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零星维修工程故管理制度

零星维修工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零星维修工程故,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保障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零星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管线、建筑等维修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设备部门负责执行,各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进行零星维修工程管理。
第四条零星维修工程指维修工作量较小、周期较短、维修范围相对狭窄的维修项目。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包括日常维修保养、紧急维修和计划维修等内容。
第六条零星维修工程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维修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维修工程的分类第七条根据维修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量,零星维修工程可分为A、B、C三类。
第八条 A类维修工程包括安全、环保、生产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公司设备部门的专业维修人员负责执行。
第九条 B类维修工程包括日常维修保养、一般设备的维修保养,由各部门的设备维修员或主管负责执行。
第十条 C类维修工程包括非生产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由各部门的维修人员或维修班组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紧急维修工程,负责人应及时调动相关人员和资源,确保维修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维修工程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由公司设备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共同评估确定。
第三章维修工程的执行第十三条维修工程的执行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不能随意操作。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在维修现场必须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维修工作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六条维修工程完成后,负责人必须做好维修记录和维修报告,交由设备部门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维修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领导或设备部门进行汇报,寻求协助解决。
第四章维修工程的验收第十八条维修工程完成后,负责人必须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维修工程进行细致检查,确保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零星维修工程一般指单项工程金额在3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具体指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堂的屋面、天棚、墙地面、门窗、水电、室内设施维修;室外道路、绿化、地面砖、挡墙、水电木维修等方面的小型维修。
第三条零星维修工程经费来源:当年年度维修预算资金。
第四条零星维修工程指导原则:减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后勤保卫处可设置常规性小维修项目,单个项目概算小于500元的可以计件形式组织采购服务公司按中标价进行处理。
超过500元而小于30000元的,可由后勤保卫处组织中标服务单位现场议价,按同等条件价低者维修的原则进行处理。
超过3万元属于大型维修项目,但总概算低于政府公开招标50万元要求的,由学校后勤保卫处按校内招标流程组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学校零星维修工程,主要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报告、安排实施零星维修工作、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六条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1.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1)使用单位以维修申请单或网络报修系统提交的维修项目。
(2)学校按需安排的零星维修工程。
(3)维修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
2.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由报修单位提出申请,进入校内审批流程(投资规模超10万元的须进行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审批流程)。
实行审批后组织维修,竣工验收后按合同支付原则。
第七条零星维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和结算原则:(1)概算500元以内的。
以计件形式结算,由后勤保卫处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若干服务公司后,设置处室内部相关审批流程直接安排实施,并进行质量监控和验收。
计件维修项目按月进行结算,由后勤保卫处建立维修台账(须有被服务单位确认维修内容签证的凭证),根据实际发生额每月初统一进行结算支付。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试行)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维修资金,更好发挥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零星小型维修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施工管理、单项工程预算未达到5万元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
其中零星维修是指单项预算低于1千元的维修项目,小型维修项目是指单项预算达到1千元、未达到5万元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零星小型维修工程范围包括: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等维修改造工程。
经营性场所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场所经营单位负责。
物业合同范围内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四条零星小型维修工程具有突发性、分散性、时效性等特点,按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超标自负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施工单位负责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施工。
第五条后勤基建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报修单位应填写《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申请审核单》,详尽描述维修原因及内容,并附维修部位现状图,交报修接待人员。
第七条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维修内容估算维修费用,单项估算维修费用低于1千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直接安排实施;单项估算维修费用达到1千元、未达到5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需由施工单位先行编制预算,经审批立项后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1千元、未达到5千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达到5千元、未达到1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未达到5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零星小型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要求开展现场监管,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落实合同和安全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
小修工程制度

小修工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加强工程监督,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修工程指建筑工程中,不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
通常包括维修、更换、改造、部分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小修工程应按照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小修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正当权益。
第五条小修工程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小修工程项目需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小修工程项目需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小修工程项目需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
第九条小修工程项目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停工或暂停施工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小修工程项目需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小修工程项目需符合消防要求,确保建筑安全。
第十二条小修工程项目需按照规定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小修工程项目需保证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小修工程项目需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
第十五条小修工程项目需做好环保工作,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小修工程项目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操守。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十七条小修工程项目的立项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需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工程内容、工期、预算等,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需就工程用途、资金来源、建筑规模、设计要求等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需编制施工图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需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等,并建立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管理,县、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资金在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修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小修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外,严禁挤站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计划有各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州(地、市)交通局复核,经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我县受特殊地理、地质影响,每年春融期滞后,公路病害的高发期在四、五月份,根据费改税情况,为准确反映每年的养护小修工程质量,一是各单位按每年九月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调查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小修工程量表;二是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核定的小修工程额度编制小修工程量表。
通过两项分析定个单位小修工程量。
第八条省局根据经省财政审核批复、省交通厅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预算,将小修工程计划下达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局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分解下达给各县交通局。
第十条各县交通局根据承担的小修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分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公路的服务品质,应根据我县不同地区的气候点,按照《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要求,对需修复的小修工程项目,做到及时修复。
在小修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上,应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工程项目的申报及小修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负责日常小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中,配合总段完成对小修工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小修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应从小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小修工程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的小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维修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确保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其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沿线交通设施等。
小修工程就贯彻“全面养护、预防为主,及时抢修、提高质量、保持完好”的原则。
这项工作具体由处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检查、考核。
一、小修工程范围(一)路基1、公路边沟、截水沟破损部位进行小段开挖、铺砌、沟缝。
2、清除公路路基局部塌方,填补缺口。
3、局部整修档墙、护坡、泄水槽、拦水埂。
4、加固路肩板、碎落台等路基构造物。
(二)路面1、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2、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3、路缘石的修理;4、处理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局部、轻微病害。
主要包括路面坑槽、油污、千斤坑等;(三)桥梁、涵洞1、局部修理、更换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3、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4、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四)绿化1、乔、灌木、花草缺株的补植;2、修剪乔、灌木;3、树林除草、施肥、移栽;(五)沿线设施1、安全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界牌、中央分隔带移动互栏等的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二、程序1、各工区每月进行路况病害调查,将路况现状及病害汇总,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养护中心。
2、养护中心核定调查报告,并制定病害处治维修及各项小修工程计划。
内容具体为:产量指标、质量指标、小修工程年公里成本和单位项工程、主要材料消耗、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
3、按核定指标对养护中心下达计划实施。
4、小修工程费用养护科按月下拔。
三、养护中心在各所执行计划期间,对各工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
完工后进行验收、考评。
四、路基、路面小修保养具体内容及工程管理要求如下:路基、路面小修工程是小修工程的主要部分,也是决定小修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有在。
小修工程管理制度

八、信息公开与沟通
1.工程项目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报告,保持透明度。
九、监督与考核
1.建立小修工程监督机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2.对参与小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3.鼓励创新,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小修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小修工程的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居民需求。
2.小修工程指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施工周期短的维护修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修补、管网维修、设施更新等。
3.所有参与小修工程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1.成立小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3.鼓励居民参与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全管理
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
2.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
七、环境保护
1.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废弃物料要合理分类,做好回收或处置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施工质量。
3.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成品验收等各环节实施严格把控。
道路养护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道路养护小修工程管理办法2.1 目的本着“便于操作、反应及时、资金使用合理”的原则,以“提高道路管养水平、及时修复公路病害、确保小修经费合理使用”为目标;明确规定公路小修的工作对象、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考核方法;尽快恢复公路正常使用状态,使之处于良好的服务水平。
2.2 小修工程的内容1.2.1 路基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1、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路基小修管理,路基小修范围包括:路缘石、排水系统、路基边坡与挡土墙等防护设施。
路基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路基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表:表1.1 路基小修范围表1.2.2 路面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路面小修管理,路面小修范围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中央分隔带等。
路面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路面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2 路面小修内容1.2.3 桥涵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桥涵小修管理,桥梁小修范围包括:桥面系、桥梁伸缩装置、桥梁上部承重构件、桥梁下部结构及调治构造物等;涵洞小修范围包括:清理涵洞洞口、洞身、窖井及上下游沟槽的泥砂等淤塞物、清理通道排水系统的泥砂等淤塞物。
桥涵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桥涵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桥梁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3 桥梁小修内容涵洞、通道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4 涵洞、通道小修内容1.2.4 隧道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隧道小修管理,隧道小修范围包括:内装、抹面、衬砌等。
隧道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隧道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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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的小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维修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确保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其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沿线交通设施等。
小修工程就贯彻“全面养护、预防为主,及时抢修、提高质量、保持完好”的原则。
这项工作具体由处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检查、考核。
一、小修工程范围
(一)路基
1、公路边沟、截水沟破损部位进行小段开挖、铺砌、沟缝。
2、清除公路路基局部塌方,填补缺口。
3、局部整修档墙、护坡、泄水槽、拦水埂。
4、加固路肩板、碎落台等路基构造物。
(二)路面
1、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
3、路缘石的修理;
4、处理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局部、轻微病害。
主要包括路面坑槽、油污、千斤坑等;
(三)桥梁、涵洞
1、局部修理、更换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3、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
4、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四)绿化
1、乔、灌木、花草缺株的补植;
2、修剪乔、灌木;
3、树林除草、施肥、移栽;
(五)沿线设施
1、安全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界牌、中央分隔带移动互栏等的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
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二、程序
1、各工区每月进行路况病害调查,将路况现状及病害汇总,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养护中心。
2、养护中心核定调查报告,并制定病害处治维修及各项小修工程计划。
内容具体为:产量指标、质量指标、小修工程年公里成本和单位项工程、主要材料消耗、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
3、按核定指标对养护中心下达计划实施。
4、小修工程费用养护科按月下拔。
三、养护中心在各所执行计划期间,对各工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
完工后进行验收、考评。
四、路基、路面小修保养具体内容及工程管理要求如下:
路基、路面小修工程是小修工程的主要部分,也是决定小修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有在。
因此加强路基、路面小修工程的管理是提升公路管养水平的中心内容,是决定养护管理水平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