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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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引言:作为一个伟大的职业,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此,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认可教师的权利和地位。

而中国作为一个古老而辉煌的国度,也制定了"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保护和认可。

一、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职称和晋升进行了认可中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职称制度,聘任、评选教师职称实行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

同时,也规定了教师评职称时的各项权利,如有权申诉、有权查询评价材料等等。

中国教师法的出台,不仅充分肯定了教师们的职业素养和业绩,也激发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师的职业地位。

二、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待遇进行了明确保护中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的待遇和保障。

对此,中国政府也通过各项举措,如加薪、养老保险、教师住房等等,让广大的教师们得到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此外,中国教师法还明确规定了教师本着职业道德,承担起教育教学的责任和使命的权利。

这为教师们的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中国教师法对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有力推动中国教师法提出,教师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

在这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向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支持、设立教师培训和开发中心等,为教师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同时,中国教师法还强调了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并加强对教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发展。

总结:作为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

中国教师法的出台,不仅对教师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明确保障,还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事业的积极发展。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教师法将会成为推动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保护广大教师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祖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地位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法律地位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李某即将晋升高级教师时,学校却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了他的晋升资格。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教师法律地位问题。

教师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

(2)教师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维护学生权益、保守教育秘密等。

(3)教师责任:包括教育教学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

2. 案例分析(1)学校取消李某晋升资格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李某作为优秀教师,享有晋升资格。

学校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其晋升资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教师法律地位现状及问题1. 教师法律地位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教师法律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教师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内容摘要
此外,教育公平也为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教育 公平理念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如何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这种理念对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遵循公平原则, 每个学生的发展,从而为提高教育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内容摘要
总之,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新教师法的出台、教师地 位的提高以及教育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都为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继续教师法律地位的发展动向,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 育公平做出更大贡献。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权利、义 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立高 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法律地 位。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1.《教育法》相关规定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出 了基础性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的内容。同时,还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谢谢观看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 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实现,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 务,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思考与建议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界应更加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和理解教师的 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教师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 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我国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研究

我国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研究

我国普通教师地位的研究摘要:教育是一种培养人如何去生活与生存、如何去求知与探知的社会活动,它极大地影响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实施者,教师的社会地位如何,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

因此,研究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快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科教兴国”伟大的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教师地位标准的国家规定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

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我国教师地位的实质标准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

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二)我国教师地位的形式标准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

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教师的法律地位心得体会

教师的法律地位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通过学习教师法律法规,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是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

这些法律地位的确立,旨在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确保教师权益不受侵犯。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教师群体的关爱。

其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作为教师,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执行。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例如,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再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受益者。

法律地位的确立,使得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律保护下的权益,也增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此外,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宣传者。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下是我在学习教师法律法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体会:1.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只有这样,才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法治精神引领学生成长。

2. 教师应关注自身权益。

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教师应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

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 教师应提高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4. 教师应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将法治教育融入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

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职业地位,规定教师是全社会的尊师重教的公认职业,是国家的重要人才。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的职业地位不得降低,不得歧视、排挤和侮辱教师。

这些规定为教师树立了崇高的职业形象,提升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二,教师法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工作权、休息权、学习权、表达权等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义务,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这些规定为教师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规范了教师的职业行为。

第三,教师法加强了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教师法还规定了对教师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教师进行评价,既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也是对教师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这些规定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保障。

总之,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教师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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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就是通过教师在整个社会中所充分发挥的促进作用和所占据的地位资源去彰显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它就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的内在标准,主要通过其从业人员标准去彰显,是不是从业人员标准和存有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标准就是教师专业地位多寡的指示器。

将近几十年去,许多国家逐步缩短了教师专门培训的年限,提升了教师的学历层次,尤其就是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已达至本科以上。

同时,各国对做为教师所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建议以及对于教师资格条件的建议也更为严苛和具体内容,并陆续颁布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也进一步获得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已逐步地奠定出来。

2.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即为所指将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其劳动报酬的差异状况及其经济生活状况。

教师的劳动就是一种复杂劳动,教师的经济地位应当相等于社会繁杂劳动者所拥有的经济待遇。

教师的经济地位就是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和轻易整体表现,就是同意教师职业与否存有吸引力,若想迎合至高素质人才,若想确保和提升教育质量的一个关键。

3.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即为指教师职业在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拉艾的促进作用,整体表现为教师的政治身份的赢得、教师自治权非政府的创建、政治参与度、政治影响力等。

教师政治地位的多寡就是与时代及社会制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教师拥有广为的民主权利和崇高的荣誉,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教师理应的权利和待遇。

浅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浅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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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我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李 明 富
( 曲靖 师 范 学 院 , 云南 曲靖
摘 要 :当前 , 总体 上 来 说 . 国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并 不 从 我 算 高 , 利 于 吸 引 高 素质 的 优 秀人 才 长 期 从 教 、 身 从 教 , 不 终 更 不 利 于教 育 事 业 的 长期 健 康 稳 定发 展 。教 师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紧 密相 关 . 它是 以 法律 形 式 规 定 的 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要 涉及 教 师 的职 业 性 质 、 利 与 义务 、 主 权 教 师 与 国 家的 关 系 、 师 与 学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方 面 . 教 权 .但 是 。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非 常 不 明 确 , 法 律调 节 上 处 于 空 白 我 在 地 带 , 响 了教 师 权 利 、 务 和 责 任 的 落 实 . 使 得 我 国教 师 影 义 也 缺 乏 法律 救 济 途 径 , 法权 益 无 法得 到 保 障 。 者 建议 以 立 法 合 作 形 式 对 于不 同阶 段 、 同性 质 的教 师 法律 地 位 进 行 明确 。 不 关 键 词 : 师 法 律 地 位 现状 问题 明确 教 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涵 义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会 影 响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它 是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即 以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的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位 置 . 要 涉 及 教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 利 主 权 与 义 务 、 师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 师 与 学 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教 教 权 方面。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教 师 能 否 享 有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核 心 阃 题 , 而 , 我 国法 制 发 展 和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中 , 师 的法 律 地 然 在 教 位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 于 法律 调 整 的 空 白地 带 , 此 带 来 了 很 多 处 因 问 题 。 所 以 , 一 步 明确 教 师 的 法律 地 位 , 助 于加 强 教 师 队 进 有 伍 建 设 与管 理 , 助 于 提 高 教 师 社 会 地 位 , 助 于 理 清 现 实 中 有 有 的 各 种 社会 关 系 , 助 于 进 一 步 维 护 和保 障 教 师 的合 法 权 益 。 有 二 、 国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与 问题 我 ( ) 国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一 我 1不 是 国家 公 务 员 。 . 1 9 年 我 国通 过 了 《 家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该 条 例 规 定 : 93 国 , “ 务 员 是 指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工 作 的 除 工 勤 人 员 以外 的 工 公 作 人 员 。 ” 规 定 显 然 把 教 师 排 除 在 公 务 员 范 围之 外 , 在 现 该 且 阶 段 我 国 对 公 务 员 的 范 围界 定 从 严 把 握 ,严格 按 照 单 位 的 职 能 性 质 界 定 ,学 校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教 师 也 就 不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 此 外 , 务 员 的工 作 特 性 与 教 师 也 有 一 定 差 异 : 务 员 要 公 公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的 指 令 从 事 ,其 任 何 职 务 行 为都 应 有 法 律 依 据 并 严 格 遵 照 法 定 程 序 ; 教 师 尤 其 足 高 校 教 师 需 要 有 相 当 程 而 度 的 自由 发 挥 空 间 ,以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想 象 力 和创 造 力 。所 以 , 教 师 界 定 为 公 务 员 是 不 妥 的。 将 2不 是 与学 校 结 成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雇 佣 劳 动 者 。 . 实行 教 师聘 任 制 以来 .一 些 学 者 认 为聘 任 制 下 教 师 与 学 校 之 间 的关 系是 建 立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以 下简 称 适 中 ( 《 动 法 》 。 这 种 观 点 既 没 有 充 分 的 法律 依 据 , 不 符 合 教 师 劳 ) 又 职 业 的 性 质 。 我 国 《 动 法 》 全 国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在 《 于 劳 和 关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草 案 ) 审议 结 果 的 报 告 》 19 年 6 中 ( (9 4 月2 日) 指 出 现 阶 段 尚难 以将 教 师 纳入 调整 范 围 。 外 , 教 3 都 此 《 师法 》 规 定 了教 师 行 政 申诉 救 济 制 度 , 仍 然 是 将 教 师 纳 入 只 这 传 统 的行 政 框 架 。 于 这 样 的 原 因 . 司法 实 践 中才 出现 劳 动 基 在 仲 裁委 员会 以教 师聘 任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工 纠 纷 为 由拒 绝 受 理 教 师 仲裁 申请 的现 象 。 3“ 业 人 员 ” 构 成 法 律 地 位 的完 整 表 述 。 .专 不 16 年 国 际 劳工 组 织 和 联 合 国教 科 文 组 织 提 出 了 《 于 96 关 教 师地 位 的建 议 》 首 次 以 国 际 组 织 官 方 文 件 的形 式 确认 了教 , 师 职业 的专 业 化 性 质 , 为 “ 育 工 作 应 被 视 为专 门 职 业 。这 认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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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
庞辉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所享受的权力密切相关,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公务员齐平,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力与其义务表现出来。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从广义上来看,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他与其他许多职业一起并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

这是一个以国家编制为确认标准、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群体。

这种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概念含义不清的职业分类不仅没有突出教师的职业特点,而且也是教师的社会地位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科学管理。

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把原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即“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这一部分人员分离出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如何设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政府、学校与教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法律直接面对的一个问题。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
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

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立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由于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所具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师的身份问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以及教师和政府与学校三责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由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

教师法律关系涉及到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根据教师的任用主体和任用方式不同,把教师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员、公务雇员或者雇员,并不能体现教师在几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

笼统的界定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以偏概全之嫌,教师的法律地位因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异。

因此,应从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来分析教师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立法概念,它只是法学研究过程中经常被使用的一种术语,教师法律地位也不例外。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之建议书》中指出:教师“地位”(status)一词,意指其立场及受重视程度,系经由对教师所发挥之功能,所表现之能力所受到的重视程度。

[2]
三、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责紧密关联。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一)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我国教师在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它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是他应有的权利。

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关于教员地位的建议》(1966年)指出:“教师应自由行使公民普遍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应有担任公职的资格”。

[3]我国教师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我国庞大的教师队伍,是我国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是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但是,教师在享有自己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政治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我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工作水平的原则,同时对教师享有的教龄津贴、住房优惠、医疗和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把我国教师的经济待遇与我国的公务员相比,主要是由于教师与公务员一样,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都在为国家和社会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

因此,《教师法》所提出的教师收入水平的原则以及其他物质待遇的规定,是我国教师的经济大为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4]
(三)《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它的形成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教师对社会所起教师的重要作用直接相关。

教师在如何培养年轻一代身心健康成长方面具有权威性,他们不仅自身对年轻一代的全面发展产生全方位的作用,同时,教师职业需要经过特别的专业训练,掌握特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它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专业。

教师在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自己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责任与奉献精神而树立起来的社会典范形象,使教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所以,每年的9月9日为教师节,从法律上确定了教师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具有很高的社会性,是国家法制健全的一种表现。

我国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市与公务员齐平的。

教师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教师的权利是教书育人,我们有义务去尊敬和爱戴他们。

[参考文献]
[1]付玉萍.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J].中国市场,2007(21):25-26
[2]罗琴.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新论[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10):12-13
[3]钟启泉.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443
[4]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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