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摘要:十点注意特别提示:本文默认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则相同。
如公司章程与本文表述有所出入,读者应以具体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准。
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2.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3.除董事会载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4.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5.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7.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8.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9.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10.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
一、开会前1. 会议召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第一顺位召集人为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新三板挂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之持续督导人员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同意票数为5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和通过,现提议于xx年10月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纪录》
四、公告情况
公司已于xx年9月20日,在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准确完整。
四、公告情况
公司已于xx年8月23日,在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准确完整。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xx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年8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xx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xx年10月11日,召开了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注意事项一、召开频率: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二、发出通知:1、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A+H公司提前45天),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提示:一、应以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或者交易日为计算单位,法定假期的天数无需扣除。
二、是以股东大会通知见报日为起点计算,不包括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3、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二)投票方式及不同投票表决的计算方式1、投票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不同投票表决的计算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新闻稿

公司股东大会新闻稿篇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首届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表决通过公司章程。
二、同意选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1、选举为公司董事。
2、选举为公司董事。
3、选举为公司董事。
……同意上述人员、、、、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三、同意选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名单如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另X名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选举为公司监事。
2、选举为公司监事。
3、选举为公司监事。
同意上述人员、、、、及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会议主持人:(签字)出席会议董事:、、、、(签字)会议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篇二: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一)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股东会决议注意事项

股东会决议注意事项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
”新、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也可以分两次会议召开。
特别提示:股权转让(内部转让除外)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变更决议,新老股东及新老法定代表人还需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签字(带身份证)。
5、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7、召集人非章程规定的第一召集人的,应在正文前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8、非全体股东签名的,正文前需注明以下内容:会议已于15日前以书面/电话/公告(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其中,股东委托出席会议并代为行驶表决权)。
参加股东共代表%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范文)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实到股东: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召集人:按章程规定填写主持人: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代表100%股权。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股东身份情况: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码住所**********************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额占全体股东出资(%)实际出资额(万元)实际出资额占全体股东出资(%)出资到位日期出资方式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整。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公司年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各位股东代表,大家好!今天,****矿业公司在这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董事会首先向在过去一年里为***矿业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贡献的各位股东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由我向诸位股东作20xx年度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20xx年对于***矿业公司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更是公司收获的一年。
在20xx年,公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一目标,抓机遇、求发展,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进取,在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的股东会议是***公司站在营业收入由***亿元向***亿元跨越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司工作,围绕千亿目标和公司发展战略,带领公司全职工,为建设跨国经营的矿业集团而努力奋斗。
一、20xx的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指导思想在公司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矿业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和改革创新,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全球发展,实施国际化经营,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公司“十五”目标的提前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矿业公司在20xx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称号,公司党委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二)生产经营情况20xx年,***矿业公司经济实力迅速壮大,***矿业公司共累计生产镍***万吨、铜***万吨、钴***万吨、铂族贵金属***公斤和化工产品***万吨,年均分别增长***%、***%、***%、***%和***%。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一、前期准备。
1. 通知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正式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信息。
通知应当提前合理时间发出,以确保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安排出席会议。
2. 准备会议文件,公司应当准备好与议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提案文件等,以便股东在会议上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会议召开。
1. 主持人开场,在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正式开始,介绍会议议程和规则,并致辞欢迎股东的到来。
2. 展示会议议程,主持人应当展示会议议程,明确会议的各项议题和安排,以便股东了解会议的整体安排和内容。
3. 逐项审议议案,按照议程安排,逐项进行议案审议,主持人应当邀请相关人员就每一项议案进行介绍和说明,并允许股东提出问题和意见。
4. 表决决议,在经过充分讨论和说明后,主持人应当组织股东进行表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表决,以确定议案的通过与否。
5. 宣布会议结果,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以便后续的执行和备案。
三、会议结束。
1. 主持人总结发言,会议结束前,主持人应当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发言,回顾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结果,并对股东的参与和支持表示感谢。
2. 会议记录备案,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备案,以便公司后续的执行和监督。
3. 交流互动,在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安排股东与管理层进行交流互动,解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加强公司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
四、后续跟进。
1. 执行决议,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时进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股东,以保障决议的有效实施。
2. 完善制度,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满意度。
以上即是股东大会召开的流程,希望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能够按照以上流程进行,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议的有效实施。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发行业务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股票发行审议程序第三条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前,不得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前款所称股票发行包括挂牌公司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包括确定部分发行对象情形),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相关事项时,挂牌公司董事、股东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最终认购对象为挂牌公司董事、股东或者与董事、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或股东未回避表决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相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七条按照第六条规定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范围或发行对象确定方法;(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四)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确定办法;(五)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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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一)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5〕107号》
(四)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公开披露工作。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挂牌,即股票进行公开转让的挂牌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
在2016年4月30日后挂牌公开转让且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财务报告未涵盖2015年年度财务数据的公司,应披露经审计的2015年财务报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每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而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一般会结合考虑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会相应召开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董事会会提请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年度报告的议案,年度报告可在召开董事会后随即披露(《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年度报告的披露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时股东大会也被提请召开。
而对于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时间,股转系统有明确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即挂牌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公开披露工作。
根据《股转系统公告〔2015〕107号》,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挂牌,即股票进行公开转让的挂牌公司,应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披露的具体时间安排,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二)关于股权登记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一般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挂牌公司需要向中国结算(法定股权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此股权登记日的确定尤为重要。
目前为止,全国股转系统尚未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日期做限制性要求,一般可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早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沪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五天前)。
参照以上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定于T-3至T-7(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计算日期时还应注意周六日、节假日不能作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应当为股转系统的正常交易日。
(三)关于会议审议事项及回避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的名称、具体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与董事会决议保持一致,以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例,常见的股东大会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董事会工作报告就2015年总体经营情况及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2016年度董事会的工作重点)、关于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议案等,值得注意的是,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据此,公司应执行公司章程按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
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
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还应注意,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