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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附件 2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服务时间起
年月日
机构名称 委托人名称 协议金额 服务时间止
年月日
服务协议摘要
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
服务项目Leabharlann 1. 纳税申报代理□
2. 一般税务咨询

3. 专业税务顾问

4. 税收策划

5. 涉税鉴证
七、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本表。
八、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九、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 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十、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本表“服务项目”栏次,勾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 栏次填写与“服务项目”对应的委派服务人员。如本机构内有重名人员,则需要填写姓名 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本表“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一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 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中,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协议金额、协议摘要、服务人员等内 容发生变动;二是指原委托项目减少。
二、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 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首次采集时不需要填写;涉税专业 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必须填写。
四、本表“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栏次,当受托人为会计师 事务所时据实勾选。
律责任和后果。
授权签署人(签章): 委托人(章):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目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首次采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8)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11)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1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首次采集 (1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变更 (1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终止 (20)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23)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 (2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对应表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2.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3.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金三、网上办税系统)自动带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等数据项;4.如勾选“是否设立党组织”,则“党组织负责人”必填;5.表中“机构类别”为单选项,如勾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填写“证书编码”;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2.表中“身份证件种类”栏次,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

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表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年限;4.表中“移动电话”栏次为必填项;5.表中“学历”栏次,根据实际取得最高学历勾选;6.表中“政治面貌”栏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党员、团员、其他党派人士、群众等;7.表中“涉税专业资格及证书名称”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以及取得证书时间为必填项。

涉税服务合同模板

涉税服务合同模板

涉税服务合同模板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税务服务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欲委托乙方提供税务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将按照税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关税务申报、纳税、筹划等服务。

1.2 乙方将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服务完成之日止。

2.2 甲方可以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接受乙方服务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对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2 乙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机密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并谨慎处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若因不可抗力等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履行。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
关事项的公告\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 质表单。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人纸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专项业务: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 该表使用主体:
国地税合作模式
•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工协作,按照“一方 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
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
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
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增加 委托项目
协议要素信 息变更
协议终止
时 限
时 限
时 限
提供服务前
增加委托项 目前
变更之日起 30日内
终止之日起 30日内
表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
报送 时限
完成专项业务 次月底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
报送 方式
1.云办税厅 2.实体办税服务厅
律师事务所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单元涉税专业服务概述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5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3点)1、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2、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3、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1、税务师事务所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8大类)1、8大业务分两类,其中“四大类业务”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一般业务为: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2、“四大类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单元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督一、实名制管理**1、实名制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三类。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4、*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其他业务报送:可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后报送。

3、年度报告的报送: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信用评价***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1)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

与办税实 名的关系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 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2017年第49号公告)2018 年1月1日施行。
须在完成(终止) 所有委托协议后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填表说明
可多选
税务师事务所 涉及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的增加/ 减少/变更涉 及行政登记内 容的,应当办 理税务师事务 所行政登记变 更。
填表说明
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 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 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 人双方留存备查
报送 材料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传递知识 成就梦想 2018年9月
目 录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结果运用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 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 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 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 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 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 务信息。

(word完整版)CNSA表格大全

(word完整版)CNSA表格大全
文件编号
JL/0302
修改后的内容
修改理由
实施日期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备注
填表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2 / 72
序 更改通知 号 单编号
文件编号
更改页次
文件修改、更换登记表
更改内容摘要
签名
JL/0303 更改日期
填表人:
日期:
3 / 72
收文登记表

收 文
发文
文 件
份 版号

日 期
单位
编 号
检测设备是否 符合分包项目
要求
检测设备是否与分包项目相适应。 其他:
是□否□
检测设备 受检情况
与分包项目项配套仪器设备 台(套)。 与分包项目项配套仪器设备检定率 % 与分包项目项配套仪器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是□否□
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为:温度 湿度 。
检测设施和环 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适应分包项目。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评审结论: 1.本检测中心能否采用适当的方法,完成客户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 2.人员技能、专业技术、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能否满足客户的要求. 3.在合同期间,能否保证按时提供检测报告. 4.其他
境条件
其它:
服务质量
服务热情,及时与客户联系,明确客户要求。 积极从客户处搜集反馈资料,用于改进质量体系、 检测工作及对客户的服务。 保持与客户技术方面的良好沟通,并对其建议和指导。 其它: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质量体系的 建 立和运行情 况
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分包项目是否在分包方营业范围之内 是否通过了计量认证 是否通过了 ISO /IEC17025 认证。 其他: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一、业务概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税务部门。

二、业务前提
1.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
2.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主页面菜单栏中“我要办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跳转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第一步:填写表单,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在页面中,点击增加,弹出协议信息采集页面,核对信息并填写
必填项,委托项目列表中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员,填写完成点击保存。

注意:带“*”为必填项
第二步:上传资料
在本页面中下载《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填写表格完成,并加盖企业公章,拍照上传。

纳税人可选择本地上传,将图片上传至电脑,然后选择本地上传,选择图片,上传成功,并可将该附件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第三步:预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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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附件2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或增加委托项目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首次采集时不需要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必须填写。

四、本表“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栏次,当受托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时据实勾选。

五、本表“服务项目”栏次,勾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

“服务人员”栏次填写与“服务项目”对应的委派服务人员。

如本机构内有重名人员,则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本表“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一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中,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协议金额、协议摘要、服务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二是指原委托项目减少。

七、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八、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九、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十、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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