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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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9月28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1年2月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维护社会文化市场秩序,保障社会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以商品形式进入广州地区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均属于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包括:(一)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二)音乐茶座、歌厅、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电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等娱乐性的经营活动;(三)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等经营活动;(四)图书、报刊、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经营活动;(五)字画的经营活动;(六)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七)其它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社会文化市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其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经营活动,保障社会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分别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

加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实施方案(1)

加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实施方案(1)

加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推动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更好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区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深刻领会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掀起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热潮,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市总工会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

同时也是规范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小型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的需要。

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各类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数量增多,但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等任务非常繁重。

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特别是加强中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管理工作,使之真正发挥工会应有作用,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通过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有利于有针对性的对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及其职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上级工会指导小型企业工会规范组织制度、建立维权机制、发挥工会维权作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认真分析全区经济发展态势、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形势,在总结各地区工会组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区餐饮业、副食业、文化产业等行业以及重点商贸市场、文化产业园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在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目标。

二、组建原则(一)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是由多个企业工会委员会(含联合基层工会),按照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在区以下联合建立的区域行业性工会组织。

(二)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遵循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

(三)联合制、代表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工会基层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工会领导人。

2、基层以上的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主要由下一级工会民主选举产生主要领导人组成,是下一级工会领导机关和代表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穗府〔2014〕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扩大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向各区(县级市)下放25项事权。

请各区(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事权承接工作,切实履行责任,防止管理脱节。

对完全下放各区(县级市)实施的事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实施,也不得自行收回,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市编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附件1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结束——。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穗发改提案函[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穗发改提案函〔2009〕41号)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你委《落实“三促进一保持”,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提案(第1036号)收悉。

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问题建立健全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营造行业协会良好法治环境的内在需求。

目前,我们正在起草《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充分吸收你委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该《办法》已列入我市2009年的立法预备项目。

二、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改革工作, 2006年8月29日专门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第四条第11款明确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政府移交、委托或授权的事务、辅助性职能时,政府部门应当向受托的行业协会、商会支付费用,并建立相应的委托授权机制和购买服务制度,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条件完成这些工作。

根据《意见》精神,又出台了《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穗财法〔2007〕86号),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市政府部门报经市编委审批后,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办理事务性、辅助性事项。

如协助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协助进行行业统计和汇总报表、行业状况调查;协助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协助举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协助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事项。

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广州市行业组织的法定形式之一,依法独立自主地从事行业发展、服务会员、维护行业权益等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本行业的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开展行业调研,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与政策;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和研讨会,提升会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组织行业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履行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的建立及推广;承接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事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实施,召开不少于两次的常务理事会议。

第八条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协会工作,通过秘书长领导。

第九条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规划发展委员会、技术培训委员会、会展交流委员会等,负责协会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推进。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由从事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个人会员由本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和活动;(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应依法缴纳会费,并按规定使用会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支管理,做到收支清晰、账目真实。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公示。

第五章法规遵循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协会的章程与规章制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制度,规范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行业工会联合会的运作,发挥行业工会联合会作用,加强行业工会联合会专职人员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业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一)行业工会联合会成立原则。

⒈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

⒉凡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会,承认行业工会联合会章程,通过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工会联合会团体会员。

(二)行业工会联合会隶属关系。

行业工会联合各会员单位,在原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接受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接受区、县级市总工会领导,广州市相关的行业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是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上级组织。

(三)行业工会联合会机构和人员设置。

⒈行业工会联合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1-2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由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⒉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或副主席)应有专职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还可招聘行业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

⒊行业工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工会主席是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当然委员。

⒋根据工作需要,区、县级市总工会推荐的有关人员,经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确认,可以成为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

⒌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⒍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2次,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也可随时召开。

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选举、罢免事项;其他需要决定、通过的事项。

(四)行业工会联合会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
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穗府办[2015]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15]1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总工会反映。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与太原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J], ;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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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
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行业工会联合会的运作,发挥行业工会联合会作用,加强行业工会联合会专职人员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业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
(一)行业工会联合会成立原则。

⒈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

⒉凡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会,承认行业工会联合会章程,通过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工会联合会团体会员。

(二)行业工会联合会隶属关系。

行业工会联合各会员单位,在原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接受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接受区、县级市总工会领导,广州市相关的行业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是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上级组织。

(三)行业工会联合会机构和人员设置。

⒈行业工会联合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席人,兼职副主席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人、副主任人,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由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⒉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或副主席)应有专职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还可招聘行业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

⒊行业工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工会主席是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当
然委员。

⒋根据工作需要,区、县级市总工会推荐的有关人员,经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确认,可以成为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

⒌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⒍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次,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也可随时召开。

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选举、罢免事项;其他需要决定、通过的事项。

(四)行业工会联合会职责。

⒈负责本行业内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⒉推动建立行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承担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⒊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为所属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⒋培训所属企业工会干部,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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