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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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服务职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群人。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幸福生活。

二、职责和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协助和支持。

他们应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2.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在社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他们应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办公设备、文件和信息。

3. 社区工作者有权力发表与社区服务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应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为准则1. 社区工作者应以公正、公平、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社区居民。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损社区利益的活动。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社区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且应尊重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愿。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请求和反馈,并与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4. 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社区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保持合作、协调和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

四、管理机制1. 设立社区工作者管理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该组织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等。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增强社区工作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共德城区委组织部和街道相关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纳入“3岗18级”薪酬体系的社区“两委”和上级备案认可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章履职管理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和社区会议的决定、决议,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街道及上级职能部门依法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完成街道委托的事项和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o第五条平时考核实行按月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内容后附)。

第六条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每年年底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20%o第七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社区工作者是指依法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主任、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工等。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内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2. 社区工作者享有言论自由和将社区居民的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的权利。

3. 社区工作者有义务向居民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推广优秀的社会风尚和文化。

4.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决策,为居民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任免与考核1. 社区工作者的任免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并报县级政府社区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 社区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降级或解聘。

四、责任与义务1. 社区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2. 社区工作者要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3. 社区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素质提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纪律与奖惩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

2. 社区工作者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3.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监督与维权1. 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2. 社区工作者不得随意限制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有违规行为,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寻求维权。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社区工作者应当熟悉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所规范,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各级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培训,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进步。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作⼈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强、服务⽔平⾼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作者队伍,提⾼社区管理和服务⽔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的专门从事社区⼯作的⼈员。

其基本职责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针、政策。

(⼆)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政管理与社区⾃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政和居民依法⾃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作⽅案和发展规划,运⽤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社区⽂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作。

(七)运⽤社会⼯作⽅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理疏导、⼈⽂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向⼈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社⼯⼈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员的任职条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强,热⼼为居民服务,具有⼀定的组织能⼒;(⼆)具有⼤专以上学历,⾝体健康,新招聘的⼈员年龄⼀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员,因⼯作需要增加社⼯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

招聘⼯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员程序:(⼀)应聘者申请报名;(⼆)对应聘⼈员进⾏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续聘)合同。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全力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济南市政府特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职责1. 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年满18周岁;(3)具备与岗位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或职业技能。

2. 职责:(1)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在居民之间建立和谐的沟通和协作关系;(2)了解居民需求,协助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3)宣传政府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4)协助居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5)及时上报社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三、社区工作者的聘任和考核1. 聘任程序:(1)社区工作者由社区居民代表推荐,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办公室签发聘任证书;(2)聘任证书包括工作地点、职责、服务期限等信息。

2. 考核制度:(1)社区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社区居民评价等指标。

四、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社区工作者享有按时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的权利;(2)社区工作者享有参加培训和提高能力的机会;(3)社区工作者享有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义务:(1)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3)社区工作者应爱护社区设施和财产,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五、社区工作者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1)社区工作者在履职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以获得表扬、奖金等奖励;(2)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获得相关荣誉和表彰。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一、总则社区工作者是指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任职条件1. 身体健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遵守职业道德和职责,保持公平、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4. 完成相关培训和资格考核。

三、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维稳等工作;2. 社区工作者享有参与社区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3. 社区工作者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4. 社区工作者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管理机制1. 上级领导负责对社区工作者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2. 建立社区工作者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3. 定期组织社区工作者交流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4. 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区建设。

五、考核与评价1. 绩效考核以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为评价指标;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别,并据此进行奖惩;3. 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

六、激励与约束1.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2. 对工作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调整岗位等;3.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升其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4.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履行职责。

七、监督与责任1. 实行多级监督体系,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 社区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承担起工作责任;3.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2.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应与上级部门及时沟通解决。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 —9 人,1000 —2000 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 —4000 户的社区配置6-7 人,4000 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 人。

第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 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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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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