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一句话: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的思
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个朝代,它制定的法律被公认为中国
历史上最完整和成熟的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名为《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被公认为唐朝推
动司法进步的重要一环。
首先,《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
它增设了“必买刑”(财产地位不同的罪犯受到经济刑罚的具体规定)以及“分令刑”(分类判决,适用于不同犯罪行为)等。
此外,它改变了刑法的量度,重新考量了刑罚的重量和处罚范围,如推行“亏轻刑”,减轻处罚惩罚力度,体现了宽宥罪犯的思想。
《唐律疏议》还改
变了刑罚的目的。
在实施刑罚的同时,也强调“以戒处罚”,强调犯罪者在刑罚后必须积
极塑造改造,实现社会改进,达到社会安宁目的。
《唐律疏议》对中国司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以非常取得建立以时俱进的司法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此外,它注重犯罪的戒惩,推行从宽惩戒原则,强调刑罚
的改造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唐律疏议》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
的思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其重在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重新考量刑罚的
重量和处罚范围,强调以教育方式戒惩犯罪,努力实现宽宥罪犯、保障社会安宁等目的。
此一制度,充满了唐朝司法改革的智慧,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发展,今天仍然在司法工
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法律敎育网(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法原则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刑法体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具有特殊地位。
唐朝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价值观念以及法治理念。
本文将对唐朝的刑法原则进行全面详述,包括刑罚种类、司法程序以及应用原则等。
刑法种类唐朝的刑法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刑罚:1.杖刑:杖刑是唐朝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杖刑通常是用竹杖或棍棒对罪犯的背部进行体罚,目的是惩罚罪行并让罪犯感受身体痛苦。
杖刑通常分为轻重两种,轻者为五十杖,重者为一百杖。
2.宫刑:宫刑是特定适用于宫廷内的刑罚。
宫刑通常是使用特制的刑具对罪犯进行刑罚,如悬刑、挟形等。
宫刑类似于一种酷刑,旨在对罪犯实施更加严酷的刑罚。
3.徒刑:徒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进行劳动、监禁或贫困生活的一种刑罚。
徒刑可以被视为一种剥夺自由的形式,罪犯需要在固定地点进行劳动并接受监管。
徒刑的严重程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可长达数年。
4.死刑:唐朝的刑法允许死刑的使用,其中包括诛杀、斩首、碎尸等方式。
死刑主要适用于犯下重大罪行的罪犯,如谋反、杀人、叛乱等。
正式的实施死刑通常需要经过朝廷的正式审判,并得到皇帝的批准。
司法程序唐朝的司法程序相对完善,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唐朝司法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立案,由有司法权力的官员出具正式的立案文书。
立案程序是确保案件得到正式审理和处理的第一步。
2.侦查:立案后,有关部门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
侦查程序旨在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审判做好准备。
3.审判: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公开审理和非公开审理两种形式。
一般而言,重大刑事案件会以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让公众了解案情和判决结果;而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问题的案件则会以非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
4.判决:经过审判,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罪犯的有无罪。
判决结果通过文书形式公开宣布,作为最终的裁决。
5.上诉:在唐朝,被判有罪的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法制史考试笔记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笔记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明清时期唐律的量刑原则。
唐律是指唐朝朝廷所制定的律法,最早出现于唐朝。
其主要原则和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刑法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廉洁、公道、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等原则,并以统一的刑罚原则来指导判断量刑。
在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中,主要从八个方面来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关系、犯罪人责任、犯罪动机、被害人承受情况、总体情况和配合情况等。
针对不同犯罪,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合理加权来确定可以实施的刑罚范围,从而达到相对公平正义的效果。
主要内容第一,唐律疏议量刑原则采用了惩戒原则,即假定犯罪者有能力遵守法律,而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改正犯罪者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注重犯罪的性质,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不同的刑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刑罚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
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犯罪刑罚,而不单独以犯罪本身作为量刑依据。
它强调从惩罚措施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采取灵活可变的量刑方式,以确定犯罪刑罚的合理程度。
第三,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被害人关系作为量刑的依据,强调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充分考虑刑罚的伤害力。
若被害人的财产或道德上受损不轻,则相应的刑罚也应当比较重,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
第四,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总体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行为影响和范围,以此来确定犯罪人的刑罚。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更重视的是犯罪的总体情况,它更关注社会影响,而不仅仅考虑犯罪本身,也不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损失。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原则,它从犯罪者的责任、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被害人关系以及总体情况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以此来指导判断量刑,使犯罪者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惩罚,而不受地域、国籍、社会地位等影响。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不仅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为推行廉洁、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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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唐律中的刑罚
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因为公
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
公事无关,如盗窃、****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
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
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能够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
“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
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
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
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
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
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