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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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防治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防治工作。

第三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是指瓦斯抽采措施无法满足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要求,或者瓦斯产量高于抽采系统能力的区域。

第四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防治,应遵循科学性、有效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矿山负责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瓦斯防治的总体规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第八条瓦斯防治人员负责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瓦斯的监测、抽采、监控等工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瓦斯监测人员负责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瓦斯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工作面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密切配合瓦斯防治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瓦斯监测第十一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应设置相应的瓦斯监测设备,并经定期校验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工作面瓦斯监测结果应进行实时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当瓦斯监测结果超过瓦斯限值时,应立即启动警报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试,并确保正常工作。

第四章瓦斯抽采第十五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应采取相应的瓦斯抽采措施,确保瓦斯浓度降到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工作面瓦斯抽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瓦斯抽采工作应由专业操作人员执行,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当瓦斯抽采系统发生故障时,工作面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瓦斯抽采效果应定期评估,必要时应适当调整抽采措施。

第五章瓦斯监控第二十条工作面高瓦斯区域应设置相应的瓦斯监控设备,及时发现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瓦斯监控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正常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豫政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河南煤监局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标准及认定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全省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Ⅰ类管理区:1.煤层瓦斯压力≥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2.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的采区及相邻采区;3.冲击地压威胁严重,地质构造复杂,地应力集中区;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5.开采垂深在800米以上的采掘区域;6.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或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Ⅱ类管理区:1.煤层瓦斯压力在0.74-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8-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3.高瓦斯矿井中除Ⅰ类以外的采掘区域;4.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及地应力集中区。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为深入加强焦煤企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切实防备和杜绝各类瓦斯灾害事故,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等规程规定和文献旳有关规定,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试行)》和专家会诊旳有关意见,特制定《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矿井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采、掘、抽工程布置第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经鉴定为非突出旳矿井,要以高效防突、“三区配套三超前”为基本原则布置水平、采区、工作面,结合区域瓦斯治理工作优化采掘布置,充足满足瓦斯治理需要,逐渐实现“四量”平衡目旳。

1、工作面设计要防止形成“孤岛”工作面;2、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设计上山掘进(>8°)。

确需上山掘进时,必须制定专题强化防突措施,并按规定实行短掘、防片帮冒顶和炮后延迟进人等防止措施,沿底托煤掘进时须制定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防止巷道片帮冒顶;3、突出煤层在15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在30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采煤与掘进工作面、采煤与采煤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防止采动应力集中。

第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坚持以底板岩巷+穿层抽采+水力冲孔增透为主旳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模式,具有开采保护层条件旳宝雨山矿,应采用开采保护层与底板岩巷穿层抽采相结合旳方式进行瓦斯治理。

第三条底板抽采巷旳布置应以穿层钻孔可以有效掩护采掘区域煤层为原则,合理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底抽巷数量。

工作面斜长不小于150m旳,必须沿走向合理布置中间底抽巷。

第四条底抽巷服务期为工作面回采结束,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钻孔施工需求、抽采管路敷设、辅助运矸出煤、抽采管理维护等原因,巷道宽度、高度满足瓦斯治理及钻孔安全高效施工需求,加大支护强度,保证巷道断面在服务期内满足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2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2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事关重大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组织及职责1.煤矿瓦斯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管理机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2.职责:(1)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定瓦斯探测、监测和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4)开展瓦斯灭火、抽采等工作。

(5)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6)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三、瓦斯探测与监测1.瓦斯探测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瓦斯探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使用。

2.瓦斯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

同时,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瓦斯管理机构应当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四、瓦斯灭火与抽采1.瓦斯灭火:矿井内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矿井内部安全稳定。

2.瓦斯抽采: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进行抽采处理,确保矿井内部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抽采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相应的瓦斯抽采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五、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1.培训内容:瓦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瓦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瓦斯监测与控制方法等。

2.培训对象: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2.14
•【字号】矿安豫联〔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安豫联〔2023〕1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煤矿企业:
现将《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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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⒈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⒉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 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 30m。

⒊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⒋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5%的,必须采取重
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⒌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 10 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⒍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 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⒎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⒏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⒐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⒑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是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⒈研究大直径钻孔(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⒉研究防突设计中实际考察的瓦斯抽采半径与水力冲孔抽
采半径参数的使用问题,确保抽采钻孔间距设计既符合实际又不留抽采空白带。

⒊为便于事故状态下快速准确使用避难硐室,避难硐室门体结构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可视化、声光化研究。

⒋研究分析巷道、避难硐室等地点箱式、袋式压风自救装置的使用形式,以便于在事故状态下真正发挥作用。

⒌研究人员定位卡嵌入式矿帽或矿灯,解决人员定位卡“撤卡代替撤人”、“人卡分离”的管理机制和检查方法,堵塞弄虚作假漏洞。

三是需要严格遵循的原则。

⒈在编制突出煤层工程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应尽量避免上山掘进。

严禁突出煤层工作面开切眼(经保护层开采后除外)采用上山掘进;突出煤层其他巷道上山掘进时,倾角不得大于15°,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⒉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避难硐室设置间距不超过 300m。

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必须采取措施探测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的,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⒋采用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和回采工作面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其钻孔最大长度不得大于 90m(含煤岩段,定向钻进除外)。

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相向回采及掘进。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并且相向回采及掘进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0m。

⒍在同一煤巷掘进的回风流中,严禁煤巷掘进与打钻(掘进、水力冲孔和割缝等)平行作业;其他情况下,煤巷掘进与底(顶)板打钻、水力冲孔和割缝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0m,煤巷掘进与本煤层打钻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200m。

⒎防突设计应明确穿层钻孔必须进入顶(底)板深度或到达设计的抽采煤层保护边界,解决抽采钻孔出现空白带问题。

抽采钻孔设计和竣工图应采取合适的比例绘制,以便于使用。

四是需要推广的技术措施。

⒈推广应用新型速凝膨胀材料“两堵一注”囊袋式带压封孔和全程下筛管护孔技术,解决封孔不严、漏气、塌孔、堵塞等问题。

⒉推广应用钻孔水力冲孔卸煤、水力割缝技术,解决突出煤
层卸压、增透问题。

⒊推广应用钻孔修复技术,解决钻孔塌孔、堵孔问题。

⒋推广应用下行钻孔压风排水技术,解决下行钻孔积水问题。

⒌推广应用普通钻机边打边测随钻轨迹测量技术,解决钻孔轨迹和终孔位置不清问题;推广打钻封孔视频监控机制,解决“打假钻”问题。

五是必须执行、严禁违反的要求。

⒈采煤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瓦斯含量大于6m3 /t 时,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⒉严禁用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⒊严禁在煤巷中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严禁用瓦斯含量推算瓦斯压力。

⒋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⒌凡生产班次掘进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 3m3 /min、回采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 5m3 /min 的(包括上隅角集中抽采瓦斯量;经分析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主要来源于保护层开采中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的,不计入保护层工作面),一律视为区域措施
瓦斯治理不到位,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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