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工程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措施㈠水平运输⑴ 施工场内汽车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⑴. 道路纵坡度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2%;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设有会车位置。
⑴. 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右侧应设有相应警告标志,叉路、施工生产场所设有指示标志。
⑴. 高边坡路临空边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
⑴. 弃渣下料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3m,厚度不小于0.6m的石渣作为车挡。
料口下料临边应设置混凝土车挡。
⑴. 配有清扫、维护设备,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无积水。
⑴. 有工程车辆、大型自卸车专用的停车和清洗车辆场地。
⑴ 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⑴. 车辆制动、方向、灯光等装置良好、可靠,经政府车检部门检测合格。
⑴.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⑴. 油罐车、炸药车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并涂有明显颜色标志。
⑴. 水泥罐车密封良好,不得泄漏。
㈡垂直运输⑴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⑴ 在提升或降落过程中,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⑴ 严禁斜吊、拉吊和起吊被其他重物卡压与地面冻结以及埋设在地下的物件。
⑴ 严禁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物品材料必须用吊笼或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⑴ 起吊重物时,重物重心与吊钩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决不可偏置。
回转速度要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准作反向操作。
非紧急情况,严禁紧急制动。
⑴ 起重机械运行空间内不得有障碍物、电力线路、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空间边缘与建筑物或施工设施或山体的距离应不小于2m,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符合表22-4的规定。
机械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表22-4⑴. 距轨道终端3m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行车轮半径的极限位移阻挡装置,设置警告标志。
⑴. 轨道的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平整满铺。
当走道为高处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⑴. 轨道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905-50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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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管理,提升站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营管理,包括公路客运站、货运站、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站场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规划设立标识标牌,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立站务室,配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站场运营管理,协助乘客咨询、货物运输等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保证站场内的安全和防火设施的完善。
第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乘客、货主、承运人等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投诉纠纷。
第七条道路运输站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及时更新交通信息,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车辆出行信息。
第九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第二章站场设施与设备第十条道路运输站场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站房,包括候车厅、货物仓库、办公室、餐厅等功能区域。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绿化美化等工作,提升站场环境品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保证车辆停放秩序,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货物装卸区,配备必要的装卸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货车加油站和洗车站,提供加油和洗车服务,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应配置独立的施工维修区,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设施维护,确保站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车辆出场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站场车辆的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制定运输服务准则,规定车辆发车时间表、票价标准等,并向乘客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乘客购票系统,推行电子票务,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票服务。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是指在施工项目现场进行有序、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活动,确保施工项目场地内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
为此,制定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以下为一份2000字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活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施工项目现场的交通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工程车辆、施工机械车、救援车辆等。
第三条定义1.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指在施工项目现场进行的各种交通运输活动,包括人员和物品的运输。
2.施工项目现场:指各类施工项目的实施地点。
3.运输车辆:指用于货物或人员运输的各类车辆。
4.工程车辆:指用于施工作业的各类车辆。
5.施工机械车:指用于施工项目的机械设备的运输车辆。
6.救援车辆:指用于事故救援的各类车辆。
第二章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车辆的通行路线和停放位置,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活动,编制并实施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责任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活动,落实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是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活动的执行者,负责驾驶车辆进行运输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精良的驾驶技术,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通行路线的规划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项目场地进行合理规划,明确各类车辆的通行路线,确保通行道路宽度符合要求,并设立合适的交通标志。
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施工区域内施工车辆、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各上级关于做好施工交通安全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南里铁路支线工程GAC1T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施工区域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项目副经理组织办理跨线、跨航道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并组织各施工队对所辖段落主要现场出入口,沿线交叉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安质部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交通管制。
第五条物机部负责场内各类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必须证件齐全,运输中不得超载,不得超速,按指定仓位下料,服从场内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施工队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作业区内的交通安全管制,在施工出入口设置好各类交通安全管制标志、标牌。
第七条施工队负责保障施工上坡道完好。
第八条场内道路满足施工期间各类施工车辆和设备的正常通行,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操作机动车辆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上岗作业,严格遵守本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各施工队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过公路道口时要安排专人指挥。
机械夜间施工时要有专人指挥,指挥和配合人员要穿反光背心。
第十一条施工场内机械设备和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第十二条物机部负责拌合场区机械和车辆行车路线、摆放位置的规划和管理,场内所有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按指定地点停放,夜间设足够的照明。
第十三条物机部负责组织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性能安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日。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
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

本规范的内容共有 10 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运营行为普通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1 总则 (1)2 术语 (1)3 运营基本条件 (2)4 运营行为普通规范 (3)5 招租行为规范 (10)6 信息服务 (12)7 标志标识 (13)8 环保与卫生 (14)9 监督管理 (15)10 附则 (16)1.1 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提高道路货运站 (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 (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1.2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1.3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 ,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 (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 ,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份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3.1.1 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3.1.2 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3.1.3 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3.2.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 (构)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站运营管理的要求。3.2.2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 , 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3.2.3 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3.3.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3.2 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 ,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4.1.1 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4.1.2 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 ,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清退。4.1.3 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4.1.4 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4.2.1 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 ,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 ,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4.2.2 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 ,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4.2.3 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 ,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者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者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 ,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4.2.4 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wei)险货物作业规程》(JT/T618)、《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JT/T620)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4.2.5 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2.6 除依法设立的危(wei)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wei)险货物;取得危(wei)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wei)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wei)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wei)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4.2.7 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 ,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 (JT/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4.3.1 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 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 ,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wei)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wei)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4.3.2 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 ,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4.3.3 依法经营危(wei)险货物的货运站 ,应单独设置危(wei)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 ,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4.3.4 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 ,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4.3.5 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 ,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4.3.6 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 ,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4.3.7 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委或者其它干扰源头超限管理的行为。4.3.8 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4.3.9 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 ,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4.4.1 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4.4.2 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 ,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4.4.3 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 ,明确安全运营目标 ,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4.4.4 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催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4.4.5 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 ,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4.4.6 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4.7 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路线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4.4.8 货运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4.4.9 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 2 次应急培训和演练。4.4.10 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 ,货运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4.4.11 货运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现象 ,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即将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4.4.12 货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 ,创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4.4.13 货运站应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4.5.1 货运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4.5.2 货运站应按照应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4.5.3 货运站内应设立公告栏 ,发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4.5.4 货运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公告。4.5.5 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4.5.6 货运站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4.5.7 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4.5.8 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4.5.9 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4.5.10 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4.5.11 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4.6.1 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4.6.2 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伤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4.6.3 货运站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4.6.4 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发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 ,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4.6.5 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4.6.6 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4.6.7 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4.6.8 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4.7.1 拟整体改变或者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60 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4.7.2 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拟减少货运站服务功能或者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60 日向道路运输管理。
场内运输安全管理要求

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伊泰-华电甘泉堡200万吨/年煤制油项目场内运输(超限)与交通安全管理要求XJNY1-AHB-03001部 门 姓 名 签 字 日 期 批 准编写 AHB 尤 琦姓名:褚振辉签字:日期:审核 AHB 阮 祝 审核 ZBB 刘晓忠 审核 SGB 刘广彬 审核 GYB 杨化林 审核 XZB 彭永强本文件产权属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外传。
《场内运输(超限)与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审签表部门姓名签字气化项目部(QHB)谭格仁净化项目部(JHB)潘庆敏油品合成项目部(HCB)武春光油品加工项目部(YJB)张平公辅工程项目部(GFB)高雁热电项目部(RDB)郑玉彬储运项目部(CYB)曹继龙程序修改记录目录1.定义 (5)2.目的 (5)3.适用范围 (5)4.参考文件 (5)5.职责 (5)6.规定 (6)7.记录 (11)8.附录 (12)1.定义场内运输: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装卸、运输,是整个施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目的为了规范场内装卸、运输、交通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场内交通事故,确保项目施工、物流运输、装卸、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煤制油项目现场装卸、运输、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交通道路及交通事故处理等。
4.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11/854-2012《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20115.职责5.1 安全健康环保部5.1.1 负责施工现场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5.1.2 负责组织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5.1.3 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5.2 行政部负责公司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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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 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 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
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
运输安全检查; 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
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
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 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 制定防范措施,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
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 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 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
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 1.5倍, 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 10%, 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 15%; 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 15m 。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 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 , 非重车让重车先行 , 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 , 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 , 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
①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 , 反应灵敏;
②方向盘 /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水温、燃油、机油正常 , 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各灯光信号 (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前后轮胎完好 , 工作正常;
⑥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
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 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
车辆使用完后 , 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
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 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
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 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 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 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 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 2倍。
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 , 才能行驶。
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 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 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 , 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 , 正常施工道路上 (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 30公里 /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 , 限速 15-20公里 /小时。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 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
(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员, 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 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 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
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 还应予以经济处罚。
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