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竞争性经营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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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信息管理制度

电信信息管理制度

电信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电信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和存储,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电信信息相关的工作和业务。

三、电信信息的定义电信信息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在线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内容等。

四、信息采集与处理1. 只有在法律规定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采集过程中没有用户明示同意的信息。

2. 在采集和处理信息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3. 严禁公司员工私自收集、处理和使用用户信息,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五、信息传输与存储1. 传输和存储电信信息时,必须采取加密和其他措施,确保信息不被窃取或泄露。

2. 严格控制信息的存储时间和范围,过期信息需及时销毁。

六、信息安全管理1. 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团队,负责电信信息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

2. 强化员工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杜绝安全风险。

4.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监督与处罚1. 针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2. 对严重违规情况,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1. 公司将不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审核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公司电信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员工能够严格遵守,确保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的保护。

同时,公司也将持续改进和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收集与竞争情报制度

信息收集与竞争情报制度

信息收集与竞争情报制度第一条目的与范围为了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加强市场情报的收集与分析,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条定义1.信息收集:指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关于市场、竞争对手、行业趋势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2.竞争情报:指通过信息收集及分析后形成的对竞争对手的策略、产品、市场动态等的了解。

第三条信息收集的方式1.内部渠道:鼓舞员工乐观参加公司内部的会议、培训和思想沟通活动,及时取得内部信息。

2.外部渠道:鼓舞员工参加行业会议、展览、培训等外部活动,与合作伙伴、客户建立乐观的沟通关系并取得信息。

3.网络渠道:建立固定的网络信息搜集渠道,每周对相关行业、竞争对手、市场趋势等信息进行抓取和整理。

4.竞争对手渠道: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宣传资料、网站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取得竞争对手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收集的责任与义务1.公司领导:负责引导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收集工作,订立信息收集计划,并向全体员工转达紧要信息。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部门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员工:乐观参加信息收集工作,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信息存储与管理1.建立信息库:公司应建立信息库,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便于查询和使用。

2.信息保密:公司对于收集到的关键信息应进行保密处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泄露。

3.信息安全: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窜改或泄露。

第六条竞争情报的分析与利用1.竞争情报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竞争情报进行深入分析,了解竞争对手的战略、产品特点、市场策略等,并供应给决策者参考。

2.竞争情报利用:将竞争情报与企业的战略规划相结合,订立针对竞争对手的市场攻击或防守策略。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传播1.内部共享:公司鼓舞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内部会议、报告、培训等形式传播紧要信息。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行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社交沟通到重要的商务活动,从便捷的在线购物到丰富的娱乐消遣,互联网信息服务无所不在。

然而,伴随着其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信息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诈骗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秩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先应当明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安全、可靠。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有害、违法信息的传播。

例如,对于用户发布的信息,要进行实时监测和及时处理,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

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应强调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往往需要提供个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敏感信息。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同时,应当赋予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允许用户查询、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在必要时注销账号。

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规定要明确各类信息的规范和标准。

严禁传播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对于时事新闻、评论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信息,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误导公众。

此外,还应当鼓励积极向上、有益的信息传播,如科普知识、文化艺术等,营造一个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

在服务质量保障方面,规定应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不能无故中断服务,或者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卡顿、延迟等影响用户体验的情况。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提高用户满意度。

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竞争性信息管理 提高针对性营销能力——广西电信竞争性信息管理流程

加强竞争性信息管理 提高针对性营销能力——广西电信竞争性信息管理流程

加强竞争性信息管理提高针对性营销能力——广西电信竞争
性信息管理流程
任奇
【期刊名称】《电信决策研究动态》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为提高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的营销能力,解决派单式营销在实践与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高派单式营销的针对性,在全区范围内亟需建立竞争性信息管理体系。

这对于提高派单式营销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支持区公司和各市分公司的营销决策,既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8页(P30-36,42)
【作者】任奇
【作者单位】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
【相关文献】
1.以数据为核心的广西地方水电信息管理系统 [J], 杨静;艾润
2.我国电信产业竞争性改革与电信监管政策问题研究 [J], 王义华;马莉
3.昆明新机场航站楼工程信息管理——严谨、完善、真实的信息管理流程 [J], 王辉
4.等级考试与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提高计算机基础教学的针对性 [J], 王煜辉
5.等级考试与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提高计算机基础教学的针对性 [J], 王煜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也日益普及。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管理办法简介《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制定的,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管,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1.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定义管理办法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搜索引擎、搜索平台、搜索导航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

2. 用户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偏向于某类信息进行搜索排名。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用户行为规范,禁止用户散布违法信息。

3. 信息内容审核和管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办法要求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内容审核和管理机制,对搜索结果中的非法、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和删除。

办法还明确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审核责任和查处措施。

4. 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强调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重大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处置要求。

三、影响与展望《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互联网行业和用户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该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整合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减少不良竞争行为,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规范搜索结果和排名,用户能够更加准确、便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提高搜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管理办法对用户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禁止擅自收集用户信息和散布违法信息,有效防止用户隐私泄露和信息欺诈,提升用户使用搜索服务的信任度。

再次,管理办法对信息内容审核和管理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防止传播不实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

信息采集与竞争情报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与竞争情报管理制度

信息手记与竞争情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信息手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需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涉及信息手记与竞争情报的各级组织、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定义1.信息手记:指为了取得有关企业市场、竞争对手、技术趋势、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采用各种手段自动搜集、分析和整理的行为。

2.竞争情报:指通过信息手记获得的有关竞争对手的市场动态、产品信息、销售策略、人员更改等方面的信息。

3.保密性:指未经授权人同意,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取得、使用或泄露相关信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4.核心竞争力:指企业所拥有的、能够形成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和核心业务本领。

第四条信息手记与竞争情报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信息手记和竞争情报分析。

2.规范性: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手记和竞争情报管理。

3.公平性:竞争情报的取得必需遵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机密。

4.保密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必需加以保密,防止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5.利益共享:有效利用手记到的信息和竞争情报,为企业各级组织和员工供应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信息手记的组织和责任1.公司设立特地的信息手记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公司的信息手记工作。

2.各部门应依照公司的信息手记计划,定时供应相关信息,并搭配信息手记部门的工作。

3.信息手记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汇报信息手记工作情况。

第六条信息手记的方法和渠道1.信息手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参加行业展会和研讨会,取得行业动态和技术趋势;–阅读相关行业报刊、杂志和研究报告;–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访谈,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建立合作关系,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保持紧密联系,取得相关信息;–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

第七条信息手记的记录和整理1.信息手记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手记记录和整理制度,对手记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整理。

公司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制度

公司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制度

公司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制度为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加强市场情报的收集与分析,订立本《公司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制度》。

1. 目的与背景为确保公司对市场竞争环境准确了解,及时对竞争对手的动态进行分析和对策的订立,公司特订立本制度,以确保竞争对手信息的全面、深入收集。

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员工在收集竞争对手信息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保护公司以及员工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位和部门,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 竞争对手信息收集3.1 员工应连续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动态和市场情报,并及时汇报给上级。

3.2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

3.3 竞争对手信息收集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公司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服务情况;•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和经营策略;•竞争对手的客户群体和市场布局;•竞争对手的销售渠道和营销活动;•竞争对手的人员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对手的财务情形和投资动态。

3.4 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方式重要包含以下几种:•市场调研和分析报告;•参加行业展览会议;•监听竞争对手的新闻报道和公开信息;•与竞争对手进行商业合作的洽谈和沟通;•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的收集。

4. 竞争对手信息的使用与保密4.1 员工在使用竞争对手信息时,应遵从以下原则:•信息必需合法取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信息只能用于公司内部的竞争分析和决策订立;•信息使用需审慎,不能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信息使用需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4.2 员工在收集、使用竞争对手信息过程中,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不得将竞争对手信息告知家庭成员、亲友,以免造成商业机密泄露;•在处理和存储竞争对手信息时,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在离开公司时,应交还或销毁相关的竞争对手信息,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相关资料。

4.3 竞争对手信息的泄露行为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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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竞争性经营信息收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激化,竞争对手采取了多样化的营销策略和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去抢占电信的市场。

为了使电信第一时间掌握电信市场的动态情况,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信息和违规情况,及时制定有效的反击策略,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竞争对手是指省电信行业的运营商,包括国五大主要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电信虚拟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已进入国电信行业的国外电信公司等。

第三条经营信息收集的容包括竞争对手的资费信息、营销手段、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收集的途径包括各媒体信息、宣传单、促销活动等。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经营信息收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为了更快、更准、更有效地收集到竞争对手的经营信息,需要建立高
效的信息收集网络,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及时将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市场重点、竞争手段等信息经过整理、过滤、分析反馈到经营决策部门,经营决策部门根据各项信息制订相应的市场策划方案,通过业务部门推广实施,达到应对市场变化,有效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六条信息收集网络机构由省公司、研究院和各地市公司共同组成。

各地市公司负责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省公司和研究院负责信息处理、分发、利用和反馈。

第七条 竞争对手经营信息收集网络的人员配备:
1、、、设立专职的竞争对手经营信息收集员;
2、其它地市分公司目前暂可指派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3、对于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市分公司,可临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信息收集人员归口各地市分公司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公司职责:
1、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市竞争性经营信息;对各地市分公司竞争性
经营信息收集工作进行考核管理;
2、对竞争性经营信息及各类电信业务的竞争状况进行分析,根据市
场要求调整业务发展目标,制定针对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
3、及时与上级领导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联系,减少竞争对手产生的
不良市场影响。

4、将影响面广、有价值的竞争对手信息反馈到公司领导层,供决策
参考;
第九条省研究院职责:
1、将各地市反馈的竞争性经营信息分类、筛选、汇总;
2、针对有价值的竞争性经营信息进行专题分析,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及时反馈省公司;
3、结合竞争性经营信息、市场调查结果和业务发展情况,形成针对竞
争对手的业务发展建议,及时反馈省公司;
第十条地市公司市场部职责:
1、广泛分布竞争对手信息收集触角,实时监控竞争对手市场动态;
2、将收集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分析自身和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劣势,提
出应对的策略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3、对竞争对手的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录象、文字取证,并视重要性程
度进行资料、证据的公证,及时向省公司反馈;
4、定期上报竞争对手信息以及分析结果及应对措施或策略;
5、加强与法律事务部、运营商/大客户部、运维部、安全保卫部等部
门的联系;
6、指导所辖县(市)局电信局市场人员开展该项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正当竞争信息部分工作流程
各地市分公司的信息收集人员收集竞争对手经营信息后,经过整理、分类、分析,将有市场价值的信息提交到分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将信息上报至省公司市场部,省公司市场部针对各地市分公司的竞争信息,结合市场部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战略,进行综合分析,重要情报提交省公司领导,结合全省情况形成策略再交由各地市分公司参照执行。

注:实线为信息收集流程、虚线为反馈和经营拓展流程
第十二条违规竞争信息部分
信息收集人员在整理竞争对手经营信息时发现违规的竞争信息,经过取证、必要时进行公证后,及时提交分公司领导,将证据、材料整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公司。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地市分公司市场部在每月15日、30日通过OA办公上报竞争对手经营信息分析报告,包括竞争对手营销方式、新业务推广、促销方式、
经营情况、竞争性业务资费情况、营销手段和方法、客户反应和动态、
媒体宣传策略、对电信的影响程度、相应对策等。

第十四条各地市分公司经营部对于竞争对手的重大违规情况随时上报,提交竞争对手违规市场行为紧急报告,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省公司对竞争对手信息收集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省电信公司市场部
20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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