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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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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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环保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8部门于2003年6月24日,联合公布了《剧毒化学品目录》。

该目录将随着我国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水平和毒性认识的提高,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新的目录。

目录将剧毒化学品定义为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因其特殊的危害性而成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同时,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摘录如下:一、《条例》第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四项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24年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发生剧毒化学品危害事故,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公司生产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3、责任3.1总经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

3.2行政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发放、建立台帐。

3.3综合管理部协助行政部进行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发放、建立台帐。

3.3各生产单位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申购、领取、使用管理、建立台帐等。

4、程序4.1申购4.1.1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总经理审批,要明确剧毒物品名称、数量、用途。

4.1.2使用单位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按国家规定进行采购。

4.2验收剧毒物品购入后,须由使用单位、行政部、综合管理部三方共同验收。

查看数量、包装情况、是否损漏、手续是否齐全等情况。

4.3入库保管经三方共同验收后的剧毒物品由行政部、综合部人员一起保存入剧毒物品专柜。

剧毒物品专柜由行政部保管,钥匙由行政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保管。

行政部同时建立剧毒物品台帐。

保管室要防止盗窃、火灾、洪水等,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4领取由使用单位填写剧毒物品领取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部。

行政部和综合部一起开柜发放。

使用单位领取人员必须至少两人一起领取。

领取完毕,行政部进行登记。

4.5使用使用单位领取剧毒物品后,进行登记。

使用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使用情况也必须及时登记。

未用完的剧毒物品须及时交行政部保管,程序和4.2、4.3相同。

4.6检查行政部和综合部每月对剧毒物品共同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记录。

发现剧毒物品丢失,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024年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化学品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一些化学品中含有剧毒物质,如果不加以正确的管理和控制,很可能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2024年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二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二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一、引言剧毒化学品是一类具有极高毒性、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潜在风险巨大的化学物质。

其误用、泄漏或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因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二、剧毒化学品的特点和危害性剧毒化学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极高毒性:剧毒化学品具有强烈的毒性,即使极小剂量的接触或摄入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中毒反应。

2. 易挥发和易吸入:剧毒化学品往往具有较低的沸点和蒸汽压,易挥发并迅速进入空气中,给人们带来吸入风险。

3. 生物蓄积性:剧毒化学品在生物体内会积累并难以排出,长期暴露可能导致慢性中毒。

4. 潜在爆炸性:一些剧毒化学品具有潜在的爆炸性,一旦受到热源或撞击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剧毒化学品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人身伤害:剧毒化学品接触或摄入后可引起中毒反应,包括头晕、恶心、呕吐、昏迷甚至死亡。

2. 环境污染:剧毒化学品泄漏或排放可能对土壤、水源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 财产损失:剧毒化学品事故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如设备损坏、工厂停产等,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经济压力。

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剧毒化学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以下是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人身安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 防止环境污染: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泄漏和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3. 维护社会稳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能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频率,维护社会稳定。

四、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剧毒化学品分类:将剧毒化学品按照其毒性程度和危险性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剧毒化学品的名称和CAS编号)。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章用途与储存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禁止超范围和超权限使用剧毒化学品。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存放在专用储存室内,严禁与非剧毒化学品混存;(二)储存室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火灾等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和安全疏散;(三)储存室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标识剧毒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储存室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堆放和烟火进入。

第七条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架、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防止泄漏、腐蚀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并按要求保存一定期限,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查阅。

第三章运输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

第十条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采取专用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腐蚀和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运输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运输的安全和准时到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剧毒化学品的名称和危险性。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系列制度。

剧毒化学品具有极高的毒性,一旦发生事故或者泄漏,可能会对人体、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制度的构建、内容和执行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的构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构建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立法依据: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剧毒化学品的特点和危害性,制定具体细化的管理办法,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宣传培训:将制定好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提高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4.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提升,确保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二、制度的内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剧毒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要求:根据剧毒化学品的危害等级,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能够对剧毒化学品进行识别和区别。

2.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管理: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评估和监控、生产操作规范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的规定等。

3.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制定剧毒化学品运输的管理办法,包括运输车辆和容器的选择和规范、司机和运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危险品运输标志和标签的使用等。

4.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包括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购买和使用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和管理等。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范本(二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范本(二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产生的危害。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确保安全。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存放的安全性。

第七条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件。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和手续,不得进行非法销售。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用户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使用单位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进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装载剧毒化学品必须采取密封和固定措施,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剧毒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目标第二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有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社会共治。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储存、安全使用、安全运输、安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体系,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关岗位职责的人员负责并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并建立相应的储存档案,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剧毒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稳定。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应明确使用目的和方法,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便于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任务和职责第十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明确各个环节的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能够熟悉应急处理和事故应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储存管理体系,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明确使用目的和方法,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运输,并建立相应的运输档案和车辆维护记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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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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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我国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新编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环保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8部门于2003年6月24日,联合公布了《剧毒化学品目录》。

该目录将随着我国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水平和毒性认识的提高,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新的目录。

目录将剧毒化学品定义为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因其特殊的危害性而成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同时,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摘录如下:
一、《条例》第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
定并公布。

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四项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晶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
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九、《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十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十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
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十三、《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四、《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做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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