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的帮助行为共19页

合集下载

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

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

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摘要中立的帮助行为虽为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也可能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促进效果。

绝大多数的中立帮助行为因不能使法益的侵害实质地危险化,且均符合社会共同体生活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文试图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提出具体的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界限,从中外学说的比较出发,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帮助犯中立行为处罚界限传统的帮助犯构成要件理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结果之间存在促进的因果关系,即应肯定帮助犯的成立。

而某些日常生活中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在客观上却可能对他人犯罪的实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其中界限的命题,即:从法规范的角度,如何区别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或者说哪些表面无害的中立行为可以“入罪”?一、日常生活中立行为的概念日常生活中,有些外观上无害,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结果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外部的中立的行为”、“日常的行为”、“职业上的相当的行为”或者“中立的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称为“中性帮助行为”。

这些“中立行为”所以区别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在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而从表面上看,行为人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即没有显性的证据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帮助实现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其行为以日常生活行为的形式存在。

二、理论检讨(一)主观说1.确定故意vs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是基于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明而提出的一种语义暧昧的概念。

具体来说,在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上都存在“不确定”的情况。

就意识要素而言,行为人是否确定地认识到正犯必然会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就意志要素而言,行为人是持确定的追求态度还是不确定的放纵态度。

按照这种限制说,若行为人从意识要素上便不确定正犯确定会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便不可能成为帮助犯。

刑法出罪事由丨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

刑法出罪事由丨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

刑法出罪事由丨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中立的帮助行为及其处罚范围的限缩文丨尹振国法学博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中立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上位概念,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大量的中立行为。

其中,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客观上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的行为被称为中立的帮助行为。

哪些中立的帮助行为因不可罚而出罪,这是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概念中立帮助行为,“是指那些主观上不追求非法目的、客观上属于不具有刑事违法外观的日常行为,但是实质上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助益作用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着实质上的推动作用,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法益受侵害的风险或者加强法益的受侵害程度”①。

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具有日常性、反复性、可替代性等特征,但客观上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日本关于实施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典型案例是winny案,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winny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软件,既可被用于合法用途,又可被用于侵害著作权的非法用途,该软件到底该被如何使用,无权取决于使用者,被告人无罪。

②在我国,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典型案例是深州快播案,被告人王某欣辩称“技术无罪”,法院判决认为: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其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共犯正犯化的适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人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如何有效解决问题与冲突

如何有效解决问题与冲突

如何有效解决问题与冲突问题和冲突是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挑战。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矛盾还是团队内部的争议,解决问题和冲突的能力都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解决问题与冲突可以帮助我们改善关系,促进合作,提升工作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解决问题与冲突的方法和技巧。

一、倾听和沟通有效的沟通和倾听是解决问题与冲突的基础。

在处理冲突时,我们应该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尊重不同的声音。

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立场,以便双方更好地理解和协商。

通过积极地倾听和沟通,可以减少误解和偏见,为问题解决和冲突缓解铺平道路。

二、寻求共识与合作当出现问题和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寻求共识和合作为目标。

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对立和竞争的机会。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合作,可以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双方都做出让步,尊重彼此的需求和利益。

在协商中,我们应该注重积极的沟通方式和语气,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以保持冷静和理性。

三、采用中立的立场解决问题与冲突时,我们应该尽量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偏袒和偏见。

中立的立场可以帮助我们更客观地看待问题,避免情感因素的干扰。

当我们成为冲突的调解人时,更需要保持中立,以便公正地处理纷争。

中立不意味着对问题漠不关心,而是意味着我们应该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看待问题,并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四、有效的问题解决技巧在解决问题和冲突时,一些有效的问题解决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快地找到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可以运用创新思维,努力想出新的解决办法。

另外,我们也可以尝试将问题分解成小的可管理的部分,逐步解决。

此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决策树、决策矩阵等工具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五、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有时候,问题和冲突可能超出我们个人的能力范围,此时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是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方可以是一个亲朋好友、一位有经验的老师,或者是专业的调解员。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和客观的视角,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在涉及利益冲突较大的情况下,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更大的冲突发生。

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作者:冯昌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浙江省义乌市稠山二区某地下室为制假窝点,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人许可情况下,从不法商贩毛某处购得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瓶、包装、商标标识一万余套,以金六福酒冒充“茅台”、以无牌酱香型白酒冒充“五粮液”,自行灌装包装后销售给于某等人,销售额十万余元。

制作销售假酒过程中,陈某小舅子宋某,明知陈某制作的酒可能有问题,仍帮忙清洗酒瓶;陈某妻子宋某某明知陈某制造的可能是假酒,仍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销售货款。

于某明知陈某生产的茅台酒为假冒高仿白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陈某进货,并转手以市场价销售,销售额十七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对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宋某和宋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予以定罪处罚。

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为制假售假提供账号等帮助行为的均为共犯,因此宋某某和宋某均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宋某和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中立行为,应非罪化处理。

“经济犯罪中的中立行为的帮助通常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1]宋某某和宋某的行为无论是客观帮助作用大小还是主观非罪化的明知心态,均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和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应结合行为人在帮助行为中的主观认识程度、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大小,依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综合宋某某和宋某作用大小、主观明知程度,认定宋某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而宋某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三、评析意见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

对于本案中宋某和宋某某的处理重点考察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探究——兼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理解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探究——兼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理解

2018年8月第16卷第4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w ScienceAug.2018Vol.16No.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探究———兼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理解*马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外表中性无害但客观上又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着一定促进作用的行为,其可罚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允许的危险和客观归责理论来加以实现。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遵循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构成要件并不包括提供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

只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非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键词:中立帮助行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允许的危险;客观归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18)04-0035-08Research on Neutral Help Behavior in Internet—Explanation on Article287,2,Paragraph1,of the Penal CodeMA Jun(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of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Anhui230009,China)Abstract:Neutral help behavior is neutral and harmless in appearance which contributes to oth-ers’crimes.The punishable neutral help behavior can be judged by allowed danger and objectiveattribution theory.Not only be should the judgment of punishable neutral help behavior in internetbased on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neutral help behavior,but also based on its own particularity.Neu-tral help behavior in internet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crime of contributing to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287,2,paragraph1,of the penal code.Only is contributing toothers’crimes by non-neutral help behavior in internet whos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consideredas the crime of contributing to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Key words:neutral help behavior;neutral help behavior in internet;allowed danger;objective attribution;crime of contributing to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一、问题的提出中立帮助行为,又谓之外部中立行为、中性帮助行为、典型职业行为、日常行为等,一般是指外表无害但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的实施有着一定促进作用的行为。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它强调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价值中立不仅有助于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价值中立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挑战和解决方案。

价值中立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

价值中立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客观性:社会工作者应客观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不将自己的主观情感和偏见带入工作。

中立性: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应保持中立的态度,避免对服务对象的情感偏向。

尊重性: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和选择,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们。

增强信任:保持价值中立有助于建立服务对象对社工的信任,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客观分析:价值中立有助于社工更客观地分析服务对象的问题,从而制定更有效的服务计划。

提高效果:保持价值中立有助于提高服务效果,使服务对象更愿意接受建议和支持。

价值观冲突:当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存在明显冲突时,保持价值中立可能变得困难。

中立性受损:在某些情况下,社工可能难以保持完全的中立,从而导致中立性受损。

筛选服务对象:社工在筛选服务对象时,应保持价值中立,避免因个人价值观而产生偏见。

制定服务计划:在制定服务计划时,社工应基于客观、中立的原则,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以确保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服务: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社工应保持价值中立,专注于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融入到服务中。

评估服务效果:社工在评估服务效果时,应基于客观、中立的原则,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反馈和变化,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运用中,价值中立可能会面临以下挑战:价值观冲突:当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存在明显冲突时,保持价值中立可能变得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社工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并尝试寻找共同点和妥协方案。

浅析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

52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总第220期No.3. 2021Sum 220J O U R N A L O F J I A M U S I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浅析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赵 权 张 泽(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收稿日期:2021-01-04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发展关系论研究”(18YJC820092)作者简介:赵权(198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张泽(1995—),男,山东淄博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 院201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在外观上看起来是中立的、没有法益侵害性的、但实际却对某种犯罪行为和结果起到了客观上的促进作用的行为。

要更好地探究中立帮助行为的含义,就不得不与传统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进行对比。

传统的帮助犯,从主观层面上讲,帮助犯须有帮助的故意,且该故意具有二重性,即同时具有实施帮助行为的故意和帮助既遂的故意[1]。

而帮助的故意,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从客观层面上讲,帮助犯须有帮助的行为,即实施了“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

[2]”中立的帮助行为,从主观层面上讲,是中立的帮助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犯罪行为起促进作用。

这也就是说,中立的帮助者最起码是基于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

从客观层面上讲,中立的帮助者实施了对犯罪行为有利的行为。

例如,二人在售卖五金器具的店前相互斗殴,其中一人一边斗殴一边向店员购买羊角锤,并用羊角锤将另一人打成重伤,店员卖羊角锤的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中立帮助行为大多数都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如果将其完全按照帮助犯处罚似乎也可以。

但中立帮助行为的帮助者实施的通常是“中立行为”,一般指具备可重复性、可替代性的日常行为,如日常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
汇报人: 2023-12-12
目录
• 中立帮助行为概述 • 中立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分析 •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实现路

目录
•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法律后 果
•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案例分 析
01
中立帮助行为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中立帮助行为指的是在主观上没 有直接参与或者促进犯罪活动的 意图,但在客观上为犯罪活动提 供了帮助或便利的行为。
刑事责任
确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是否 满足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中国刑法中,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 判断。
中立帮助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间接正犯的行为,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 为,但通过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促成了犯罪的实施。
Nguyen的行为虽然是为了缓解病人的疼痛 ,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协助病人自 杀。因此被认为具有可罚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 案例分析:Lopez的行为虽然是为了完成手术,但未经病人同意将其器官用于其他手术,侵犯了病人的权利。因此被认为具 有可罚性。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域外案例解析
案例二
Nguyen案
案情简介
Nguyen是一名护士,她多次向病人提供吗 啡药物,导致病人死亡。
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Nguyen的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但具有可罚性。Nguyen被判处协助和教 唆杀人罪。
主体和管辖权要件
要点一
中立帮助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基于 职务或职业要求而具有相应职…
中立帮助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负有管理、监督、保护他人合 法权益等职责的人,如医生、律师、警察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