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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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及责任。

首先,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民一样,教师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有权被平等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职责,他们是承载国家教育责任的代表者。

此外,教师还有权利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决策,以及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发言权。

其次,教师在职业层面上也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教师享有职业保障,包括平等就业、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劳动合同和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在职业行为上也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有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对于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管理。

此外,教师还要依法履行学生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责任,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关注。

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对于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总之,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和责任都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而努力。

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内容摘要
此外,教育公平也为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教育 公平理念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如何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这种理念对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遵循公平原则, 每个学生的发展,从而为提高教育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内容摘要
总之,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新教师法的出台、教师地 位的提高以及教育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都为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继续教师法律地位的发展动向,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 育公平做出更大贡献。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权利、义 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立高 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法律地 位。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1.《教育法》相关规定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出 了基础性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的内容。同时,还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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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 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实现,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 务,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思考与建议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界应更加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和理解教师的 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教师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 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1. 简介教师是社会中一群非常重要的职业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和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包括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教师的权益保护2.1 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益保护从聘用和解聘方面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师在聘用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应该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素质评价被聘用。

同时,教师也享有解聘的程序保障,解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

2.2 工作内容和时间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也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劳动法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不得将非教学或非职能相关的工作强加给教师。

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作小时,且要遵守工作休假制度。

2.3 收入和福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其教育背景、职称等相匹配。

此外,教师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了享有权益保护,教师也有法律责任的约束。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授合法、科学、真实的知识,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法律地位除了和权益、责任相关,还和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教师还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教师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教材,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同时,教师也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决策过程。

教师也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教师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教育教师法规【正文】《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制度,加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在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中所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校学生在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第五章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论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论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有 以下 几种 观点 :( ) 教 师法 律 地 位 是 指 以法 律形 1 式 规定 的教 师在 各 种社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 )教 … 2
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 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 须从教
于各 级 各类 学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师 具 有 特定 的 权利 义务 。2 几 [ ( ’( )教 师 的法 律 地 位 是 指 教 师 的 】 3 法律人 格 和 教 师 属 于 某类 的权 利 、责 任 、能 力 和无
பைடு நூலகம்
收 稿 日期 :2 1 0 0一O 一1 l 0
作者简介 :朱海文 ( 9 7一 ) 17 ,男 ,云南 陆 良人 ,讲师 ,主要从 事行政 法研究 ;邓 霞 ( 9 0一 ) 18 ,女 ,重庆人 ,讲 师 ,主 要从 事宪法与行政法学 的研究。
1 43
第2 3卷
( ) 专业人 员说 三
文 山学院学 报
21 0 0年
应 当遵循 双 方地 位平 等 的 原则 , 由学 校 和教 师 签 订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概 念 分 析
16 联合 国教科 文组 织 《 于 教 师 地 位 之建 9 6年 关 议 书》 指 出 : ( ) 所 谓 “ 师 ” 1 教 ,涵括 所 有 担 起 学 童教 育之 在校 人员 。( )教 师 “ 2 地位 ” 一 词 ,意指
革 的深人 ,教师 的 法 律地 位 问题 显 得 日益 突 出和 关
常是 通过 教 师 的权利 与 义务 体 现 出来 。
键 ,已成 为 当前 我 国 教育 法 学 研 究 和 法 制 实 践 中 的

二 、关 于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理 论 学 说 及 其 定 位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教师法重点内容一、教师法的目的和地位•教师法的目的是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权益。

•教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积极表达观点和建议。

•教师有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调整。

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应当秉持真实、公正、有责任心的态度,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目标。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

四、教师的管理和评价1. 教师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职责和权限。

2. 教师的评价•教师应当接受对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积极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以上是对教师法重点内容的摘录和总结,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角色,需要遵守这些法规和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保障1. 教师的职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2. 教师的保障•教师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休假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法的执行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师了解和遵守教师法。

•社会应当积极监督教师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教师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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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其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法律权利予以列举和描述,并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

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学说。

公务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

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上,日本、法国、德国在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时即采此说。

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国立学校的教员是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员是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的教员是民间劳动者。

但是,由于所从事的是教育这种特殊职业,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员是属于“教育公务员”。

在法国,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遇。

法国的《高等教育法案》把高等学校教师一律称为“教师———研究人员”。

法国的高等学校教师主要有三种,即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和讲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在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各州的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

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期的公职人员。

雇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学校同教师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同一般的雇员没有区别。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都采此说,在某些国家,因受雇主体的不同有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雇员教师之分。

前者一般由教育当局(大学除外)雇佣,后者由私立学校以学校法人身份雇佣。

[1]公务雇员说:这种学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两重身份。

这种学说主要由英、美两国采用。

在英、美两国中,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教师同政府签订合同,由这个合同调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一般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但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

[2]专业人员说:该说认为,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因此,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教师法》似乎即采此说。

2、对主流学说的评析上述各说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地位的特性,但各说似乎都有失偏颇,未能从总体上、全面地概括教师的法律地位。

就公务员说而言,该说一提出就受到了许多学者的置疑。

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法》等,均未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行列,主张教师是公务员欠缺法定依据。

除此之外,该说没有注意到公务员从事工作的特性与教师工作的差异: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的工作特性要求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充分发挥教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这一点对于高校尤为重要。

很难想象如果教师也像公务员那样只完成其职务行为,怎么还会在工作中或学术领域有任何的创新与突破?就雇员说而言,似乎很符合当今政策的走向和立法精神。

《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问题在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合同。

有的观点认为,聘任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学校与教师之间适用《劳动法》。

事实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未将教师包含在内。

《劳动法》第2条指出,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此处所说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指那些不属于上述单位正式编制内的、从事一些服务性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工、保安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

因此,虽然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但教师和学校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尚存在疑问。

[3]就专业人员说而言,其问题在与此说并不能揭示教师的法律地位,而只能称得上是教师职业特征的一种描述而已。

因此,这种学说在这个问题上,并无太多的价值。

二、本文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观点了解了以上几种观点以后,本文认为,在探讨教师的法律地位的时候,有必要将不同的教师团体区分出来,赋予不同的地位。

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按照教师区分为公立学校的教师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其次应该把教师区分为基础教育类学校的教师和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类学校的教师。

对于私立学校的教师而言,其权利义务按照教师同学校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因此其地位当属雇员,其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及救济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文主要探讨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基础教育类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基础教育类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

笔者认为,基础教育类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当参照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加以确定。

这是因为:首先,中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是教育体制之内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到国民基本素质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指导。

其次,该类教育的教学内容比较固定,一般都是根据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区域差异和个体差异都不大。

职业技术类和高等教育类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基础教育类学校的教师不同,职业技术类和高等教育类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属雇员。

这是因为:对于职业技术类学校而言,其市场化程度较高,需要学校和教师根据市场需要灵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4]这就要求学校具有灵活的办学机制,在决定教师的聘任、解聘和续聘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

三、教师的法律权利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问题。

根据上文的论述,不同类的教师应当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

但是,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权利,不同类的教师因为同属这一群体而共有这类权利。

这就是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7条第1项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我们把它称为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因而该权利当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2、学术研究权《教师法》第7条第2项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我们把该项权利成为学术研究权。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编撰学术论著;有权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加入各类学术团体;有权自由发表学术观点,表达研究意见。

总之,教师有权从事各种与教育相关的学术研究与创作。

这不仅有利于教师自身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进步,而且对促进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也很关键。

这一点对于高校尤为突出。

3、督导权《教师法》第7条第3项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我们称该项权利为督导权。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

作为教师,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因材施教,有权对受教育者的学习成果予以评价,有权对受教育者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

通过教师的指导,可以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法》第七条第4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我们称之为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就是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根据教师根据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津贴在内的各项工资性收入。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主要指教师享有包括在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教师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而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第5项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们称之为民主管理权。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

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在行使这项权利的过程中,教师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且把握好参与的“度”的问题,不能因此荒废了教学本职工作。

6、接受继续教育权《教师法》第七条第6项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们称之为接受继续教育权。

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就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因而,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为教师参与进修培训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5]四、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虽然实体法对教师权利有明确的列举,但是基于“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基本法谚,只有为教师提供权利救济手段,才能有效地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

现行立法对于教师的维权途径有所规定,但还存在不足。

1、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由于其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不同,因而其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

对于基础类学校的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救济方式应当包括申诉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这里的申诉权是指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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