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管理制度第一条概述为了规范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第三条专项方案编制1.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施工需求、工程特点和施工技术要求编制专项方案。
2. 专项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质量保障、环境保护等内容。
3. 专项方案应经项目经理审核并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专项方案执行1. 施工单位在执行专项方案时,应按照方案要求履行工程质量检验、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方案规定,若需要变更,应重新编制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专项方案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管理档案,包括专项方案编制、审核、批准、执行和变更等记录。
2. 专项方案管理档案应按规定保存,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监管部门查阅。
第六条专项方案评估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专项方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定期对专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七条外部合作1. 施工单位在编制专项方案时,若涉及外部合作,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
2. 对于专项方案中所涉及的外部合作方,施工单位应建立合作档案,在合作过程中应予以监督。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1. 对于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专项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2. 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须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若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甚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条审查和修订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审查和修订,并按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
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2.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3.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
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公司专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专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范本的核心在于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体系。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同时,各项目部门也需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负责人,形成从企业到项目的完整责任链条。
制度范本中应详细规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紧急应对技能。
定期的安全演习和考核,能够有效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制度范本需要对现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格规范。
这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高风险作业的审批流程、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标准等,每一项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标准化管理,减少人为失误,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制度范本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隐患排查体系,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应急预案的制定也是制度范本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设备故障等多种可能的紧急情况。
预案中要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队伍的组织架构及联系方式,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制度范本还应包含对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更是对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的强化。
公司专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的制定,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
它涉及到责任体系的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现场操作规程的规范、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多个方面。
只有将这些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才能真正构建起坚固的安全防线,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2020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87号)
![2020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42e447cc7931b765ce1597.png)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各项目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2012.4.20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专项工程款管理制度

专项工程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工程款管理,提高专项工程款使用效率,确保专项工程款安全,根据《关于做好专项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财政司(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专项工程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工程款资金应当用于指定的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专项工程款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专项工程款安全、规范、透明使用。
第五条专项工程款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专项工程款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专项工程款管理流程第八条专项工程款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核准、下拨、使用、结算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九条申请环节(一)专项工程款申请应当提交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专项工程项目情况、资金需求、用途等。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十条核准环节(一)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专项工程款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核准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向本单位下达文件,明确专项工程款的用途、金额等信息。
第十一条下拨环节(一)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专项工程款下拨到指定账户。
(二)下拨专项工程款时,应当填写相关下款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环节(一)使用专项工程款时,应当认真执行专项工程项目计划,按照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私划、挪用、滞留等。
(二)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结算环节(一)专项工程款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结算,提供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3—资。
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三)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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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费用测算的部门:工程部。
第二条项目经理的确定:
公司在接到上级部门或招标完成后,即由工程部测算出施工费用,在公司内部公布。公司内有意愿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职工依据图纸或招标文件或工程部的文字资料,书面写出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费用目标,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责任
1、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责任状》完成改项工程;
2、团结施工人员,维护公司利益;
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
4、按公司规定上报工程的进度、费用支付、安全等情况;
5、摧讨拖欠的工程款;
第四条项目经理的权利
1、从公司的职工中选择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
2、工资奖金分配权利(项目经理与职工的工资比例不得大于1.8倍);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一次,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4、按照责任状的目标完成后,给予该项目部每人平均10000元的奖励源自如有节余,则给予该项目部50%的奖励。
2020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本办法是针对日常养护外所有的工程,采用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来实现对工程的管理。
第一条工程费用的测算:
1、工程费用的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含该项目部管理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
3、对合作单位的支付;
4、对工程或设备等的绝对组织指挥权利;
5、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的人员退回公司再培训;
第五条对项目部的奖罚
1、按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费用情况等,进度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的目标完成,在第一月滞后,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
2、施工费用在第一月亏损,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