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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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在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岗位职责、考核及培训等方面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培训社区工作者是服务社区居民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社区工作者培训是必要的,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1 培训内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管理、服务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社区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培训。

1.2 培训形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授课、在线学习等形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实地实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是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以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1 居民服务社区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增进社区居民的福祉感。

2.2 社区管理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3 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还应承担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度。

三、社区工作者考核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品质和履职水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3.1 考核指标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指标应包括服务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

3.2 考核周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职位晋升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和聘用须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须体现科学合理、效能优先的理念,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把职位与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对应起来。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一级一档为最高级,职级与档次对应:(一)一级社区工作者:一档;(二)二级社区工作者:二档、三档;(三)三级社区工作者:四档、五档、六档;(四)四级社区工作者:七档、八档、九档、十档;(五)五级社区工作者:十一档、十二档、十三档。

第三章职位结构比例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一级职位数不超过5%,二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三级职位数不超过25%,四级职位数不超过40%。

第四章职位聘用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根据社区工作者职位等级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进行。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择优聘用:(一)聘用为一级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职位晋升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和聘用须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须体现科学合理、效能优先的理念,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把职位与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对应起来。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一级一档为最高级,职级与档次对应:(一)一级社区工作者:一档;(二)二级社区工作者:二档、三档;(三)三级社区工作者:四档、五档、六档;(四)四级社区工作者:七档、八档、九档、十档;(五)五级社区工作者:十一档、十二档、十三档。

第三章职位结构比例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一级职位数不超过5%,二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三级职位数不超过25%,四级职位数不超过40%。

第四章职位聘用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根据社区工作者职位等级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进行。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择优聘用:(一)聘用为一级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社区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工作法》和《上海市行政区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指的是在社区服务系统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社区办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社区工作,关心群众;(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工作的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服从组织领导。

第二章职责和权益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开展社区综合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二)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推动社区自治发展;(三)做好社区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为社区发展提供依据;(四)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开展社区文化和教育活动,促进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二)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三)参与社区决策和事务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五)享受合法的休假和节假日。

第三章入职和退出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聘任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社区工作者的编制和岗位。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聘:(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二)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三)退休、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

统一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

将岗位用人、绩效考核、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用人单位,人员在基层一线使用,管理在基层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分工合作。

区委组织部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区编办负责实施额度管理;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建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估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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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809035028809035002
【发布日期】2016.04.09
【实施日期】2016.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

统一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

将岗位用人、绩效考核、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用人单位,人员在基层一线使用,管理在基层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分工合作。

区委组织部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区编办负责实施额度管理;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建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估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五)职业化、专业化。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逐步扩大持证上岗的覆盖面,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队伍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队伍实行街道(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
(一)人事管理。

岗位聘用、人事档案、人员调配、薪酬福利、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以及工作考勤、工作纪律、任务下达、岗位协同等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二)业务管理。

社区工作者队伍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权利义务等,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额度管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

社区工作者实施额度管理和总量调控,坚持精干高效、科学合理、集中管理、统一审批,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第六条额度确定。

在本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综合各街道(镇)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等因素,对不同岗位社区工作者分类确定额度。

第四章职业资格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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