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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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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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六条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

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

第九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引言简述制定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明确本细则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贷款定义对个人消费类贷款进行定义,明确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贷款原则阐述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贷款条件列出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年龄、收入、信用记录等。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规定贷款申请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提交方式。

第七条审批流程详细说明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包括初审、复审、最终审批等。

第八条审批时效明确贷款审批的时限要求,确保贷款审批的高效率。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九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规定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贷款期限规定个人消费类贷款的最长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费用第十一条利率政策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调整规则。

第十二条费用收取规定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收费标准。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贷款发放规定贷款发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第十四条贷款使用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禁止用于非法或非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规定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贷款资金监控、还款跟踪等。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十八条违约认定明确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和后果。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规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如催收、诉讼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细则的修订明确本细则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细则的解释权规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细则的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细则的时间。

结语强调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个人贷款稳健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村镇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制定个人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个人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个人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个人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个人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内容的个人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个人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发放“循环贷”,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类个人类信贷资产(不包括个人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分类)。

第三条监管部门的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一)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个人贷款分类方法个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采用批量认定和人工调整认定两种方法,以批量认定为主:(一)批量认定:根据实际违约天数结合担保情况批量分类认定。

(二)人工调整认定:对于批量认定结果无法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的,结合人工调整认定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认定。

第五条批量认定标准个人客户贷款风险认定首先根据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结合担保情况进第六条人工调整标准对于出现影响还款的因素,在批量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工认定。

个人客户贷款同时适用两项(含)以上调整标准的,应按照最低情形调整,不累计调整。

(一)违规信贷业务1、以下情况下调一类:(1)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2)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授信业务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3)银行内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对贷款的不利影响;(4)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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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xx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个人贷款稳健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村镇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制定个人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个人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个人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
发适合个人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个人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内容的个人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个人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发放“循环贷”,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条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提高个人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个人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三章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贷款条件。

个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借款人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年;
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或房地产抵押的低风险贷款,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村镇银行服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要有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合规;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贷款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
(七)除信用贷款外,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村镇银行未
办理贷款业务;
(九)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

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按照用途分类,个人贷款分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发放给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个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发放给个人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按照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贷款种类。

个人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村镇银行应审慎办理信用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可试行公证抵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

村镇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贷款额度。

原则上掌握以下标准:
(一)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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