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的家庭暴力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个人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个人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反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暴发生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通常妇女和儿童是家暴的注要受害者。
俗话说:“夫妻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美好的婚姻是需要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扶持才能维持的,而家暴常常是破坏婚姻的杀手。
其实,受害者在承受身体伤害时更加承受着精神上折磨。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产生呢?首先,我觉得是施暴者的受教育程度太低,素质差。
一个好的丈夫、负责体贴妻子的丈夫,会对自己的妻子大打出手吗?肯定不会。
即使有什么特殊的原因也不能不尊重自己的妻子,不尊重女性。
主要是施暴者在道德和人格方面出现了问题,武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额问题的。
第二,受暴者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太低,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一旦在家庭中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加的膨胀,被金钱迷失了双眼,把金钱看得比什么还重,而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便把所有的不快都发泄给对方。
第三,受暴者对施暴者的迁就态度。
受暴者总是对施暴者抱有幻想,迁就和宽容的态度,总以为他们那样的行为不会有第二次。
可是她们却万万没有想到,悲剧还在后面。
心理学上认为,施暴者在第一次是施暴的时候是会觉得内疚,这是发自心底的,第二次仍会有自责,而且这种内疚会加重,但如果不幸有第三次的时候出现,那么在以后,他不会有任何的心理上的内疚,他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
所以,面对第一次家暴的侵害时,千万不要抱以宽容,迁就的态度,这样只会导致相反的后果,应该尽早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如妇联)报告和和求救。
第四,大男子主义和女人的软弱。
自古我国就有“为妻子与小人难养也”“三从四德”的说法,封建“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男人认为女人就应该听从自己的,男人就是天,不顺从旧得教训。
而加上女人的软弱,缺少反抗精神,而使得男人越来越放纵自己的暴力行为。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正文: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
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
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1、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家暴对受害者的恋爱与婚姻观念的影响

家暴对受害者的恋爱与婚姻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使用肢体、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且对其恋爱与婚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家暴对受害者恋爱与婚姻观念的影响,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一、恋爱观念的影响家暴对受害者的恋爱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产生了对爱情的恐惧感。
他们可能将爱情与痛苦混为一谈,将家庭暴力行为视为正常的爱情表达方式。
这使得他们对恋爱持有怀疑态度,难以对他人产生信任和依赖,影响着他们建立起健康的感情关系。
其次,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产生了自卑感。
长期遭受虐待和压迫,受害者对自身价值产生怀疑,觉得自己不配被爱,缺乏自信和勇气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
他们常常将自己的经历隐藏起来,担心对方知道后会嫌弃自己,进而选择回避恋爱和婚姻。
最后,家庭暴力使受害者对恋爱关系产生了过度依赖的倾向。
他们可能对伴侣产生过度的依赖,希望通过建立恋爱关系来获得安全感和情感支持,但这种依赖的偏向可能阻碍他们真正建立平等、健康的关系。
二、婚姻观念的影响家暴对受害者的婚姻观念也带来了消极影响。
首先,受害者可能对婚姻持有恐惧和疑虑态度。
他们对婚姻的恐惧源于对再次被伤害的恐惧,疑虑则源于害怕自己无法建立健康的、充满尊重和平等的婚姻关系。
这些情绪使得受害者对婚姻持有较为消极的态度,并难以积极投入到婚姻关系中。
其次,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产生了对婚姻责任的逃避心态。
经历过暴力与压迫,他们希望从婚姻中解脱,不再承受压力,不再碰到暴力伴侣。
这使得他们对婚姻的责任感产生抵触和迟疑,甚至选择不婚或终止婚姻。
最后,家庭暴力还使受害者对婚姻中的平等和权益保护存在担忧。
他们可能对婚姻的失衡和不公平有着深刻的感受,对自身的权益保护持有警惕态度,这使得他们在谈婚论嫁时更加小心谨慎,难以获得满意的婚姻关系。
三、解决办法为了帮助受家暴影响的受害者重建恋爱与婚姻观念,以下是几个解决办法:1. 接受心理辅导。
婚姻中的辩论辩题

婚姻中的辩论辩题正方,婚姻是一种稳定的关系,有助于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婚姻制度。
首先,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的象征。
通过结婚,夫妻双方承诺彼此忠诚、互相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这种承诺能够促使夫妻双方更加努力地维系彼此的关系,增强家庭的稳定性。
其次,婚姻有助于个人成长。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学会沟通、妥协和包容,这些都是成熟和成长的必经之路。
而且,婚姻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通过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双方能够更好地成长和完善自己。
最后,婚姻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稳定的家庭关系能够培养出健康的下一代,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而且,婚姻也有利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传承,从而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从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婚姻制度是必要的,我们应该支持婚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反方,婚姻制度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保证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因此我们应该对婚姻制度持怀疑态度。
首先,婚姻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适应的生活方式。
有些人可能更适合单身生活,他们可能更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而不愿意被婚姻所束缚。
因此,强行推崇婚姻制度可能会对这部分人群造成压力和困扰。
其次,婚姻也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够维系的关系。
婚姻中可能存在着夫妻双方的矛盾和矛盾,甚至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和婚姻的失败。
这种失败的婚姻关系可能会给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最后,婚姻制度也可能会对个人自由和独立造成限制。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互相照顾和支持,这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空间。
而且,婚姻中可能还存在着家庭暴力和不公平的现象,这对个人的自由和权益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对婚姻制度持怀疑态度,不应该一味地强调婚姻的重要性,而是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选择和权利。
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婚姻才能够成为一种幸福和稳定的关系。
引用名人名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两个家庭的事情。
”——《红楼梦》。
如何应对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如何应对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暴力和虐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婚姻中的个体都可能面临这样的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你提供一些应对婚姻中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建议和方法。
无论你是受害者还是亲友,这些措施都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处理局面。
1. 寻求帮助和支持如果你发现自己或他人身陷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困境中,第一步应该是寻找帮助和支持。
你可以向亲戚朋友、邻居、老师、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寻求援助。
他们会提供你需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你评估情况,并制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2. 保护自己的安全如果你正面临婚姻中的家庭暴力或虐待,保护自己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确保有一个安全的住所,这可能意味着与亲友分开居住或暂时搬离家中。
你可以与当地警察站联系,寻求保护令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3. 寻求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行为,你有权利保护自己。
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你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你可以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咨询律师,他们将指导你制定有效的法律计划。
4. 建立支持网络倾诉和分享经历是重要的疗愈方式。
建立一个支持网络,与其他受害者进行交流,可以为你提供安慰和理解。
你可以加入当地的支持小组、论坛或参与社区活动,与他人分享你的经历,并从他们的经验中学习。
5. 寻求心理辅导家庭暴力和虐待对个体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寻求专业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你处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创伤和心理困扰。
心理专家能够提供情感支持、应对技巧和心理治疗,帮助你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6. 自我保护和情绪管理在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过程中,学会自我保护和情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找到适合自己的应对方法,并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心理压力。
尝试运动、冥想或参加放松训练课程,这些都可以帮助你稳定情绪。
7. 教育他人,促进意识为了减少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发生,教育他人并促进社会意识的提高是必要的。
参与社区活动、义工工作,宣传有关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信息,提高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持。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
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
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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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暴力中的司法干预摘要: 从"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电视剧的热播到“李阳家暴丑闻”的网络热议,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安全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本身具有的普遍性和隐蔽性,也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解释加以规制,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通过经典案例从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暴力的界定、司法干预措施以及对家庭暴力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原因1、家庭暴力的特征①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人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②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③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
2、新时期家庭暴力的成因\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失了自我。
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②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
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
在民事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立法的本意值得探讨。
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③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
④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其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若不构成伤害罪,司法机关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下面让我们来通过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来探究一下有关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问题案例一、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
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邓荣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一)基本案情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荣萍收养。
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
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荣萍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荣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邓荣萍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邓荣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荣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婚姻中家庭暴力问题的司法干预显得尤为重要,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方面是存在困难的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缓解矛盾。
1、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事政策,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或刑事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2、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制定对受虐妇女的特别人身保护程序,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诉制度,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有利地制裁,对受虐妇女予以有效地保护。
3、修改证据规则,明确“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作为辩护的依据,将此方面专家鉴定或证词作为可采证据引入刑事诉讼,防止司法机关任意拒绝受虐妇女有关遭受家庭暴力的主张和进行鉴定的请求,以保证被迫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能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过重的刑罚。
4、广泛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促使立法和执法机关工作作风和性别意识的根本改变。
“社会性别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应纳入警察培训课程,法院、检察院等也应开展性别意识培训。
虽5、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
6、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
三、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处理(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
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系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系指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不是以有亲属关系为要件,而是更注重共同生活之实,即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维系的家庭。
这样,情人、同居朋友、前夫或者前男友均可包括在施暴者的范围内。
(二)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对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对家庭暴力作出反应方面,刑事司法体系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1、承担刑事司法职能的机关,尤其是警察机关,具备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快速反应的天然优势。
“人们普遍认为地方警察发挥着轴心的作用且通常最先与有暴力倾向的家庭进行联系,向他们提供免费服务,是高度可见的权利机关。
它维持着一种中央派遣系统而且可能是唯一一个24小时提供快速帮助的公共机构。
”在我国公安派出所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2、承担刑事司法职能的机关,其依法享有的采取强制措施权、刑事处罚权,如果能够有效运用,对于保护受虐妇女、惩戒施暴者和阻断家庭暴力事件的升级,与其他手段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
这种优势,使得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
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中,虽然有其他社会机构的介入,但并不能阻止施暴者暴力行为的继续和升级。
加拿大的司法实践表明,执法机构的有效干预将大大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50%.如果不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3、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处置的状况,对其他反家暴机构乃至公众有着重要的影响。
除了刑法干预的直接影响之外,司法机关还可通过宣布暴力行为不在刑法范围之内的方式来限制允许干预的范围,从而赦免那些不会导致逮捕或起诉的行为。
因此,刑法体系不仅充当了最初的响应者而且形成了其他社会机构将来可能作出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