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电讯服务工作质量的监督由总务处质管科负责。
2、按照《电讯工作服务质量标准》对电讯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电讯服务工作质量实行量化考核,按考核要求,若达不到质量要求,被扣1分则罚款100元,一次检查被扣10分加倍处罚为2000元,并责令整顿;一次被扣20分,加双倍处罚为8000元,并通报批评4、电讯服务工作质量主控指标a)查号准确率98%以上。
b)定期对线路进行维修达标率100%。
c)线路查齐、室外交接箱定期保养无乱挂电线,检查井内垃圾无积水,合格率在95%以上。
d)线路故障维修率达95%以上,用户满意率达85%以上。
e)设备完好率为98%以上,室内外线路整齐率达100%后勤电信服务标准及要求1、做好与市电信局的连接,保证电信畅通不间断。
2、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校内辅机和配线架做得到经常保养,每次保养有记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室外线路排设整齐,无用线路做到及时拆除。
5、交接箱、人井定期保养,经常检查,做得到电话线无乱挂,井内无垃圾和积水。
6、通讯线路图纸齐全,新增和拆除要及时填改,做到数据资料齐全,与实相符。
7、线路故障要及时排除,遵守时限承诺规定。
8、装机、移机最长为十五天。
9、障碍修复时限(局方故障除外)为二十四小时。
10、电话号码查询准确率大于百分之九十五。
电讯管理中心服务量化考核检查表单位:电讯管理中心日期:检查项目(分值) 主要考核检查内容分值存在的问题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累计扣分平均实行分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规章制度建设(15) 1.岗位责任制度; 5 2.各种管理制度; 5 3.各种服务承诺和措施。
5电信设备设施线路管理(25)1.校园辅机,配线架要经常维护保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4 2.机房要干净卫生、安全防盗、防尘、防鼠、防火; 4 3.室内外线路要排设整齐,无用线要及时拆除;5 4.室外交接箱要定期保养,无乱挂电话现象,检查井要定期检查,并内要卫生无积水;5 5.要有校内通讯线路图,根据改造,新增线路情况要及时进行填图和改图,做到数据齐全。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5日颁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介,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地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6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6年第4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信部电函[2006]554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6年第4号)(信部电函[2006]554号)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将2006年三季度我国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电信服务质量基本状况2006年三季度,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继续强化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全国电信服务质量改进工作稳步推进,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进一步朝着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方向发展。
通信质量方面,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网络建设和优化,保障网络良好运行和互联互通,电信业务接入和接通状况基本良好,通信质量特别是网间通信质量整体稳定。
服务质量方面,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一步完善电信业务营销流程,规范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用户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能够逐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本季度,除个别电信服务代经销商服务不达标以及个别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面违反与用户的资费协议外,基础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水平整体趋于稳定。
信息服务业务方面,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进一步健全信息服务业务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特别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特别是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管理;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纷纷调整经营发展模式,充实和优化信息内容,规范服务流程。
总体上,信息服务市场恶意违规、严重损害电信用户利益的行为大为收敛,服务质量快速提升。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方面,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的逐渐增加,宽带信息服务业务的逐渐普及以及互联网络上各种在线应用的发展,使得各互联网骨干网络以及各骨干网络节点间的互联互通面临巨大的压力,互联网部分站点出现访问不畅现象,致使用户关于宽带服务质量的申告增加。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简介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电信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而作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员,则是在电信监管机构指导下,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为规范电信监督员的管理,维护监督员的权益,促进电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监督员的资格和条件1.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能够严格遵守电信监管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范。
2.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电信服务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监督经验和能力。
3.监督员应当通过资格认证,取得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证书。
4.监督员的招募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具有严格的招聘程序和标准。
二、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监督员应当定期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和改善措施。
2.监督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重要情况,如发现电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3.监督员应当向电信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质量方面的咨询和建议,促进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4.监督员应当享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赋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电信企业的现场检查、取证和调查等。
5.监督员应保护自身的权益,拥有举报和申诉的权利。
三、监督员的管理1.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的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2.监督员每年应当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和维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名录。
4.监督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纪律,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涉及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监督员的奖惩制度1.对表现良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嘉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24【实施日期】1995.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信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邮电信誉和用户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监督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受理处理用户有关电信服务的投诉;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教育干部、职工增强服务意识、市场观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章立制,遵纪守法,提高用户对电信综合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三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做到严明责任、严格考核、奖罚分明;要坚持查、帮结合,为基层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社会监督的内外结合的电信服务监督机制。
采取内部调查与外部征询、普遍调查与重点抽查、上级督促与单位自查、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与企业经营责任制挂钩,坚持服务质量否决权并纳入经营责任制中,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按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电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电路调度、网路运行分析、业务规定及变更、资费标准及更改和有关服务水平、质量指标时,应书面通报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各专业部门在本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其结果应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交流。
第七条各单位及其领导要重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
要积极支持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应配备工作必需的检查器具及交通、联络工具,并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顺利履行公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立全国、省、市(地)三级监督检查机构,组成从上至下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系统。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制定《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指由电信公司聘请的具有公信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担任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1.对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电信用户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听取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映。
3.对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参与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公示和评价工作。
5.根据需要参加电信公司组织的与服务质量有关的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6.完成电信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聘任和管理第三条电信公司应根据社会监管需要,聘请合适的人选担任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签订监督协议。
监督协议应明确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条电信公司应向社会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通讯工具等。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电信公司应设置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员的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电信公司应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交流监督工作经验和提供指导,同时,汇总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馈。
第四章权利和保障第七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了解和查询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相关信息,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服务流程和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对这些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电信公司应尊重监督员的独立工作和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障监督员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要遵守电信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信息。
第十条电信公司应根据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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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一、填空题1.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提出方案,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答: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3.我国电信资费实行以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答:成本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我国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行制度. 答:进网许可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答:通信管理局6.《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 .答:服务质量保证金7.《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个月. 答:58.根据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的标准. 答:《电信服务规范》9.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答:72;2410.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答:3011.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日内答复用户. 答:1512.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发生重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个月.答:613.我国对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的是谁经销谁负责、、的三包原则. 答:修理;更换;退货14.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年. 答:115.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能够正常使用日以上. 答:3016.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售出之日起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答:717.在移动电话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有关性能故障,经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销售者应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答:两18. 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答:公平交易权;求偿权20.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出具和的义务. 答:购货凭证;服务单据2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销售者可先行向受侵害的消费者赔偿,然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责任. 答:连带赔偿2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倍. 答:123.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答:个人消费24.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5.《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答:排除26.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27.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二分之一28.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三分之二29. 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答:反不正当竞争法30.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和两种. 答:限制竞争行为;妨碍竞争行为3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答:行贿;受贿3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3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 . 答:低价倾销行为34.抽奖式销售最高金额超过元的,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500035.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答:1636.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 . 答:月经期保护;怀孕期保护;生育期保护;哺乳期保护37.《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的产品. 答:销售38.劳动合同的种类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9.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040. 连续订立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一般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24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答:1;2;642.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80%43.女职工在、、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孕期;产期;哺乳期4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 答:8;4445.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答: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46.劳动者解除劳动须提前日以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答:30、书面形式47.劳动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严重违反4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刑事49.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30,150.《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 ,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无效合同51.《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的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答:第三人52.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人身伤害53. 《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不得再主张撤销该合同. 答:154. 《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的合同55.《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分别是、不安抗辩权、56. 《合同法》规定,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力,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答:代位权57.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58.根据法律规定, 周岁以上的公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答:18,1659.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106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1061.根据《民法通则》,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答:法定代理62.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年. 答:26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年. 答:1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年. 答:46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答:666.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发生效力. 答:登记67.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交付68. 、航空器和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船舶,机动车69.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答:执行工作任务70.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用工单位7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责任. 答:连带72.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安全保障73. 根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 ,受法律保护.答:商标专用权74. 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答:申请在先75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答工作任务76.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在完成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答:277. 根据《商标法》规定, 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答:驰名商标78.根据《电信服务规范》,79.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0.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小时81.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2.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3.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电话服务台、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工短消息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秒. 答:15 84.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 %. 答:9585.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6.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7.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8.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89.根据《电信服务规范》,90.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或移动与固定网间呼叫接通率大于等于 %.答:8091.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移动电话掉话率小于等于 %. 答:592.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移动点对点短信息发送时延最大值为小时. 答:2493.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及时率大于等于 %. 答:9594.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中,注册账号方式的拨号接入网络开通时限最长为小时.答2495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中,.答:2496.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中,拨号接入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最长为小时二、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答:对2.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答:对3.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是无偿使用的.答:错(有偿使用)4.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答:对5.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48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答:错(72小时)6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6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答:错(30日) 7.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答:对8.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答:对9.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答:错(1年)10.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答:对11.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10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答:错(7日)12.移动电话换货后,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对1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答:错(仅有销售者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有双倍求偿的权利)1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答:错(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1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答:对1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答:对17.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答:错(15日)1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答:对19.试用期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答:错(包含)20.竞业限制的人员可以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所有人员.答:错(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答:对22.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答:对2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答:错(不可以)2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答:错(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2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答:错(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26.商标必须进行注册.答:错(商标管理一般是自愿注册原则,仅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27.公民对于职务作品一律不享有知识产权.答:错(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8.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答:对29.消费者为销售和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答:错(以销售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不属于消法调整范畴)30.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答:对31.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答:对3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可以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答:错(此种格式合同为消法所禁止)33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答:对34.《反垄断法》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垄断行为.答:错(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35《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即垄断地位).答:错(反垄断并不禁止通过竞争获得垄断地位.) 36《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错(有正当理由可以)37《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答:错(有正当理由可以) 38.《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答:错(有正当理由可以)39.《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答:错(有正当理由可以)40.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答:对4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答:错(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还可以是行业组织或政府机关) 42.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答:错(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才必须进行申报.)43.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答:错(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4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答:对4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5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错(3日)4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对4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答:错(此种特殊情况,劳动者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48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错(此种情况必须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49.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答:对50.只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错(还有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答:对5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答:错(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5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答:对54.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答:错(此为法律所禁止.)55.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答:对56.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答:错(1年)57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员工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答:错(此种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58.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答:错(此种情况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59.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答:对60.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对61.甲向乙转让一房屋,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发生变更.答:错(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准)62.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对6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答:对64.抵押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答:错(此为质权的描述)65.质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答:错(此为留置权的描述)66.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答:对67.法人不享有任何人身权.答:错(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待确认修改?)68.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对69.根据《电信条例》,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实行政府定价;答:错(此种情况应为市场调节价)70.根据《电信条例》,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答:错(此种情况必须听证)71.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答:对72.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代办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答:错(此种情况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73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用户.答:错(15日) 74.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答:对75.软件著作权自该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之日起产生.答:错(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76.城镇固定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最长为25日.答:对。
电信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电信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成为用户选择运营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确保广大用户的权益和提升电信服务质量,电信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二、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管理行为,健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提升电信服务质量与用户满意度。
三、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确保电信服务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电信运营商应遵循以下要求:1.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网络通信的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网络设备的巡检、维护和升级,防止网络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
2.保证服务的可及性和响应速度:•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响应用户的服务请求。
•提供适当的带宽和网络容量,满足用户的需求。
•随时提供运营商的联系方式,方便用户进行咨询和投诉。
3.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如在线客服、电话咨询等。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反馈。
四、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监测和评估服务质量:•进行网络性能测试,评估网络的质量和带宽。
•对客户服务团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服务的评价。
2.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用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建立客户满意度监测系统,定期检查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3.网络安全监控和防范:•建立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威胁。
•加强用户隐私保护,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为确保服务质量的可衡量性和可比性,制定以下评估标准:1.网络可用性:保证网络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频繁发生服务中断。
2.网络响应速度:保证用户请求的快速响应,避免因网络拥堵导致的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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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每半年跨省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将自查情况向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将自查情况向本辖区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对《电信服务标准》中规定的重大障碍阻断,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电信企业保证服务质量要做到以人为本,教育干部、职工提高服务意识,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持续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公用电话等委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电信企业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电信企业必须配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干扰调查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行使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并依法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定期发布服务质量通报。
(三)受理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调解。
(四)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运营企业的处罚。
(五)对电信企业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事件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电信服务标准》等规章,有权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或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有权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电信主管部门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明,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积极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企业及电信主管部门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电信企业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主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向其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屡次违反服务质量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可以暂扣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用户申办业务时,电信企业以各种手段强行搭售设备或强迫用户使用某种电信业务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由于电信企业原因,装、移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之后每超出10天,对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由于电信企业原因发生通信故障、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故障的,对申告的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出租专线电路另行规定);之后每超出5天,对申告的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电信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停机用户恢复通话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之后每超出5天,对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电信企业提供的出租专线电路,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用户无法使用,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故障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日租费;一个月内累计时间每超出24小时,对用户减免基本日租费的两倍(基本日租费指用户当月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电信企业妨碍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电信企业不能按期如实将服务质量的自查情况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电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企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求得解决;也可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诉;对电信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或者不服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6 号《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编辑本段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