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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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幸福。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基本原则1. 服务至上:社区工作人员应视居民的需求为首要任务,竭尽全力提供优质的服务;2. 公正平等:社区工作人员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居民,不偏袒任何一方;3. 诚信守法:社区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与居民建立诚信的关系;4. 公开透明: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的监督,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工作职责1. 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社区的发展,包括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2. 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应居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3. 社区工作人员应协调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4. 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巡查社区设施的状况,及时修复和改善;5. 社区工作人员应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

四、岗位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社区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 善于沟通: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与不同背景的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3. 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社区工作人员应熟练运用办公软件,提高工作效率;4. 注重团队合作: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团队合作,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5. 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以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管理制度1. 考核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考核,包括居民满意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和惩罚相结合,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2. 奖励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应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贡献,享受相应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奖励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处罚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应依照相应的处罚制度进行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是指全市统一选用、在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社会工作站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在市社会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会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展的、与社会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党建、社会综治、计生服务、社会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会的工作事项。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会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决群众利益矛盾,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居民服务。

5、组织、协调社会单位开展市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会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第五条核定人数。

以镇、街道、区所辖户数和工商业户为基数,核定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镇、街道、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规模确定各社会具体人数。

社区工作者人数实行三年一核,由市人事、民政部门初拟意见,提报市政府核批。

每个社会根据基数按每300户—400户或每1000户工商业户1名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自管党员超过70人的社会可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总数上,每个社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作⼈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强、服务⽔平⾼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作者队伍,提⾼社区管理和服务⽔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的专门从事社区⼯作的⼈员。

其基本职责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针、政策。

(⼆)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政管理与社区⾃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政和居民依法⾃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作⽅案和发展规划,运⽤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社区⽂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作。

(七)运⽤社会⼯作⽅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理疏导、⼈⽂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向⼈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社⼯⼈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员的任职条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强,热⼼为居民服务,具有⼀定的组织能⼒;(⼆)具有⼤专以上学历,⾝体健康,新招聘的⼈员年龄⼀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员,因⼯作需要增加社⼯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

招聘⼯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员程序:(⼀)应聘者申请报名;(⼆)对应聘⼈员进⾏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续聘)合同。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规范社区工作人员合理流动,强化人员管理,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包括XX街道辖区内的各社区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和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街道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到社区的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聘用、借用、交流第四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为社区聘用与其工作相当的社区工作人员。

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可为社区设定社区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等职位,各职位之间可兼职。

第六条街道新聘用社区人员时,拟新聘请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德高尚,为人和气,办事公道,适合做群众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口齿清楚,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3、具有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常识。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年龄25周岁以上,热爱社区工作。

6、社区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过考察合格,方可聘用。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和面试一般由街道组织。

笔试和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以上,否则不予以录用。

第八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经过考试、考察、体检等合格后,经过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择优录用。

新聘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终止试用,不予聘用。

第九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区借用优秀工作人员。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可根据各社区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交流,但交流时要考虑本人对社区工作的熟悉情况和适应情况慎重进行。

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一般在年度末或者届满前进行。

街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人员交流。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可征求社区主要领导或者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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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
(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

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

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
一。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工作站负责人在考勤中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社区当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扣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年终奖。

两委成员及工作站人员考勤情况由街道社事科进行汇总,涉及扣发工资及奖金的,报由党政办审查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10元,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工资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工资。

年度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二)请假
1、病假
(1)社区工作人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社区权责领导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街道党政办核定后,再行给予工作安排。

(3)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20%;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40%;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60%,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80%。

(4)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50%。

2、事假
(1)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社区权责领导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规定程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80%。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社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四)民主评议参照《武侯区社区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试行办法》执行。

(五)民主评议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街道党政办、社事科牵头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驻辖区单位代表参与进行测评。

(六)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再由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在听取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等次建议,由街道党政办综合各业务科室意见及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不含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

(七)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八)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在社区内公示,并作为对个人的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绩效考核为优秀,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当年本人1个月工资。

对连续3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执行《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六章纪律与惩戒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四)对组织安排布置的工作缺乏执行力,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群众;
(六)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作风专断,党务、居务大事不召开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居务和站务或党务、居务、站务公开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十)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喝酒、打牌、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十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应当给予惩戒;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诫免、停薪、停薪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诫免谈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或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两次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20%,或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诫免: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重的或者民主评议连续两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的,给予诫免。

诫免时间为2个月,诫免期工资按60%计发。

(四)停薪:诫免期满仍无法改正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三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五)停薪停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并劝其辞职。

(六)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违背十四条所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都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班子成员罢免试行办法》予以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辞职与卸任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辞职,应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辞职的换届卸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侯区**街道党政办、社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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