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用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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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知名企业经营理念

一些知名企业经营理念
1993年沃尔玛国际部成立,波比·马丁出任国际部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1993年12月首次单周销售额达到10亿美元;
1994年在加拿大收购了122家Woolco商店;
1995年进入阿根廷和巴西;
1996年通过成立合资公司进入中国;
1997年成为美国第一大私人雇主;
1997年在美国拥有68万名员工,在美国本土以外有11.5万名员工;
1997年沃尔玛公司股票成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股票;
1997年沃尔玛年销售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050亿美元;
1998年收购21家Wertkauf,进入德国
1998பைடு நூலகம்首次引入社区店,在阿肯色开了三家社区店;
1998年年度慈善捐款超过1亿美元,达1.02亿美元;
1998年通过成立合资公司,进入韩国;
2.海尔公司:海尔公司在实现向现代经营方式转变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率先实施“先服务,后制造”的经营理念,把为消费者服务放到了市场营销的前位。海尔公司推出的“市场链”经营模式,就突出了“先服务”的重要经营思想。他们创出B2X定制产品,即企业对商家及企业对用户为特点的海尔“迷你”生产线,围绕消费者实行“你设计、我生产”,实现了企业瞬时转产,及时满足消费者的特殊需求,真正做到了产品的特殊设计由用户说了算,制造产品物有所值和物超所值。正是如此,海尔由来今天的成就。
“索尼的先驱精神”,诺基亚“科技以人为本”,松下“造人先
于造物”,惠普之道,迪斯尼“想象力与魔力文化”
微软:成功诀窍=人才+创新
管理=合适的时间+应做的事
惠普:财富=人才=资本+知识
飞利浦:新产品=技术内涵+观念创新
清华同方:发展战略=技术+资本
优秀经营思想=一分钟目标+一分钟赞美+一分钟惩罚

案例分析6716116733

案例分析6716116733

危机的处理:漠视的后果曾名震一时的美国王安电脑公司,在80年代中期个人微型机(PC)及价格低廉、运行速度快捷等优势,固守自己的发家产品——文字处理系统,并将其始终装在不能适应顾客需要的小型机(minicomputer)上,而拒绝与当时在个人微型机领域有杰出业绩的苹果公司合作,错过了良好的发展机会,经营业绩猛跌,上市股票由1982年的每股42.50美元陡降到1990年的每股37.50美元,最后破产。

[试析]王安电脑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分析]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王安电脑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其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反应麻木,过于高估自己在充满变化、竞争激烈的客观环境中所处的位置。

营销从静态走向动态艾德蒙公司是一家台湾和美国合营生产电视机的公司,其产品于1983年初开始上市,走高价路线。

台湾有关当局担心其挟美国之名而搞乱当地的销售秩序,就限制艾德蒙电视机在台湾的销售数量,致使该公司一直处于“懒洋洋”状态。

然而在1984年底,艾德蒙公司利用当时广大消费者一直抱怨电视机价格昂贵之际,突然宣布降价。

此举震惊了台湾家电业。

艾德蒙电视机的市场占有率一下子升到10%。

当其他电视机厂商如梦初醒时,1984年底的家电销售旺季已被艾德蒙抢先。

[试析]从艾德蒙公司成功的案例中能得到什么启示?[分析]当今世界由于环境因素急剧变化,企业生存空间充满了更多的变数。

它包括营销渠道、竞争者、市场需求以及政策、法令的变化等等。

一成不变的营销做法将无法适应多变的环境,从而使动态营销成为必要。

动态营销不仅仅是随机应变,在营销环境发生变化时立即采取行动,跟上环境态势的脚步毕竟是被迫采取的行动。

较高一级的动态营销是“未雨绸缪”型,即企业要走在潮流的前面,主动采取行动来适应即将到来的环境变化。

最高一级的动态营销则是“创造时势”型。

这类企业能细心地观察和监视环境,并把环境的变动引入企业的规划。

纳入正常的考虑范围,据此制定营销策略。

这类企业不仅能走在时代潮流的前面,而且它本身就是潮流的创造者。

十大消费者危机事件

十大消费者危机事件

十大事件之消费者输给“笔记本”不恰当的维权方式,会把我们推到一个被动的境地。

恒升笔记本电脑告赢消费者王洪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王洪因维权不当被判9万元赔偿,甚至因“拒不履行判决”而被司法机关拘留了数日。

一方是维权反成侵权,自己的损失不但没有得到弥补反而赔偿厂家9万元,另一方则是拿到了9万元,但失去的岂止是这区区9万元所能挽回的?这个案子被外界认为没有赢家。

案例回放恒升告倒消费者1997年8月,河北保定市科华公司的王洪,在北京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恒升SLIM-I型笔记本电脑。

1998年4月,王洪发现该电脑有故障,于6月2日将电脑送回安特明公司。

当天,笔记本电脑就由安特明公司送到恒升公司,要求维修。

答复是显示屏坏了,要修需交7300元钱。

而机器尚在保修期内,当时买一台同型号的新笔记本电脑才8000多元钱。

为了解决问题,在那个北京的初夏,王洪先后在保定和北京之间往返了好几趟,但电脑没有修成。

6月9日,愤怒之下的王洪写了一篇文章《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并贴到网上的BBS站点。

7月,王洪在网上设立了个人主页,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王洪的网上文章随后被《生活时报》等两家媒体转载。

9月7日,恒升电脑公司一纸诉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洪和两家媒体告上海淀区法院。

1999年12月15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洪赔偿恒升50万元,两家媒体分别赔偿24万余元。

王洪于1999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19日,王洪败诉,赔偿金额由50万元改为赔偿恒升9万元人民币;两家媒体免于经济赔偿。

9万元对于一个月收入1000多元,还养着一个女儿的他来说,的确不是一个小数目。

2001年3月12日,王洪以“拒不履行判决”为由被北京海淀法院司法拘留,他的律师陈志华及二审代理人、北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海龙为了使王洪重获自由到处筹措了9万元人民币。

王洪在当年的“3·15”来到之前被释放。

舆论关注1维权不当成了侵权者律师认为,作为消费者的王洪在发生问题时,如果寻求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就不会造成今天的被动局面。

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惯常手法及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防范启示

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惯常手法及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防范启示

C N I T S E C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惯常手法及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防范启示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磨惟伟近年来,在处理中美大国关系问题上,美国政府几乎完全摒弃了理性思考,不断固持美国优先、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

特别是2020年以来,特朗普政府强推强取豪夺的强盗逻辑,利用毫无根据的污名化指责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强力“组合拳”,持续加大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围猎力度。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美式霸权的恶意欺凌与竞争对手的抄袭抹黑,中国网络科技企业走向海外、面向国际的道路绝非顺风顺水、一路坦荡,而是荆棘丛生、困难重重。

一、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法在国际交往中,各国间的双边关系本可以并行不悖、共赢发展。

但长期以来,出于维护自身霸权和利益的考虑,美国总是滥用“国家安全”借口,以政府打压、长臂管辖、企业捡漏等固有套路,频频对竞争对手施以组合重拳,即使是传统盟友也不能幸免。

虽然美国的逻辑套路与打压手法属于一种内部策略,但从其过往行径中仍有脉络可循。

(一)重视战略打压:以顶层设计、战略谋划为指引,明确对竞争对手的打压步骤与总体方针回顾美苏争霸这段历史可以看出,在打压、裂解竞争对手方面,美国一直高度重视战略指引,一旦战略方针确定下来,后续跟进步骤就会接踵而至。

1947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在致国会的关于援助希腊和土耳其的咨文中,提出了以“遏制共产主义”作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宣告了“杜鲁门主义”的正式诞生。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谋求世界霸权的指导方针与扩张计划,是“冷战”开启的重要标志。

在随后的44年中,美国历届政府虽然两党轮流坐庄,但均将“杜鲁门主义”奉为处理对苏关系的金科玉律,以持续的耐心与恒久的定力贯彻始终,直至苏联解体。

回到当前,在2018-2020短短三年的时间内,美国政府就接连发布了数份重量级网络安全文件,提出多项战略打压政策,分别是“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13”“国防部网络战略”“国家网络战略”“分层网络威慑战略”等。

全球十大电梯品牌深度解析

全球十大电梯品牌深度解析

2016 全球十大电梯品牌深度解析全球电梯公司基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欧美电梯品牌,包括快客KUIKO电梯、美国奥的斯、德国蒂森电梯、瑞士迅达电梯等,这些外资电梯品牌国际知名度高、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以及供应商资源,其产品最大的特点是耐用度高。

据了解,除了较晚进入中国市场的英国快客电梯在保持优质品质的同时让利中国市场外,其他企业产品费用和后期维保服务费用都相对较高。

第二类是日系电梯品牌,包括日本三菱电梯、日立电梯、富士达电梯等,这些品牌同样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资金研发优势,但是产品相对于欧美系而言,舒适度相对较高,耐用度则劣于欧美电梯品牌。

针对上述的两类电梯公司,这里小编给大家再深度解析最具实效价值的2016全球十大电梯品牌,仅供参考。

日前,《2016 全球十大电梯品牌总评榜》评选结果隆重揭晓,本次评选活动汇聚了100 多家全球领先的电梯品牌参加评选,本次评选历时半年,由网上投票、专家评议以及客户综合评价共同评出。

此次2016全球十大电梯品牌评选综合考量了各参选电梯品牌企业历史、发展规模、制造能力、销售台量、服务网络、技术研发能力、企业再生产投入、大项目订单获取能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工程投诉率、顾客满意度、战略客户数量等综合标准,最终评选出2016 全球十大电梯品牌。

NO.1英国快客KUIK0电梯英国快客电梯,欧洲着名品牌,全球十大电梯品牌之一,始创于1953年,英国快客电梯以英式乘客电梯、别墅电梯、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为核心产业,拥有英国伦敦、中国杭州、印度孟买三大制造基地、100 多家协作企业,全球300 多家主流房地产集团配套合作,产品畅销全球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为享誉全球电梯产业的领军品牌,位居世界电梯企业30 强前列,成为全球最具价值、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是全球电梯工业领域权威品牌。

小编解读:英国快客电梯以尖端的技术实力、卓越的产品品质、优雅的绅士风格、尊贵的英式管家服务在业内着称,并享有“百年高贵品牌”的美誉,为英国王室御用电梯品牌。

营销歧视与CRM的探讨

营销歧视与CRM的探讨
国市场 份 额第 一 的 东芝 笔记 本 在 “ 丁事 件 ” , 补 后 自
者的欺骗 , 也是一种 营销歧视 。广告作为促销的一 部分 , 更是在营销歧视 中扮演 了重要的角色。在街 头广告和手工广告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 , 欺骗
了消 费 者 , 如 : 中盖 口服 液 就 曾 经 被 消 费 者 以 比 盖 广 告误 导无疗 效 为 由告上 法庭 。
高低 也 不一样 。
㈠ 供

从 营销 组合 的 角度分 析 区别对 待
市 场 营 销组 合 是指 4 , 产 品 (rd c)价格 P 即 Pout、 (r e 、 道 ( l e 、 销 (rm tn 是 经 典 市 场 Pi )渠 c Pa )促 c Po oi ) o 营销理 论 的主 干 。“ 营销 歧视 ” 就是 指在 整个 营销 过 程 中企 业直 接 或 间接地 针 对 不 同 的客户 , 用 不 同 采
的营销标准或营销方式 ; 强势企业在与处于弱势竞 争对 手抢 占市 场份 额 时 , 采用 了歧 视 的态度 。从 市 场营销组合( ) 4 的角度分析所谓歧视 。 P
c 一)
促 销 价格 依 然 高于 或等同 于定 价 , 是 对 消 费 这
产品是 4 P中最重要 的因素。特别是对于中国 这样市场营销不是很发达的国家的消费者来说 , 产 品因素 几乎决 定 了购买 行 为。但 是 “ 营销歧 视 ” 表现 在产品中的以次充好 和假 冒伪劣给消 费者 的购买 造 成 的混乱 。19 9 9年 3月 , 东芝 笔 记本 电 脑软 驱控 制器的一个小小设计缺 陷 , 最终却 因为“ 中美用户 的区别 对 待 ” 导致 了大范 围 的诉 讼 。原 来 占据 中 而
票 便 宜 ; 巴克 咖 啡在 北 京 的定 价 与美 国纽约 相 差 星 无 几 。WT O准则 中关 于倾 销 的条 例也 是 针对 “ 格 价

中美消费者行为差异研究

中美消费者行为差异研究

中美消费者行为差异研究在全球化的时代,中美两国消费者的行为与观念的差异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中美两国之间的消费文化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消费观念差异中美消费者的价值观念有很大区别,中国人普遍将储蓄视为一种美德,追求节俭和稳健,而在美国,人们更注重享受生活,而不是过分的储蓄。

因此,在消费选择上,中美两国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在中国,人们更愿意购买经济实惠的产品,而在美国,人们更注重品牌和质量。

2. 购买习惯差异中美两国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中国,人们通常喜欢砍价,购买便宜实惠的商品,而在美国,人们更喜欢购买高端产品,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

此外,中国人趋向于在团体中购买产品,而美国人喜欢自己去购物,享受独立的购物过程。

中美两国消费者的消费场景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中国,人们更喜欢去商场和超市购物,这些场所通常拥有多个品牌和商家。

而在美国,消费者更喜欢在专卖店和精品店购物,这些店通常提供高端产品和配备一流的服务。

4. 关注度差异中美两国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人们关注个人权益和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对房地产政策的关注上。

而在美国,人们关注的焦点更多是环保和人权等社会问题。

总而言之,中美消费者行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消费观念、购买习惯、消费场景和关注度方面。

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和消费行为的倾向不同,决定了消费市场的特征和消费市场的规划,为消费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提供了重要的指南和引导。

因此,企业必须了解中美消费者行为的差异,改变在消费市场上的策略,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案例分析作者:蔡雨欣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0期摘要:自中国入世以来,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大幅增加。

与新建投资相比,跨国并购更受到中国企业的青睐。

今年是中美建交40周年,中国企业对美并购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主要以海尔并购GE和万达并购AMC为例,具体分析其并购动因及并购过程,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并购前需做充分准备与并购时要选择正确的目标等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直接投资跨国并购“走出去”一、引言自中国入世以来,中国对美直接投资逐年增加,其中跨国并购所占比重很大。

根据荣鼎公司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7年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存量为13966亿美元,其中以跨国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为12979亿美元,占整个投资额的9293%。

数据来源:美国荣鼎咨询公司(http://rhgcom/interactive/china-investment-monitor)因此,在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中,本文将主要分析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一些手段和渠道,将另一国企业的所有资产的股份买下来,然后行使经营管理权。

由于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案例很多,本文将选取海尔并购GE、万达并购AMC两个经典例子进行详细分析,同时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相应的启示。

二、并购案例分析(一)海尔并购GE1并购双方公司介绍。

海尔公司成立于1984年12月26日,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海尔从资不抵债的小企业发展成为今天以物联网为引领的生态型企业。

在物联网时代,海尔以“智家定制”为战略目标,即智慧家庭定制美好生活,满足广大消费者不断更新的关于智能家居的需求。

在2018年12月,在《2018世界品牌500强》中,海尔排名第41名。

GE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型公司。

该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商业金融等。

GE的股票历史市值最高突破过6000亿美元,而这个市值,只有微软和苹果两家大公司突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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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消费者的启示
法学131902班陈冬冬201119010102
东芝公司在面对同样的质量问题时,对于美国用户和中国用户给出的却是不同的解决办法。

东芝公司的解释:这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但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商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本文就通过对中、美的法律比较来分析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东芝笔记本电脑存在导致用户数据丢失和损坏的隐患,他主要是产品存在瑕疵,这显然是产品责任问题。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美国侵权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所以,美国是以成文法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的。

首先,美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缺陷规定:产品的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通知缺陷。

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失误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如果证明存在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设计从而消除不合理大的危险。

认定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定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美国虽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将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断的产品缺陷的标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这也表明法律是保护弱者的。

在美国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

美国的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二是默示担保。

所以,产品担保责任即分为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东芝公司如果在美国严格按照诉讼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承担的将不仅仅是10.5亿美元的和解金,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他们很可能面临巨额的金钱赔偿和对瑕疵产品的召回,这相对于和解金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依据的国家,在以前的判例中,根据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并且他们的赔偿额无上限,这都给生产者很大的压力,同时这样的惩罚,也可以让生产者更注重产品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体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到,我国对产品存在瑕疵的,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的内涵、外延及瑕疵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瑕疵的内涵。

同时,没
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厂商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

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除产品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外,对于产品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

这和美国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原则相比,消费者就不可能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补偿。

我国的担保责任中,对产品瑕疵的担保责任主要有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要求每一种产品都应答到一定质量标准,产品作为商品被购买时达到一定标准的合格产品,产品一旦出现瑕疵就不应作为合格产品,而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对瑕疵已经作出说明或另有约定的。

但也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免责抗辩。

我国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在减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三、结论
通过对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对比。

首先,在关于瑕疵的认定中,中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归责原则中美国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而我国没有明确的严格的责任原则,这样美国法律对产品瑕疵的处罚,是东芝公司迫于压力而采取庭外和解;最后,在赔偿的金额方面,美国对赔偿的数额没有上限的规定,这就使东芝公司如果采取诉讼解决,就可能受到更大的赔偿。

而中国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赔偿数额上,我国法律规定只是造成损害的实际金额或者产品价款的双倍,并且我国有关于对瑕疵产品修理、更换、重做等的规定。

我认为虽然我国的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较之美国发展的还不完善,但是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的定义上没有本质的差别。

美国的法律依据的是“不合理的危险”,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并且东芝公司在初期也隐瞒了产品的瑕疵,并没有向我国的用户给予任何赔偿或承诺,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

所以,东芝公司说中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他们必须也要向中国的用户给予赔偿。

东芝公司对中国用户的不公平待遇严重的损害了中国用户的利益,也是藐视我国法律的行为,我国必须对这种行为,依靠法律,加以严惩。

在当时,我国少数用户的起诉的胜诉不能福及未起诉的用户,就应该呼吁更多的用户加入集团诉讼,而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中,加入了公益诉讼,这样消费者协会就可以代表用户去维护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应该:(一)完善产品和产品缺陷的定义,学习美国法律,扩大产品的范围,以“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二)完善产品的归责原则,实行产品严格责任,加大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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