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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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标准版)

2021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标准版)

2021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下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20xx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量、按投资完成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项目的专项计划管理。

三、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根据项目的战略目标和资源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项目专项计划,确保项目的整体协调和一致性。

2.依法依规:项目的专项计划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3.真实可行:项目的专项计划必须基于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风险管理:项目的专项计划必须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5.信息共享:项目的专项计划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共享,确保各方对项目的了解和参与。

四、项目专项计划编制1.确定编制责任:明确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责任人,并组织项目团队相关成员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2.调研准备:对项目的背景、目标、需求等进行充分了解,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为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3.目标制定:根据项目要求和需求,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

4.任务划分:将项目的整体目标划分为具体的工作任务,明确各个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5.资源配置: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计划,合理配置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6.风险考虑:识别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考虑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变更和调整。

7.计划编制:将上述内容整合,制定项目专项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8.审核批准:项目专项计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五、项目专项计划执行1.细化计划内容:将项目专项计划细化为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计划,明确各个阶段和工作节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2.资源分配:根据计划的需求,合理分配项目所需的各类资源,确保项目可以按计划进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办教[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

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

具体如下: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1.预算编制。

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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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版)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20120410 A/1
专项计划工作流程图
专项计划编制
专项计划执行
专项计划调整
专项计划申诉
总裁办
项目管理部
区域工程技术部
各职能中心/部门
(采购、设计、工程招标)
运营中心专项计划备案
计划执行提出预警
对本项目和职能中心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审核评估情况并报送运营中心计划执行
对运营中心转送的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申请调整申请调整
配合编制并确定专项计划
申诉申诉受理评估终审
沟通确认调整后备案
评估编制审核并报送运营中心
组织编制并确定专项计划
评估情况报区域工程技术部汇总统计考核结果
1目的
1.1明确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采购专项计划任务项输入条件标准、输出成果标准及完成时间标准,
厘清区域/项目与职能中心/部门的责任,确保项目开发过程中职能中心/部门与区域/项目的高效联动。

2术语和定义
2.1项目专项计划:指依据项目二、三级计划编制的各专业的工作控制计划,如设计专项计划、工
程招标专项计划、采购专项计划等;
2.2项目专项计划任务项:由职能中心/部门与项目管理部共同完成的专项工作;
2.3任务项输入条件标准:完成本任务项的前提条件标准;
2.4任务项输出成果标准:判定本任务项是否完成的标志;
2.5任务项完成时间标准:在输入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完成本任务项所需要的标准时间;
2.6专项计划分解工作项:专项计划任务项的接口子项工作,不含接口以外的责任方内部的系列工
作。

3适用范围
目前主要涵盖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采购等专项工作,涉及到集团所有职能中心/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采购中心)
4主要职责
4.1运营中心
4.1.1项目专项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修改完善;
4.1.2组织职能中心/部门与区域/项目研讨确定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并修改完善;
4.1.3组织确定项目专项计划参考模板;
4.1.4组织编制项目专项计划前置工作完成时间参考指引
4.1.5督促区域工程技术部上报专项计划备案;
4.1.6牵头组织专项计划考核工作,审核并统计考核结果;
4.1.7受理职能中心/部门或区域/项目的申诉。

4.2职能中心/部门
4.2.1配合项目部完成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
4.2.2完成专项计划中由职能中心/部门负责的任务项;
4.2.3负责对项目部专项计划完成情况及本中心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
馈至运营中心。

4.3区域工程技术部
4.3.1督促项目管理部与职能中心/部门完成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
4.3.2审核确认项目专项计划,汇总后上报运营中心备案;
4.3.3审核项目部及职能中心/部门专项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运营中心。

4.4项目管理部
4.4.1负责组织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
4.4.2完成专项计划中由项目部负责的任务项;
4.4.3负责对项目部及职能中心/部门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区域工
程技术部;
5关键活动描述
5.1项目专项计划的分类及内容
5.1.1本《办法》目前主要涉及三类项目专项计划,即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采购专项计划。

5.1.2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采购专项计划任务项清单见表单7.1、7.2、7.3。

5.2项目专项计划标准的确定
5.2.1项目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是运营中心组织职能中心/部门和区域/项目协商确定的,是专项计
划编制的依据;
5.2.2项目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包括任务项名称、任务项输入条件标准、任务项输出成果标准、任
务项完成时间标准。

5.2.3关于任务项完成时间标准的特别说明:对于项目示范区、样板房及其它有特殊时间节点要求
的任务项(经总裁、主席等高层领导指示),区域/项目及职能中心/部门须共同商议,以完成任务为原则,确定特殊专项计划的具体节点完成时间,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5.3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
5.3.1组织编制
项目专项计划由项目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以项目总经理和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双方签字确定为完成标志。

职能中心/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项目完成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

5.3.2编制时间
专项计划应在三级计划编制完成后十天内完成。

5.3.3编制内容
运营中心提供项目专项计划的标准模板,标准模板见表单7.4、7.5、7.6,项目部在编制专项计划时参考标准模板进行编制。

5.3.4编制流程
1)项目一级计划确定后,项目管理部应在编制二级计划、三级计划时同步进行项目专项计划的编制;
2)在项目三级计划确定后两天,项目管理部应完成项目专项计划初稿,并将初稿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给职能中心/部门及区域工程技术部进行沟通确认;
3)职能中心/部门及区域工程技术部在收到项目专项计划初稿后三天应给出确定的书面意见;
4)项目管理部根据相关意见对项目专项计划初稿进行完善,由项目总经理与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定稿。

项目专项计划定稿应在三级计划确定后十天内完成。

5.3.5发布
项目专项计划定稿后,由项目管理部对项目专项计划进行发布,同时报送职能中心/部门及区域工程技术部,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报送运营中心备案。

5.4项目专项计划的执行
5.4.1区域/项目的执行
1)项目专项计划是项目开发工作的实施性计划,项目管理部应当将项目专项计划中相关的任务项纳入到月度工作计划中并严格执行;
2)项目总经理在召开每周例会时应就项目专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重点关注需纠偏的专项计划工作;
3)项目管理部应将专项计划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及时跟进上游工作执行情况、动态评估上游工作执行偏差及集团经营策略变化等原因给自身节点工作带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
计划预警。

4)项目管理部每月末对项目部及职能中心/部门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区域工程技术部,区域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送运营中心;
5.4.2职能中心/部门的执行
1)职能中心/部门应统筹集团各项目的专项计划,且将各项目专项计划中相关的任务项纳入到月度工作内容中并严格执行;
2)职能中心/部门应及时跟进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动态评估项目专项计划执行偏差,及时提出预警;
3)运营中心将区域上报的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转送至相应的职能中心/部门审核确认,职能中心/部门对项目部及本中心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运营中
心。

5.5项目专项计划的调整
5.5.1调整条件
项目专项计划在满足项目一、二级计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整,但应在专项计划节点发生前提出申请,落入当月考核的节点不予调整。

5.5.2调整流程
1)项目管理部或职能中心/部门如需对项目专项计划进行调整,由提出方提出申请报送区域工程技术部评估;
2)区域工程技术部评估通过后,项目管理部对专项计划进行调整,并由项目管理部及职能中心/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报运营中心进行备案。

5.6项目专项计划的考核
针对项目专项计划编制、专项计划执行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项目专项计划考核办法》
5.7申诉
5.7.1项目专项计划考核执行后,项目管理部及职能中心/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性、项目所在
地的政策情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困难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项目或职能中心/部门应准备相应的申诉资料,项目申诉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提交运营中心,职能中心/部门申诉直接提交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呈报总裁办核定;
5.7.2特别说明:项目示范区、样板房及其他有特殊时间节点要求的任务项,具体完成时间节点由
区域/项目及职能中心/部门进行商议;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域/项目或职能中心/部门可将相应的资料提交运营中心协调,运营中心视情况呈报总裁办核定。

6支持性文件
6.1【项目三级计划体系管理办法】
6.2【2012年度项目月度计划考核办法】
6.3【项目专项计划考核办法】
7记录和表单
7.1【设计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
7.2【采购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
7.3【工程招标专项计划任务项标准】
7.4【设计专项计划参考模板】
7.5【采购专项计划参考模板】
7.6【工程招标专项计划参考模板】
7.7【设计专项计划前置工作完成时间参考指引】
7.8【采购专项计划前置工作完成时间参考指引】
7.9【工程招标专项计划前置工作完成时间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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