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合集下载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五) 申请辞职;(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工作人员招聘1.社区工作人员招聘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有意向报考社区工作人员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招聘。

2.招聘将根据工作需求和岗位要求,选拔和录用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3.招聘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者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三、工作人员任职1.被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完成入职手续。

2.新任职工作人员在报到后,需经过一定的培训,熟悉社区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职责。

四、工作人员考核1.社区工作人员将定期接受考核,以评估工作绩效和职业能力。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工作人员奖惩1.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社区将及时给予奖励和公开表彰。

2.对于履职不力、工作失职或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辞退等措施。

六、工作人员纪律1.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2.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将社区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3.工作人员应本着服务社区居民的原则,积极处理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4.工作人员要求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风纪,不得有打骂、辱骂居民的行为。

七、工作人员保障1.社区将为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带薪假期、病假等合法权益和权力。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社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相关的纪律处分和合适的从业禁止期限。

2.社区将在其工作范围内,严禁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压、报复等。

九、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其他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是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人员管理体系,以保障社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增强社区工作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共德城区委组织部和街道相关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纳入“3岗18级”薪酬体系的社区“两委”和上级备案认可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章履职管理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和社区会议的决定、决议,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街道及上级职能部门依法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完成街道委托的事项和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o第五条平时考核实行按月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内容后附)。

第六条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每年年底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20%o第七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工人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

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一)应聘者申请报名;(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三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居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社区管理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区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采取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职称评定、奖惩等事项应在本制度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按照社区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关心居民需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居民满意度。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社区纪律,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管理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应监督和指导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工作高效顺利。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保护居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居民信息。

第三章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由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分为定性和定量评价,以综合评价结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等等级进行评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将享受奖励性资金、晋升职称和职务辅导等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将进行警告、调整岗位、培训等处罚和约束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报居民委员会审核批准。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二)一、工作目标与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目标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四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在居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社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处理,并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保证社区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提升服务质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人,公平对待每一位工作人员。

任何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竞聘,岗位的分配应基于能力和表现。

2.激励激励原则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优秀的工作人员发挥自己的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工作不称职的人员进行惩罚,对优秀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3.规范管理原则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社区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人员的绩效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

三、管理对象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社区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

2.服务人员:包括社区清洁工、保安人员等。

四、管理内容1.岗位设置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居民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社区工作岗位。

要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确保每个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社区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3.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保证社区工作的有序进行。

工作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任务的分配、工作进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结果的评估和反馈。

4.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评价应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评定,不定期考核可以通过居民的满意度调查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 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
(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
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
(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 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 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培训;
(四)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五) 申请辞职;
(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招聘,并在盟市民政局(社区办)备案。

第八条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复员转业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从事社区工作三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
(四)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 被开除公职的;
(三) 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一) 招聘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二) 考核、体检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 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四) 制定笔试试题、确定招聘考试时间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五) 按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签订劳动合同由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三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满三年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符合招聘条件,有在社区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应根据社区服务功能职责,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扁平化、网络化。

全面实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四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要至少占到分值一半。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由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级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下一年度工资待遇下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社区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

自治区开展示范教育培训,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由同级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一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作为续聘、调整岗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

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在社区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学费补助。

积极组织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章报酬与保险
第二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年限报酬和津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盟市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