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赣地税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5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逐步实现征管资料的信息化、电子化,充分发挥征管资料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保证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征管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在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及城、乡征管的不同特点,完善征管资料管理模式。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分类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按形成载体分为纸质和电子信息资料;按来源渠道分为内部信息资料和外部信息资料;按业务流程分为管理服务类、申报征收类、税收法制类、税务稽查类;按税收管理需要分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
第六条纸制资料包括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纸制资料、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有关纸制文书等;电子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电子资料、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送的电子资料和征管业务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征管资料及省局统一推广的纸制资料电子拷贝管理系统生成的征管资料。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省局正在开发”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在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对2003年至今的各类纸质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系统上线后的补录工作做好准备.《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办法》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有关报表、凭证、单据、文书、账册、票证、文件、证明等资料和记载的数据。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电子化,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化,征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存在形式分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按照管理部门可以分为征收类资料、管理类资料、稽查类资料、计统类资料、综合治税类资料等;按照业务类别分为: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征收会统类、税务检查类、税收保全执行类、受理审批类、企业财会类、税源监控类、法律救济类等。
税收征管系统操作流程

税收征管系统操作流程税收征管系统是一种用于管理和征收税费的计算机系统。
它具有高效、准确和便捷的特点,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和精确。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收征管系统的操作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系统。
一、登录系统在开始使用税收征管系统之前,首先需要登录系统。
通常,用户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来进行身份验证。
一旦身份验证成功,用户将进入系统的主界面。
二、数据录入进入系统后,用户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开始进行数据录入。
数据录入是系统的基础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基本信息录入用户需要录入涉及税收征管的基本信息,如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这一步骤的完成将为后续的征收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 税务申报信息录入税务申报是纳税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纳税情况。
用户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录入相关的申报信息,包括纳税期限、税款金额等。
3. 发票信息录入用户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录入发票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金额等内容。
这些信息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验和税款征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数据核对与处理在数据录入完成后,系统将对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和处理。
系统会自动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对于数据异常或错误的情况,系统将提供相应的提示和处理方式,用户可以根据系统的建议进行修正。
四、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
当核对和处理步骤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应的税款征收通知单。
这一通知单将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款金额。
税款征收通知单会根据不同的纳税类别和金额生成,纳税人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和下载该通知单。
纳税人需要按照通知单上的指示,完成相应的税款缴纳操作。
五、数据报送税收征管系统还具有数据报送的功能。
纳税人可以通过系统将相关的纳税申报、发票等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
这样可以减少传统纸质报送的繁琐和时间成本,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基础数据审核录入制度

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基础数据审核录入制度税收业务子系统基础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完整,是税收业务子系统运行的基础,为确保税款征收、入库和各项报表准确无误,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各应用单位要根据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各模块的功能,明确录入和审核工作程序,分清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基础数据必须经有权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录入的项目有:1、税务登记。
注册类型、会统行业、征管行业、主管科股、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管户分类(信用等级)和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附加信息还包括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车船信息、土地使用信息、房产信息、主管部门、扣缴证书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扣缴范围、扣缴证书有效起止期限、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种、代征单位(人)姓名、地址、单位负责人、代征人、代征范围、证书号码、发证日期、委托证书有效期限、代征税种、各项税务事项是否已结清、外出登记起止期限、外出证明。
2、税种登记。
税种、款、项、税目、申报纳税期限、核定税额、入库级次比例、所属产业、会统行业。
3、发票。
企业购买发票的种类、饮食业核定的发票种类。
4、税务稽查。
检查汇总表中的税款限缴期限、税款属期、滞纳金计算、处罚额、入库期限、罚款追加额、税种、计税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违法性质。
上述基础数据未经审核的,录入人员不得越权录入或变更、删除。
审核人员要对审核的数据信息质量负责。
各单位要定期对审核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数据差错的,应及时调整,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不需要有权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录入人员自行审核的项目有:1、申报征收。
凭证种类、凭证发生日期、税种、税目、税款来源、税款属期、纳税金额、申报期限、限缴期限、征收单位以及是否三自缴税。
2、票证。
票证名称、领用单位、日期、票证起号、票证止号、发放单位、冠字、回收单位、上缴单位、核销单位、申请核销单位、损失核销数、丢失赔偿数、损坏赔偿数、作废数、损坏数、丢失数、销毁单位、申请销毁单位、上级单位、结报单位、填用数、结报税款。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关,负责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
为了规范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二、纳税服务的目标1. 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2. 加强纳税服务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
3. 推动数字化转型,提升纳税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三、纳税服务的内容1. 纳税咨询服务税务局将设立咨询窗口,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咨询窗口将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服务。
2. 纳税申报服务税务局将提供纳税申报的在线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申报操作。
税务局将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供操作指南和技术支持。
3. 税款缴纳服务税务局将提供多种缴税方式,包括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局将建立缴税信息查询系统,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缴税记录和余额。
4. 税务审查服务税务局将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审查过程中,税务局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5. 税务纠纷解决服务税务局将设立纳税纠纷解决机构,处理纳税人与税务局之间的纠纷。
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面谈方式,提出纠纷解决请求。
税务局将依法处理纠纷,并确保公正、公平的解决结果。
四、纳税服务的管理1. 服务人员的培训税务局将定期组织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税法、税收政策、服务礼仪等。
2. 服务质量的评估税务局将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3. 投诉处理机制税务局将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投诉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五、数字化转型税务局将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纳税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通过建设智能化纳税服务平台,实现在线申报、在线缴税、在线咨询等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税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税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度目的为了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保护纳税人的隐私,规范税务机关对税收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关管理涉税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保护原则1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收集、处理、存储的涉税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2.正确使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必要、正当的情况下使用涉税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篡改、窃取涉税信息。
3.更新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完善涉税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安全等级,确保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4.限制使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限制涉税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人员,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四条:保护措施1硬件保护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涉税信息系统的硬件,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软件保护税务机关应当使用适合的安全管理软件,加强软件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软件的安全性。
3.网络保护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确保涉税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4.人员管理税务机关应当设置涉税信息系统的管理员、操作员等人员,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篡改、窃取涉税信息。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1.税务机关的义务(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收集、处理、存储涉税信息,保护纳税人的隐私;⑵加强涉税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信息安全等级;(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的权利(1)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保护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并依法查处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2)有权了解自己在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制度执行1.本制度由税务机关执行,所有涉税信息的处理均应遵照本制度的要求;2.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涉税信息的泄露、篡改、窃取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税收数据 管理制度

税收数据管理制度税收数据管理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对税收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规定和实施措施。
税收数据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对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收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税收数据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建设方向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税收数据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税收数据收集制度税收数据的收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无论是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制定、税收分析等都离不开大量的税收数据。
税收数据的收集主要包括:纳税人基本资料、纳税申报数据、税款缴纳数据、税收执法数据等。
税收数据的收集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不正常的数据进行排查和核实,避免不准确、虚假的数据影响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税收数据存储制度税收数据的存储是为了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对税收数据进行存储需要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和妥善的管理措施。
税收数据存储制度应明确数据存储的位置、方式、周期等,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及时性。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应采取不同的存储形式,如在数据传输和存储中采取加密技术,采取防火墙等安全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三)税收数据处理与分析制度税收数据处理和分析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执法数据进行加工、汇总和分析,为税收管理决策和执法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税收数据处理与分析制度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体系,明确数据处理与分析的方法、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和需要,采取不同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方法,以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四)税收数据使用与传输制度税收数据的使用与传输是保障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建立明确的税收数据使用和传输制度,确保数据的正常使用与传输。
税务征管资料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确保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征管资料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安全集中:确保征管资料的安全,实行集中管理,便于查询和利用;(三)系统完整:确保征管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全面支持;(四)简便实用:简化征管资料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管人员使用;(五)真实准确:征管资料应真实反映税收征管工作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税务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应明确征管资料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征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征管资料管理职责包括:(一)按照本制度规定,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调阅等工作;(二)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征管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对征管资料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征管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四)配合上级税务机关开展征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管资料管理流程第六条征管资料管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收集: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对收集到的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确保资料的有序性;(三)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整理好的征管资料进行归档;(四)保管:对归档的征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资料的安全;(五)调阅: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资料进行调阅,确保资料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征管资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登记资料;(二)纳税申报资料;(三)税款征收资料;(四)发票管理资料;(五)税务检查资料;(六)其他与税收征管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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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
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2009〕55号)执行。
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2008〕153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2009〕55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2007〕3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进行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集和管理考核,确保资料的完整;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设置资料管理岗,实行税收征管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办法。
第三章信息维护
第十三条信息数据维护包括:错误数据的修正、缺失数据的补充、变更数据的录入。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征管信息的变动情况
及第三方数据比对分析结果及时对数据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数据维护在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中有时限要求的,按照规程确定的工作时限完成;业务工作规程未确定维护时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明确规定的时限完成。
没有时限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维护。
第十五条数据维护工作严格实行备案制度,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税收管理员在进行征管数据维护是要填写《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征管信息维护表》按次归入滚动征管档案。
第十六条数据维护工作实行“谁报告、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办法。
第四章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开展信息管税工作,确保信息全面,确保信息准确,确保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个人在征管核心系统的用户名及其密码不得外泄,严禁借用或盗用他人用户及密码进行操作,严禁越权操作和非法操作。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十九条税收户籍管理人员必须在年度内,对所管范围纳税人的征管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确认,填写《征管信息确认表》。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清理。
(二)对登记率、申报率、征收率、入库率、欠税率进行清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对发票的领、用、存信息进行清理。
(四)对调查、处理、审核(批)事项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税收分析人员应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工作制度(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信息的应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分析税源宏观经济走势,预测税收与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及外部信息,建立数据关联关系,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数据进行整体分析比对,分析税收信息质量,分析税源管理质量,分析发票领用质量,组织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税收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开展评估,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方法对征管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并及时向户籍管理人员和税收分析人员反馈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察考评人员按月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人工抽检考核和机器全面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征管信息、税收征管档案进行监督考评,实行责任追究,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其他涉及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的人员
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进行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的操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可根据其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依据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一)数据录入不及时,造成下一环节工作延误的;
(二)数据录入不规范、差错率连续居高的;
(三)未认真履行数据审核职责,造成大量数据差错不能及时纠正的;
(四)未及时进行数据维护,造成应用环节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擅自对数据、权限进行修改、删除,或擅自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进行操作访问的;
(七)其他过错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地税机关所征收的社保费和行政规费的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稽查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应用由市稽查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