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分类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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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标准从2006年3月开始编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从事天气、气候、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预报服务等方面专家意见,并经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组织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后,于2011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用语、提高气象服务效益、满足经济社会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2 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2.1 标准编制的目的

气象服务是我国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气象与国民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趋利避害以及公众日常生活等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提高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行业台站把气象服务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的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扩展和延伸服务面,服务对象涉及党政部门、广大公众以及工业、农业、交通、林业、牧业、水利、环保、电力等各行各业。由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具有不同的服务需求,使气象服务种类随之不断增多,为规范气象部门和涉及相应气象业务的其他行业部门的气象服务类别,更好地开展气象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标准供参照使用。

2.2 标准编制的基本依据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1年1月由马鹤年主编的《气象服务学基础》、2004年1月气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2008年9月26日第五次全国气象服务工作会议主报告《坚持需求牵引,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的新局面》、2009年2月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气象局有关业务文件及相关文献资料。

3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性。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统一和规范目前我国开展的气象服务类别,使气象服务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客观、科学、合理的总结和分析、归纳,对目前气象工作中较为规范的气象服务种类进行了阐述和定义,注重每一条款的科学性。

(2)适用性。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其广泛的适用性,因此在编制过程中,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业务规定以及公共气象服务覆盖范围,经过详细分析和归纳,对于我国目前开展的公共气象服务所涉及的种类进行了凝练。

(3)可操作性。本标准的编制充分考虑适合目前我国气象部门的实时业务工作,同时也考虑到相关行业台站所开展的涉及气象服务的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对22项术语进行了定义,基本覆盖了目前我国气象服务工作中所开展的气象服务类别,供气象以及相关行业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气象服务工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将气象事业定位为基础性公益事业,明确规定了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因此在术语定义中将“公共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它所包含的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专业和专项气象服务,充分体现了气象服务工作把公益性服务放在重要和首要位置的定位。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以及专业和专项气象服务绝大多数是基于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只是在专业和专项气象服务中,根据用户的特殊需求,需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协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合理合法地开展部分有偿服务,以保证相应的气象服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决策气象服务是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包括为政府部门组织防灾减灾、安排工农业生产和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而提供的科学决策气象依据。公众气象服务则是为公众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包括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为公众日常生活生产、旅游出行、主动防灾躲灾等提供参考和帮助。这两项服务的公益性特点比较明显。

专业气象服务所涉及的17个类别中,按照我国各省(区、市)社会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航空、环境、建筑、能源、体育、保险、公共卫生、城市、旅游等13个类别上表现出共同特性,各省(区、市)均有涉及;牧业、渔业、海洋、盐业等4个类别因各省(区、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生产方式而有所差别,牧业气象服务是草原乃至特大型畜牧养殖区所特有的气象服务,渔业和海洋气象服务是沿海和内陆大型湖泊所特有的气象服务,盐业气象服务是在我国盐矿资源丰富的青海、四川、云南、湖北、江西、山东等特定省区所开展的盐业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储备和防灾减灾等气象服务。

专项气象服务是指为保障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国防建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提供的气象服务,可具有公益性特点也可附带有偿服务性质。例如,为保障某一重大活动或工程建设需要附加投入经费,气象服务方可与主办方或工程项目方进行协商,通过对气象服务工作适当进行经费补偿,以确保气象服务保障任务的完成。

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自然地理环境极其复杂多样,有山地、盆地、高原、平原、沙漠等地形分布,同时具有热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带季风气候、温带大陆性气候和高寒气候等,经济发展速度是从东向西依次减慢,主要城市分布特点是中东部及沿海一

带最为密集,因此各省(区、市)按照自身特点和关注重点所开展的气象服务种类也不尽相同。

5 实施建议

本标准实施后,各级气象部门以及各行业部门在下发文件或业务规定时,如果涉及气象服务类别,应参照本标准界定的术语定义。此外,在跨部门会议和报送气象服务材料的工作中,应参照本标准中的定义准确使用气象服务相关术语名称,促进气象服务分类术语使用更规范、使用范围更广。

尽管本标准于2012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标准的条款已在气象服务工作中得以广泛使用。目前,各级气象部门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服务对象在扩展、服务范围在扩大和延伸,农业气象服务、交通气象服务、林业气象服务以及各类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服务、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服务等均取得显著的成绩,不论是为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组织防灾减灾、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实施民生工程等提供着科学决策依据和支撑,还是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方面,气象服务的种类也在逐年增加和延伸。

本标准实施后,还需要结合气象服务的实际工作需要,在规范气象服务分类的内涵和意义的同时,不断地完善和补充标准条款内容,做好面向决策、面向生产、面向民生的气象服务工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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