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编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编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编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对物权编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编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编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未经登记或者交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编规定,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保护先设立的物权。
4.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编规定,各种物权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平等保护。
三、物权编的适用范围物权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以下情形: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 物权的保护。
3. 物权的登记和交付。
4. 物权的争议解决。
四、物权编的法律关系物权编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人之间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 物权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人与他人之间因物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国家与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与物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五、物权编的权利义务1. 物权人的权利:物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物权人的义务:物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义务,以及依法保护他人物权不受侵害的义务。
3. 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有权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同时应当依法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编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房屋过户登记后,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反悔,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国有化问题第三节信托的法律适用第四节国际破产几个概念:财产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
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债权法: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因此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权法受到重视,如合同法的制定,而物权立法被忽视。
物权法之缺乏是造成“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问题的根源。
物的意义:——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电、热、气、磁力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并不是物质实体都是物,如自然人的活体,是物质实体,但不是物的客体,而是权利主体,是物的支配者。
英国:婚姻、继承、信托、票据均放在财产法一编中,(2)可支配性太阳(3)可使用性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供主体使用的物。
——物与财产的区别(1)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
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专指物。
物权法改为财产法,包含破产、信托。
李双元——梁慧星:《物权法》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
物权制度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法性)。
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不相同,不像债权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达成统一。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演变(主要是动产)(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法院地法不动产容易、动产难;有体物容易,无体物难。
(四)适用范围(哪些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五)例外(哪些问题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法则区别说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适用人之住所地法。
——19世纪末至今不动产与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优点:物之所在地容易确定。
判决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承认。
物权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法律适用是指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过程。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具体物权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设立、变更、消灭的条件,当事人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各种物权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所有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4.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法规定,在同一物上存在多种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三、物权法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1. 直接适用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推定适用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物权法,则推定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 补充适用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物权法的规定不足以解决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排除适用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物权法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排除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四、具体物权的法律适用1. 所有权(1)所有权设立: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所有权自物权设立登记时产生。
(2)所有权变更:根据《物权法》第12条规定,所有权变更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3)所有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3条规定,所有权因下列原因消灭:①标的物灭失;②权利人放弃所有权;③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6条规定,用益物权设立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2)用益物权变更: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用益物权变更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13-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具体规定,但在不 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 权的种类和内容是不一样的,为此,也 需依物之所在地法予以确定。
Fr.Dr.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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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4)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物权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 (2)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有些主张区 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 动分别确定准据法。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物权变动时,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因事实行为而变动,一般主张应依物之 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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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 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 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 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 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 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 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 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 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 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 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 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 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Fr.Dr.LIU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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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5) 外国国家财产依惯例享有豁免权 其物权关系一般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律, 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 无主土地上的财产 由于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不可适用, 通常由国际公约规定。目前无主土地主 要指公海、南极、月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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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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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概述
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 运送途中的物品的物权 • 船舶、航空器的物权
所在地经常变化 经常处于公海或公海的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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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权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物权法律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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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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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你现在应当能 回答这些问题 • 什么是同一制和分割制? •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 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如何适用 法律? • 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如何适 用法律?
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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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运输途中的物品
《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 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运输目的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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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船舶
海 商 法
• 19世纪之前的“分割制” 动产附骨 动产随人 动产无场所
—— 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19世纪之后的“同一制”
动产附骨已不切合实际,越来越多 的国家采用“同一制”
——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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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概述
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物权客体的范围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方式 及条件 • 物权的保护方法
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
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具体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物权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使他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现状。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已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已成立的物权优先于未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物权善意取得原则物权善意取得原则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通。
三、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物权法律适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该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物权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中规定了合同中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物权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中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物权保护等基本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物权编对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物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保护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物权法》和《民法典》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物权保护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2.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物权。
3.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前手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的行为,该行为有效。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物权,应予以保护。
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不得滥用原则是指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滥用物权的情形,应予以限制或撤销。
四、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范围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保护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
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物权法律适用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不同物权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物权法律适用对于保护物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律适用的概念物权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物权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物权法律适用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公平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确保法律适用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诚信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诚信秩序。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范围物权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的设立: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物权的设立。
2. 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3. 物权的转让:包括物权转让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4. 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因法定原因、当事人约定等原因而消灭。
5. 物权保护:包括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赔偿标准等。
四、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物权的设立(1)动产设立:动产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完成。
(2)不动产设立:不动产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登记等方式完成。
2. 物权的变更(1)物权主体变更:物权主体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实现。
(2)物权客体变更:物权客体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分割、合并等方式实现。
(3)物权内容变更:物权内容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约定、协商等方式实现。
3. 物权的转让(1)动产转让:动产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完成。
(2)不动产转让:不动产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登记等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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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而对于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一般也应是其物理上的所在地。
但是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由于其处所经常移动,确定其所在地比较困难,各国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①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②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不论其所在地,而由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直接指定的法律来决定,即不采用物之所在法原则,而用其他的冲突规则代替。
对于无体动产,因为其不存在一个自然物理的空间,所以确定其所在地比较困难,各国的实践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无体动产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以何国法律来识别,各国在实践中一般以法院地法为准,即某物位于何地是以法院地国家法律加以判定。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法院也会以有关的外国法为准。
(附图,详见PPT)接下去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1:非洲银行诉科恩案——不动产抵押合同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被告科恩是一位已婚妇女,住所在英国。
她与原告非洲银行在英国签订了一项抵押合同,她在南非的一块土地抵押给非洲银行,作为她丈夫向该银行借款的担保。
后来,非洲银行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
被告科恩辩称,根据南非法律关于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的规定,她不能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
【法律问题】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结论】该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即南非的法律,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
因此,英国法院依此宣布被告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而订立的抵押合同。
【法律评析】合同订立者具备缔约能力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
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能力缔结抵押合同为其丈夫担保,将直接影响到该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乃至强制执行。
这就需要确定依什么法律来判断被告的缔约能力。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不动产权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是既定的国际私法法规,所以本案判决合情合理。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所有物权冲突的法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物之所在地法主要解决以下的物权法律冲突:1.识别动产与不动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除此之外的其他均为动产。
所以动产与不动产识别的标准:财产能否从一个地方移至另外一个地方而没有损害。
2.决定物权的客体范围:参照物权法当中关于“物”的界定。
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行为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等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之所在地法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方面得以广泛运用,但也有例外,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适用其他冲突法规。
1.运输中的物品。
较为普遍的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的地法或者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
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破产,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4.无主土地上的物。
当某物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场所,如南极、公海等处,因为其物之所在地无适当的法律可依,也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改为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有些国家对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继承中的动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的动产物权,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6.外国国家财产。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对这些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支配。
案例2: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应适用挪威法律。
(2)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3)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二、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有关于不动产所有权,遗产继承,以及船舶与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一)我国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1.不动产: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物质所在地”原则。
(1)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1995年《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动产: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根据动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做了规定。
(1)《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在实践中,对动产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可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一般适用出租人住所地的法律;对动产质押合同,则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2)除此之外,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还对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物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3.总结:当出现涉外民商事争议时,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有例外的则适用特别规定。
(二)特殊动产的物权《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练习巩固: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C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B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