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概述海域使用金,顾名思义是指使用海域资源所必须缴纳的金钱。
该制度是国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用于管理、规范、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
征收主体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洋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划区管理,并实行对海域的使用、利用适当收费的制度。
征收范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范围主要涵盖船舶进出港口的费用和海洋资源的利用费用。
其中,船舶进出港口的费用是指船舶因在特定的港口停靠而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航道费、港口建设费、保安费等;海洋资源的利用费用则是指实际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所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专用海域使用权、渔业资源使用费等。
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征收标准考虑到海域资源的价值、开发利用程度、使用权期限、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制定。
缴纳方式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有两种:现金缴纳和电子缴纳。
现金缴纳是指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支付机构缴纳,实现方式主要是到相关机构窗口进行缴纳;电子缴纳则是指通过网络支付等电子方式进行缴纳,一般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进行缴纳。
征收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征收管理包括缴纳管理和使用监督。
缴纳管理主要包括对缴纳者的身份、缴纳标准、缴纳时间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实行缴纳的监督执法和罚款等处罚制度。
使用监督是指对缴纳者实际利用海域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海洋资源、损害海洋环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优点和不足实行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优点是多方面的。
首先,通过征收海域使用金,可以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
其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能够有效地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海洋生态资源。
最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也可以为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不过,实行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与使用对策

的征收标 准。此后广东省根据《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
暂行 规 定 》 , 结 合本 地 实 际情 况 , 相 继颁 发 了多项 海
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的
顺 利 开展 。1 9 9 6年 广东 省人 民政 府 以粤 府 [ 1 9 9 6 1 2 7
筹安排 、 专款专用” 的原则 , 主要用于海域 的整治 、
政策 、 资金 和管理等方 面狠抓落实 , 最大限度地发 挥海域使用金“ 杠杆” 作用 , 合理统筹海域使用金的
征收 和使用 , 以促进 海 洋经 济 的科 学发 展 。本 着 “ 取 之 于海 , 用 之 于海 ” 的原 则 , 海 域使 用 金 的征 收 和 合
理使用 , 可为落实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 十二五 ” 规 划、 建设 广 东 省综 合 开发 试 验 区提 供 更 多 的资 金 保
障和 财 政支 持 , 是 广 东省 率 先建 成 海 洋 强省 的重 要
动 力。
定》 , 提出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 , 明确 了海域有偿 使用制度 , 确定海域使用金包 括海域出让金 、 海域
[ 收稿 日 期] 2 0 1 5 — 0 3 — 0 8 [ 作者简介 ] 杨黎静 , 中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海洋经济 与管理 ; 谢素美 , 中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海洋地理学 ; 王平 , 高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 方 向为海域管理与资源评价。 [ 基金项 目]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长基金( 1 3 1 O ) ; 国家海洋局海洋公 益性行业 专项( 2 O l 4 o 5 0 2 9 ) 。
工作研究
广东 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与使用对策
杨黎 静 谢 素美 王 平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域使用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政策手段。
海域使用金是指对于那些使用海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征收金钱作为使用海域的代价,从而达到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目的。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起源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如今,海域使用金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在实践中,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主要适用于海洋经济中的渔业、海洋能源、旅游等领域。
依据相关法规,海域使用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海域使用金的计算方式会考虑到使用的面积,使用期限以及使用的方式等多种因素。
其中,使用面积是最主要的计算因素,根据使用面积的大小以及使用期限的长短,海域使用金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那些存在特殊防护和管理的区域,政府还会对这类区域进行特定的标准征收,以便更好地实现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其次,除了考虑使用面积等因素外,国家还会对于不同的产业、企业和个人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渔业企业来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对较低;而对于开发大型海洋能源项目的企业来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再次,为了确保充分利用和合理保护海洋资源,政府还会对于海域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即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规模和资质等因素,分别设立不同的管理等级。
这种分类管理体系可以更好的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同时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征收标准方面,国家和地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部分企业难以承受征收负担。
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一些不合法手段规避或逃避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改革,严格执行管理和监管,以确保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政策手段,在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央广网广州2022年7月5日消息(记者夏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发布《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下称《新标准》),延续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政策,即在2019年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
同时,《新标准》鼓励和引导近岸养殖向深远海布局,将位于“20米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同类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新标准》结合广东省海域特征和使用现状,对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城镇建设填海等13种用海方式进行3级海域级别划分。
对倾倒用海等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种用海方式未实行定级,继续沿用国家征收标准。
此次调整将开放式养殖用海中的其他养殖类型参照普通网箱(鱼排)养殖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并将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进一步简化。
此外,《新标准》明确,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
金额。
2024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2篇)

2024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域资源的使用和征缴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简称“海金”)是指向国家征收的海域使用权费,用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保护与管理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海金的征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第二章海金的计算和缴纳第五条海金的计算标准由各地的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六条海金的计算方法包括按面积计费和按收益计费两种方式。
按面积计费的标准以每平方公里计算,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收益计费的标准以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收入为依据,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海金应当按照年度缴纳,并于次年3月底前缴清。
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确填写海金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海金的缴纳地点为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海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海金的使用由国家海洋局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海金使用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海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域环境保护和治理。
2. 支持海洋科研,培育和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
3. 构建海洋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
4. 加强海洋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5. 支持渔业养殖和渔民生活保障工作。
6. 加强海洋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第十一条海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海洋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视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对滥用、挪用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缴滥用、挪用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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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
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部分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指省或计划单列市)国库,属于各地级市以下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级国库。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
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办理,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缴款,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库。
第十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列年度收支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海洋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