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人员管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工作人员、志愿者及社区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社区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治为本,法治为辅,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
第二章居民管理第四条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规章制度,尊重他人,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社区秩序。
第五条居民有义务参与社区自治,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居民应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居民应关心邻里,互帮互助,建立和谐邻里关系。
第八条居民有困难时,可向社区寻求帮助,社区将尽力提供帮助。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居民,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社区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第十四条社区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乐于奉献。
第十五条志愿者应遵守社区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管理,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尊重居民意愿,不得强制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活动应注重实效,不得损害居民利益。
第五章其他人员管理第十八条社区其他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秩序。
第十九条社区其他人员应尊重社区居民,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社区其他人员应主动配合社区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社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社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损害社区居民利益的行为,社区将依法予以处罚。
西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城区所有社区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区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四)协助做好社区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工作;(五)做好社区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六)及时向居民传达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社区工作信息;(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处理居民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权限:(一)参与社区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社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的行为提出批评、纠正;(三)依法依规对居民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区居民进行走访、调研、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管理:(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三)保持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加强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考核:(一)考核内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二)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第八条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授予荣誉称号;(二)晋升职务;(三)发放奖金;(四)其他奖励措施。
社区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工作时间规定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5天。
第五条工作时间分为上午班和下午班,上午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班时间为13:30-17:30。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岗位,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工作时间调整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工作时间调整,包括加班、调休等。
第十条加班工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如确需安排在工作日加班,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申请。
第十一条调休时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休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工作时间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社区主任负责监督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确保制度落实。
第十三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管理,定期向社区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社区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社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社区办公室负责补充和完善。
社区专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二)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三)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工作;(四)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请假、休假等工作;(五)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等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验者优先;(五)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考察;(五)公示、录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二)社区工作业务知识;(三)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物业、安保、保洁、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忠诚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权限:(一)依法依规处理社区居民的诉求;(二)参与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四)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五)其他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四)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社区居民的隐私;(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六)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维护社区工作人员形象。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适应社区工作需要。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社区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表现;(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五)群众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二条受到处罚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的,可申请复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旨在强化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社区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1. 选拔与任用(1)社区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2)选拔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选举等方式产生。
(3)新任社区工作者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工作职责(1)社区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社区工作,服务社区居民。
(2)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
(4)负责社区治安、卫生、环保等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 工作纪律(1)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党纪国法。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四、培训与考核(1)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定期举办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社区党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
2. 考核(1)社区工作者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思想政治素质等。
(2)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五、激励与保障1. 薪酬待遇(1)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薪酬待遇。
(2)社区党组织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
2. 休息与休假(1)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与休假。
(2)社区党组织应关心社区工作者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党组织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社区工作,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2. 负责社区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3. 调查了解居民需求,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4.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区管理工作;5. 加强与上级部门、居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居民意见和诉求;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权限:1. 依照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2. 拥有对社区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有表决权;4.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提议权和罢免权;5. 拥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的监督权。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社区工作;2. 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能力;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区工作。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1. 新聘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2. 定期组织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3.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个人素质。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九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1.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2.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3.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原则,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人员配置与职责第四条居民社区工作人员配置:1. 主任:负责社区全面工作,主持居民委员会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工作。
3. 专职委员:负责社区具体事务,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4. 志愿者: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各类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条居民社区工作人员职责: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区稳定。
2. 调查了解社区居民需求,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服务工作。
3.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4. 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生活品质。
5. 处理社区居民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计划制度:1.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
2.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按月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工作报告制度:1.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
2.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于每月底前向社区居民公布工作月报,接受居民监督。
第八条工作会议制度:1. 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居民委员会会议应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听取居民意见。
第九条工作考核制度:1. 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廉洁自律第十条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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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009年2月25日为加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务要求,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
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
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地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提高社区各项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4、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三、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4、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严格工作纪律。
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窜岗和离岗。
6、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7、严格考勤纪律。
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
每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连续三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累计超过半月,扣除当月工资,请假按旷工处理。
其它婚嫁、产假,均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8、严格请销假制度。
请病、事假三天内向主任请假;一周内向总支书记请假;一周以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有请假书面假条,过后及时销假,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9、工作人员要爱护居委会公共财物,若有损坏要照价赔赏。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
1、社区工作人员要重心下移,深入社区居民小组,与居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建好居民,小组网络人际关系。
2、对自己所分管的片,要求每季度入户一次,其中重点户每月入户一次,入户率为100%,入户调查结果准确详实。
通过入户,全面掌握本片计生流动人员、育(孕)龄妇女、低保困难户、优扶对象、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业务部门要求的重点人口信息,为开展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3、对入户不到位,调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1、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的,享受全年补贴、年终奖励和专项奖励。
2、遵守社区居各项制度,做到按时出勤,有事请假。
每事(病)假,无假条扣除本人日补贴20元;全年累计15天,不予发给年终奖,累计30天的,按照不能胜任社区工作处理,不予聘用。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失误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年终奖10%。
在镇、县和市级以上造成影响的,扣除全部年终奖励,并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以上制度若有违规:干部报请上级党委、政府。
工作人员: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六、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