这也是它与一般请求权所不同的”,[8]乙并没有与他人发生所有权纠纷,而是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所以不宜定“所有权纠纷”,而应定“物权确认纠纷”项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所发生的物权纠纷往往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或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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