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7〕12号)
粮食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有效保障粮食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3.《国家粮食应急预案》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5.《粮食储备管理条例》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信息公开、透明公开。
及时发布粮食应急处置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五、应急处置组织体系1.国务院成立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市(地、州、盟)成立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地、州、盟)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县(市、区、旗)成立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市、区、旗)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六、应急处置措施1.监测预警。
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
2.储备调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启动粮食储备,确保粮食供应。
3.应急采购。
组织应急采购,保障粮食供应。
4.市场调控。
采取必要的市场调控措施,稳定粮食价格。
5.运输保障。
保障粮食运输通道畅通,确保粮食运输安全。
6.信息发布。
及时发布粮食应急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7.救助保障。
对受灾群众给予粮食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粮食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1.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粮食应急指挥部由以下部门组成:(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发展改革委员会;(3)财政部门;(4)公安部门;(5)交通运输部门;(6)商务部门;(7)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8)其他相关部门。
2.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1. 紧急情况报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立即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明显;(2)二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3)三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出现抢购现象;(4)四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价格上涨迅速,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3. 应急响应措施(1)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2)启动粮食储备,确保市场供应;(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4)加大粮食调运力度,确保粮食供应;(5)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理性消费;(6)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四、应急保障1. 人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力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物资需求,包括粮食、油料、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53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7【实施日期】2007.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七日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编制依据1.4 基本原则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2.1 组织机构2.2 职责分工2.3 成立专家委员会3.预防、预警3.1 预防3.2 预防控制3.3 预警3.4 信息采集3.5 信息发布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4.1 一级应急响应4.2 二级应急响应4.3 三级应急响应4.4 应急解除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2 协调救助5.3 灾后总结6.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物质保障6.3 信息保障6.4 宣传保障7.附则7.1 名词术语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解释7.4 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97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日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员会2.2 成员单位及职责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3.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人力资源准备3.4 社会动员准备3.5 防灾减灾宣传4.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 启动响应5.2 响应措施5.3 预警终止6.应急响应6.1 启动条件6.2 启动程序6.3 响应措施6.4 启动条件调整6.5 响应终止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 预案演练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时间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沈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工作机构及职责2.3 专家组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3.4 疫情认定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4.2 应急响应4.3 其他措施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5.2 奖励5.3 责任5.4 灾害补偿5.5 抚恤和补助5.6 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培训和演练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3 预案的制订与解释7.4 预案的实施时间8.附录8.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8.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1.总则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40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五日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事件分级(2)1.4.1 特别重大(2)1.4.2 重大(2)1.4.3 较大(2)1.4.4 一般(3)1.5 基本原则(3)2 组织机构与职责(4)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4)2.2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 2.3 区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9)2.4 电力企业(9)2.5 重要电力用户(10)2.6 专家组(10)3 监测预警(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10)3.2 预警发布与行动(10)3.3 预警解除(11)4 应急响应(11)4.1 响应分级(11)4.2 响应措施(12)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12)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13)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13)4.2.4 维护社会稳定(13)4.2.5 加强信息发布(14)4.2.6 组织事态评估(14)4.3 响应级次(14)4.3.1 Ⅰ级响应(14)4.3.2 Ⅱ级响应(15)4.3.3 Ⅲ级响应(15)4.3.4Ⅳ级响应(16)4.4 响应终止(16)5 后期处置(16)5.1 处置评估(17)5.2 事件调查(17)5.3 善后处置(17)5.4 恢复重建(17)5.5 改进措施(17)6 保障措施(18)6.1 各部门保障能力(18)6.2 电力企业的队伍、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18)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8)6.4 资金保障(18)7 附则(19)7.1 预案管理(19)7.2 预案解释(19)7.3预案实施时间(19)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沈阳地区电网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在可预见范围内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快速、有效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沈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5事故处置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机制启动2.2指挥部设置2.3指挥部职责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5成员单位职责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 应急保障3.1信息保障3.2医疗保障3.3人员及技术保障3.4物资与经费保障3.5社会动员保障3.6宣教培训3.7应急演练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4.1监测预警4.2事故报告4.3事故评估5 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5.2应急处置措施5.3检测分析评估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5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奖惩6.3总结7 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预案演练7.3预案实施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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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等级划分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2.2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3.监测预警3.1市场监测与报告3.2预警3.3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4.应急响应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4.3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4.4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4.5指挥与协调4.6应急解除5.后期处置5.1调查与总结5.2表彰与奖励5.3处分与处罚6.应急保障6.1组织保障6.2粮食(含大豆油)保障6.3资金保障6.4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预案修订7.2预案实施时间7.3本预案解释部门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保障全市军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6〕3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特别重大(I级)状态。
是指全省2个以上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2重大(Ⅱ级)状态。
是指省内较大范围或沈阳、大连等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50%。
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3较大(Ⅲ级)状态。
是指市较大范围或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幅度超过30%。
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 3.4 一般(Ⅳ级)状态。
是指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
1.5.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5.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成效。
1.5.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沈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经委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服务业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统计局、应急办,沈阳铁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经委主任兼任。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粮食供应情况,分析粮食供需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我市粮食供应动态,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报告。
(5)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
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储备粮。
(6)对粮食市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民营及个体粮食经营者)供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监控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建议。
(2)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指示,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安排好全市储备粮调度工作。
(5)依据紧急情况等级,提出动用省储粮和国储粮的申请,并起草粮食应急供应动员令。
(6)负责市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等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7)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8)协同相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9)负责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10)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11)承办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任务。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委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积极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关税配额。
(3)市农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下达动用计划。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服务业委必要时负责协调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协助事发地政府按照标准确定救助对象,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求助工作。
(8)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9)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10)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市场秩序进行监管。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1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工作。
(13)市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市领导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5)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6)其他相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2.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指挥部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1.5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系统,同时将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报送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2.2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
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及时如实上报信息,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若未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区、县(市)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3.1市场监测与报告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市农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其中,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及时监测、接收、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
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市指挥部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预警级别由市指挥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