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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法知识点总结

中国古代宗法知识点总结

中国古代宗法知识点总结一、宗法制度的起源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家族制度,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在春秋时期,国家形成初步的封建制度,宗法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并发挥作用。

在春秋时期,国家的政权主要由贵族统治,贵族家族的势力逐渐扩大并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宗法制度的形成与贵族家族的势力扩张有密切的关系。

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影响,宗法制度的形成与国家的封建化、农业经济的发展等因素有密切的联系。

二、宗法制度的特点1. 以家族为单位宗法制度以家族为单位,家族成员之间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

家族是宗法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家族内部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秩序,家族成员之间有着深厚的血缘关系。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成员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关系。

同时,宗法制度也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管理和调控社会事务。

2. 严格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下,家族内部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不同的家族成员有着不同的地位和权力。

通常来说,族长拥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力,其次是长子和长孙,而其他家族成员依次排列。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成员的地位和权力通常是遵循血缘关系和长幼尊卑原则的。

3. 血统至上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重要依据,血统至上是宗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在宗法制度下,血统与家族成员的地位和权力是息息相关的,家族成员的血统纯正程度决定了其地位和权力的高低。

家族成员之间的交往和互动通常是基于血统关系的。

4. 严格的规范和制度宗法制度下,存在着严格的规范和制度,家族成员之间的行为和活动受到严格的规定和制约。

家族中的事务、权力的继承以及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度的限制。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成员必须遵守家族的规定和制度,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5. 结构稳定宗法制度下,家族结构是相对固定和稳定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是长期固定的。

家族成员的职责和角色一般是早已确定下来的,不会随意变动。

家族成员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是在宗法制度下长期形成的,是相对稳定而不易改变的。

宗法

宗法

形式
家谱
宗祠
族规
家谱,是使人们知晓统系来处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将古代宗法尊 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 家谱的雏形,在殷商卜辞中的世系关系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谱的修撰已相当发达,大量的家谱书籍问世, 但大多未留传后世,人们一般认为家谱起于宋代。
宗祠习惯上称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宗庙制度产生于周代,《礼 记·王制》中已记载了帝王贵族的宗庙制度。即天子七庙太祖、三昭、三穆,诸侯五庙太祖、二昭、二穆,公卿 三庙太祖、一昭、一穆。秦代“尊君卑臣,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多建祠堂于墓所”。士大夫不敢建宗庙,从此宗 庙成为天子专有。宋代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个家族建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龛,而且, 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1/20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国城 乡各个家族,祠堂是族权与神权交织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当于天子;管理全族事务的宗长,相当 于丞相;宗正、宗直,相当于礼部尚书与刑部尚书。祠堂最能体现宋代宗法制家国一体的特征。
出处详解
1、古代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嫡庶来组织、统治社会的法则。 ①清凤韶《凤氏经说·宗法》:“先王为大夫士立有宗法,义取尊祖收族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 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宗法皆然。继祖,继曾高祖,亦统谓之小宗。大宗惟一,小宗无数。” ②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程侍郎遗集》:“其《答祁淳甫论承重孙妇:“姑在当何服”书》:‘谓今封 建废已久,惟世袭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 ③清冯桂芬《复宗法议》:“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 ④梁启超《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三章第二节:“封建与宗法皆族长政治之圆满者也。” ⑤章炳麟 《訄书·序种姓上》:“故自周季至今,宗法颠坠,豪宗有族长,皆推其长老有德者,不以宗子。” 2、效法。 ①宋胡仔《渔隐丛话前集·杜少陵四》:“老杜於诗学,世以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然观其诗大率宗法 《文选》。摭其华髓,旁罗曲探,咀嚼为我语。

中国法制史2021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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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相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是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四,由于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及礼法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西周提前进入阶级社会,奴隶制发育不完全,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及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所谓“礼”,是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经常并列出现的两个范畴。

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含义:第一,专指砍头的刑法,这是刑的最原始含义。

第二,各种刑罚的通称。

第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重在教化,刑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婚姻继承制度在西周,婚姻继承继承制度往往带有婚姻继承制度以外的政治含义。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平民,一个男子只可有一个妻子,即正妻。

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2、同姓不婚。

即禁止同姓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男女同姓,会生下不强建的一代。

其二,同姓不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另外,还需要经过媒氏中介。

4、婚姻六礼。

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存有不少的祠堂。

如今祠堂仅仅用来在祭祀祖先及婚丧嫁娶,并无实际的功能与作用。

但是在封建时代,祠堂乃至宗族是在法律之外另一种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具体组织形态,任何一个人都会受到宗族制度的影响。

本文以清代的宗族为例,具体讲一讲有关方面的内容。

一,宗族组织概论宗族是在血缘基础上,由信奉共同祖先聚落而居的后裔子孙,按照伦常等级观念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是在宗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形态,封建帝王实行家天下的统治模式,导致宗法血缘关系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有着特殊的意义,宋代以后,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趋于活跃,明清时期,聚族而居构成了宗族组织的主要形态。

清代统治者奉行崇儒重道的基本国策,康熙初颁布了以“文教是先”为核心的十六条治国纲领,即所谓的“圣谕十六条”,其中前两条记载:“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大力提倡孝悌和睦族,反映出统治者对宗族作用的高度重视,将宗族建设与孝治政策有机接合起来。

清中叶以后,社会人口激增,社会动荡加剧,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更加倚重宗族势力来加强封建统治,客观上又促进宗族组织更加成熟,宗族观念更加浓厚。

至清末,自给自足的传统社会经济结构被全面分解,宗族从组织到形式迅速走向衰落,宗族观念意识不断弱化,两千多年来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最具典型特征的宗族制度伴随着封建王朝的终结,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脱变。

二,宗族组织与管理宗族组织的基本特征是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宗族经过不断的代际延续,血缘亲疏关系日趋复杂,因此,人们通常将同一父系的诸子按房分的形式单立出来,依照相同的原则,房分之下继续出现子房分。

这样,原有的大房分便顺理成章成为宗族的支派,一个宗族通过房分建立起来完整的宗族结构。

作为同宗之下的血脉分支的房系,组织成员一般按高祖以下的五服亲属为主要对象。

每个宗族的族谱记载本宗源流时,按照房分脉系分别制作世系图标。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摘要: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本文首先叙述了礼和法的起源和特征,然后具体说明了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

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崇礼轻法、礼法对立、礼法并举。

关键词:礼;制度;宗法社会一、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虽然宗法观念早在商朝时就初步确立了(张晋藩,1995),但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法社会是从西周开始的(刘广明,1993)。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宗法社会主要指中国从西周到明清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

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和法的目标和功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法社会“三纲五常”的权力结构和伦理秩序。

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宗法社会的结构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博弈类型决定的。

尽管西周以来的宗法国家在治理模式、国家形态、宗法形态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但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都体现为双层结构。

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可视为宗族社会。

《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

宗族指同姓、同祖的男系血缘团体,即族人联合体。

由于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地缘关系,宗族社会大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少则数十、数百家、多则数千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

在这个社区内,人们彼此熟悉,交往频繁。

因此,基层宗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85)。

而从国家层面上分析,宗法社会则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宗族组成的宗族联合体,由于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这个联合体中,宗族与宗族之间几乎没有经济交往,与基层宗族社会的特点相反,国家层面上的宗法社会恰恰体现为“陌生人的社会”。

因此,宗法社会在基础层面和国家层面上分别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为双层结构。

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及其特点决定了宗法社会博弈为“双重博弈”:即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博弈表现为重复博弈,而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一次博弈。

本文试图证明,礼是基层宗族社会重复博弈的结果,法的形成则必须从国家层面上即宗族之间一次博弈的角度来解释。

最新古今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最新古今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命题趋势
中外政治制度一直是新课标高考的重点内容, 2010年宁夏、江苏、安徽、广东、海南高考 等均有涉及,尤其是宁夏卷,基本上每年都有 三到四道题选择题考察这一方面内容。预计11 年高考在命题方式上还将会以客观题为主,主 观题若要考查,应以综合题为主,可能会把中 外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考察。
1.古代中国 (1)分封制特点?宗法制核心?(西周) (2)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伯利克里主政, 雅典民主进入 “黄金时代”
雅典民主制度特点: 人民主权,轮番而治,公民内部平等,法律至上
(2)罗马法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不 断 发 展
起源 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
(成文法)
走 向
发展 公民法 万民法

熟 完成:《民法大全》:
公元前6世纪末 国
至公元前5世纪中
家 发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域
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阐释》
(2)根据材料二,指出“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是指 什么选
举(制2度)?代这议一制制度度与。处于起源阶段的西方“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不同:①起源阶段的选举是直接民主:
现代西方的选举是间接民主。
②起源阶段的选举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
现代西方的选举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
解析:第一小问主要考察学生有效解读信息, 有效迁移知识的能力。本题实际上考察了古代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差异。雅典民主制是西方民 主制度的源头,所以它的“选举”应是现代意 义上的选举;而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特征是专 制主义,它的选举就应是与察举制、科举制等 有关的选官制度。既结合了教材知识,又是对 教材知识的提升,很有层次感。
解析:第二小问主要考察学生提取有效信息,识 记理解概念,把握历史概念阶段特征的能力。

古文化常识分类积累(宗法礼俗)

古文化常识分类积累(宗法礼俗)

古文化常识-----宗法礼俗(一)宗法常识、宗法,指古代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法则。

它包括封建社会规定的嫡庶、系统的法则和家族中祭祀、婚嫁、家塾、庆吊、送终等事情的家法。

这种制度是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巩固贵族世袭统治服务的,因此得以在封建社会中长期保存。

1.嫡子封建宗法社会中指正妻所生的儿子。

有时也指正妻所生的长子,即“嫡长子”。

从周代起,王位一般都由嫡长子世袭,直至清末。

2.宗子指嫡长子。

依宗法,嫡长子要继承大宗,为兄弟族人所共尊。

他有祭祀始祖的特权,要继承特别多的遗产,应受小宗的尊敬。

宗子也是一宗之祖,地位特别高贵,故又叫“宗主”。

3.庶子封建宗法社会中指妾(小妻)生的儿子。

周代以后王位由嫡子世袭,诸侯的君位也如此。

宗法社会以“杀嫡立庶”为非法。

4.众子指嫡长子以外的诸子。

包括长子以外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小妾所生的庶子。

5.伯仲叔季古代兄弟或姊妹间依长幼排行时,习惯上以伯、仲、叔、季为序。

一般来说,“伯”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是最小的。

如《左传·文公十八年》:“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奋、仲.堪、叔.献、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狸。

”次序依伯、仲、叔、季并循环使用。

兄弟姊妹中年纪最大的称“伯”,有时也称“孟”,但二者有区别:嫡长子称“伯”,庶出长子称“孟”。

另外,因“伯”指老大,“仲”指老二,所以后代常用“伯仲”指兄弟或表示不相上下。

如陆游《书愤》:“出师一表真名世,千载谁间!”堪伯仲..6.亲戚在古代,“亲”表示的亲属关系比较广泛,儿女对父母可以称“亲”,父母对儿女也可以称“亲”。

前者如《送东阳马生序》:“其将归见其亲.也。

”后者如《左传·隐公四年》记载卫国大夫石碏(què)杀掉谋杀国君的儿子石厚时,说石碏是“大义灭亲.”。

“戚”表示亲属关系时比“亲”疏远些,使用频率极低。

汉代以后,“亲”主要表内亲,“戚”表外亲。

“亲”与“戚”连用时,有时指父母兄弟等本宗同姓亲属,有时指内外亲属,包括本而事君者,宗与外姻,即同姓本族与异姓外族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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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
一、西周宗法制度的内容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

血缘——地缘——业缘
1、嫡长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庶;长——幼
嫡长继承制是贵族世袭制的保障。

2、大宗小宗制
狭义的大小宗,施行范围主要在大夫阶层
大宗:始封者之嫡长子一系,百世不迁
小宗:始封者之庶子一系,以及各代的庶子统统属于小宗,五世则迁
《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

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

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郑玄注:“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


《丧服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白虎通》:“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统理族人也。


宗子的权力包括:主祭权,统理宗内财产权,管理婚丧大事权,继承领地和爵位权。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
广义的大小宗适用于天子和诸侯,天子也可称为宗子,是天下的大宗。

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在其封国之内又为大宗。

天下由宗法和婚姻构成一张巨大的网络。

君统与宗统合一:
君统——天下共主;宗统——天下大宗
3、分封建国制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


天子拥有天下,诸侯拥有邦或国,卿为采邑,大夫有家,士为禄地。

《礼记·礼运》:“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


天子——天下
诸侯——邦国
卿——采邑
大夫——家
士——禄地
4、宗庙祭祀制
祭祀共同的祖先,是增进同宗之间凝聚力的最佳方式。

《礼记·丧服小记》:“尊祖故敬宗,敬宗,敬祖之义也。


《礼记·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王三庙,士一庙。

始祖
穆昭
文王王季
成王武王
昭王康王
共王穆王
秦始皇以后,只准皇帝拥有宗庙,称“太庙”,按礼制建于皇宫左侧,与社稷构成“左宗右社”。

其他官民祭祀祖先用宗祠,居室中有祖先的牌位
二、春秋以后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春秋以后典型的宗法制度解体,演变成“宗族制”。

从宗法制到宗族制,原来的政治结构演变为一种社会结构。

1、家天下的延续
一姓一个王朝,基本延续嫡长数天制。

刘备以景帝玄孙为招牌和旗帜。

2、封国制度不断
3、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宗法制变为宗族制
(1)家庭——家族——宗族
血亲成员,只有同居共财者才构成家庭。

有亲族关系而不同居共财者,五服以内称为家族。

有亲族关系,五服以外者称为宗族。

(2)三族——九族——六亲——三党
三族:按郑玄的说法指“父、子、孙”。

九族:马融、郑玄都认为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

六亲:父母兄弟妻子。

三党:父党、母党和妻党。

父党的地位远远高于母党和妻党,而母党的地位又高于妻党。

费孝通《乡土中国》:“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就是‘伦’(人伦)。

”参见家族同心圆图表。

族长、宗谱、宗祠、族规
家族、宗族成为一个个集团,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宗族内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每个成员既可得到保护和照顾,同时也牺牲和个人的自由。

宗族通常聚居于一地,战乱灾荒时则整体迁徙,如东晋的王姓迁自琅琊(山东临沂),谢姓迁自河南太康。

在门阀制度下,姓氏又有了高低贵贱之分,东晋有侨姓(王谢袁萧)和吴姓(朱张顾陆)两大集团。

唐代李(陇西为贵)、郑(荥阳为贵)、崔(博陵为贵)、卢(范阳为贵)、王(太原为贵)、裴、薛(河东)为大姓。

族长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可以由选举产生的年高望重者担当。

宗族中的宗子只有主祭权,没有行政权。

族内定有族规,要求所有族人共同遵守。

族内以族谱或宗谱详细记录本宗的繁衍和迁徙情况,既可增进同宗的团结,也约束族人的行为,如果违反族规,就会受到在族谱中除名的惩罚。

郑樵《通志·氏族略·氏族序》:“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

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

历代并有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谱事。

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详实,藏于秘阁副在左户。

若私书有滥,则纠正之以官籍,官籍不及,则稽之以私书。

此近古之制,以绳天下,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


为了增强同族之间的凝聚力,宗族内同样有祭祀仪式,祭祀的地点是祠堂,祭祖的世俗化在宋元以后,明代才诏令天下士庶可以避地建祠,祭祀始祖。

宗法制产生的家族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石,行使着国家政权常常无法行使的权力,起着政权无法起到的作用。

传统意义的社会几乎等同于家族。

宗族制实质是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是民主的阻碍。

4、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指的是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

国是放大的家,家是缩小的国。

(1)从家到国都实行父家长制,君主与臣民关系就如同父亲与子女的关系,事父如事君。

(2)遵循同样的伦理规范:孝——忠
“忠孝同义”
“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三、丧服制度
丧服是居丧的衣服制度。

服丧的礼制是根据与死者血缘关系之远近而制定的,从时间、服饰到饮食起居都有限制规定。

这套规定以丧服为标志,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统称为“五服”。

服丧的期限也有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种。

后来的人们也就简单地用“五服”作为亲属关系的认定,用丧服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作为区分家族和宗族的标志。

五服以内为家族,五服以外为宗族。

如李密《陈情表》:“外无期功强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童。

”这里“期功”指的就是亲属关系。

四、家族(宗族)制度经历的四个阶段:
(1)春秋以前的宗法式宗族制度;
(2)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的宗族制度;
(3)宋以后的近代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宗族制度;
(4)近代以后平民式的宗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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