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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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国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职务与职级制度、人事档案管理、人事考核、岗位聘任与聘用、选拔和培养人才、奖惩和劳务合同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贯彻公平、公开、竞争、激励的原则,尊重人的特点和人的权利,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注重创新和开放,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推动业务深度融合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编制第一节组织机构编制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制定组织机构编制计划,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需要,确保合理的科学结构,合理配置各级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合法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公开透明,经备案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组织机构内部广大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节编制与定编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状况,制定人员编制,并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规模,合理配置各类人员,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和职权,科学设置每个岗位的编制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确保编制数量合理、结构合理、分配合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实行定编制,按照年度预算和工作需求进行核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调动、职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组织或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能上能下、相互配备、合理流动的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才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才。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人才选拔考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录用结果应当及时向招聘考生公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公开、公正。

对于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鼓励其参加职称评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特点,适时组织内部竞聘,选拔人才担任一定职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工作经验,采取培养、聘任等方式,选拔并任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奖励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成绩和个人贡献,以及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等形式。

奖励的选择应当公正、公平,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潜力的人才,给予培养、奖励等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依法选拔任用,激励干事创业,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注重德才兼备,尊重实绩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的招聘、录用与培训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选聘人员。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公开公示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经验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新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岗位素质,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组织性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人员的绩效与晋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晋升和职级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晋升和职级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科学、公正,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培训、培养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人员的奖惩与福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失职的人员予以惩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制度,提高人事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认的原则,保证人事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务规定第四条职务设置事业单位内设职务应参照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职务聘任事业单位的职务聘任应根据人员的岗位要求、资历和绩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聘任。

第六条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内,职务的任免、降职、升职等变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职务职级事业单位内的职务应与相应的职级相匹配,确保相应职务的权责与职级相符。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入职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标准,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选拔,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需求。

第九条试用期管理事业单位应设立合理的试用期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评估和培养,确保人员能够胜任所任岗位。

第十条奖惩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和职务调整。

第四章培训发展第十二条培训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人员进行持续的岗位培训,提升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职业发展事业单位应为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培训和晋升等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地位。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激励人员积极进取。

第十五条退休离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优秀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水平,保障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公正、追求卓越的原则,实行人员的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正评价、能上能下、公开交流、任人唯贤的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包括人事工作的组织、计划、编制、聘任、考核、奖惩、调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确立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职责,明确人事管理程序和权限,规范人事管理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招录、录用、考核、奖惩、调整等规定,与人事管理职责相关的事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对人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人事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发挥纪律监督的作用,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章人事工作组织和计划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人事计划,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结构和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人员需求,根据人员岗位类别、数量、专业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招聘和录用安排。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应当纳入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人员的录用和聘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加竞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提高人事工作效能,根据《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度,依法管理和运用人事资源,促进事业单位良好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立足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员工群众为宗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人事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相应的岗位,担负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事管理经验和素质,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机构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提高人事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能。

第三章人事管理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事管理,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任用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选拔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人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人事管理监督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对人事管理工作的评价,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组织和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人事管理和人才流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全额拨款部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人事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包括人员聘任、培训、考核、调动、奖惩等。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第八条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应当遵守资格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聘任制度,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鼓励人员学习和发展的机制,提供岗位培训、岗位轮岗等机会。

第五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制度,平等对待,公正评价。

第十三条人员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人员奖惩与调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惩处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员资格条件公开表格3. 人员聘任条件和程序表格4. 人员培训计划模板5. 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表格6. 人员奖惩申报表格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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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简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于2011年4月表示,人保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条例详情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2011年,人保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

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85%。

尹成基说,事业单位改革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人保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省份,这五个省份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改革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顺利推进。

”尹成基说。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公司架构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招聘和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3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所有与原单位有关系的手续(包括所有事业单位技术资格证的变更与注册等)。

原单位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解聘职工办理解聘相关手续(如执业医师变更)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考核培训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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