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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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警示教育案例(2篇)

金融行业警示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屡见不鲜,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风险。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违规操作事件为例,对金融行业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证券公司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进行非法获利。

王某在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客户投资账户,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并利用客户账户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获利。

经过调查,王某非法获利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分析(1)内部监管缺失。

该证券公司在内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对员工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王某有机会进行违规操作。

(2)员工道德风险。

王某在道德层面存在严重缺失,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客户利益,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3)法律意识淡薄。

王某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对违规操作的后果认识不清,导致其敢于铤而走险。

2. 风险影响分析(1)损害客户利益。

王某的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

(2)破坏市场秩序。

王某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损害公司形象。

王某的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形象。

四、警示教育1. 强化内部监管。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道德素质。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操作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震慑作用。

五、结论金融行业违规操作事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风险,损害了客户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本案例警示金融行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员工道德素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确保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非法集资案例范文(3篇)

法律非法集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投资渠道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例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对非法集资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张某发现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投资公司,该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加入了该公司,投入了100万元。

然而,没过多久,张某便发现该公司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于是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他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收益、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截至案发,该公司共涉及投资者300余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非法集资的特点1. 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投资项目,以虚假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

2. 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以诱惑投资者投入资金。

3. 集中宣传:非法集资者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集中宣传,扩大知名度。

4. 突击提现:在资金链断裂前,非法集资者会突击提现,转移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成因1. 监管不力: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猖獗。

2.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对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额回报。

3. 金融创新不足:我国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导致投资者缺乏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防范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2.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

3. 丰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反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违规代客理财及同机操作的案例介绍

违规代客理财及同机操作的案例介绍

一、违规代客理财案例介绍1、员工承诺为客户资产增值,擅自委托导致亏损某营业部员工为提高资产管理规模,与客户私下签订协议,口头承诺将客户资产操作达到指定市值。

由此取得了客户资金帐户和交易密码,员工通过自己工作用电脑,以“分析自助终端”为客户申购新股,操作一段时间帐户,该客户资产有增加。

因此,造成有一时间期间客户账户,由客户和该员工共同操作的情况。

近来新股上市后就遇到跌破了发行价,员工仍进行申购新股操作,造成客户亏损10多万元,故未达到原先客户资产增长的口头承诺,与客户造成纠纷。

期间客户帐户使用员工电脑委托受到公司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但营业部未以重视,反而包庇员工,称是客户前来咨询,客户自行在员工电脑上委托。

公司管理部门希望营业部提供客户的交易确认,由于客户与员工的纠纷,委托电脑又属于员工工作使用的电脑;客户对亏损交易不予确认。

客户员工擅自委托情况和口头承诺收益的情况浮出水面。

[风险点]本案值得关注的是,该营业部员工擅自委托,以资产增值为承诺,获取客户交易密码,违规代客理财。

在公司管理部门风险提示后,营业部包庇员工未真实反映情况,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2、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某营业部员工接收客户指令,委托品种、数量、价格,以及账户密码,通过自己电脑,进行分析自助委托下单。

由于营业部未与客户签订人工电话委托的协议,仅有采用电话录音,无事后的书面交易确认,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执行公司流程。

[风险点](1)该员工这种未按公司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有电话录音、还要有书面交易确认。

(2)代客交易期间,形成了该账户由客户和该员工共同操作情况,存在借用他人帐户操作的嫌疑。

(3)客户将密码告诉了员工,客户没有做到“投资者应当妥善保存交易密码”。

3、营业部为大户服务,员工为大客户下单某营业部为迎合大客户的要求,多次让员工代客户下单操作,员工根据大客户的电话通知和客户提供的密码用工作电脑代其下单,且对客户的电话指令未作留痕,未让客户进行交易确认。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证券法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合肥正瑞储能科技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1)处罚证据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材料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材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的融通、财富的创造和保值增值等重要职能。

一些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1. 某商业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件某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放贷,造成大额贷款违约。

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导致资金被挪用,损失惨重。

此案件揭露了部分金融机构为谋求暴利而忽视风险控制的行为,损害了信誉和声誉。

2. 一家保险公司擅自操纵保费费率某保险公司违法操纵保费费率,对客户进行不公平收费。

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整保费费率,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通过对保费费率进行调整,该公司变相从客户手中获取更高的保费收入,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 一家证券公司内部违规交易某证券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内幕消息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4. 某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某信托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集资活动。

该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报备登记,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最终导致了资金链断裂,一批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了破坏性影响。

5. 某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事件某银行员工违规泄露客户信息,导致客户隐私被泄露。

这种不法行为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客户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案例仅代表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一部分情况,我们应该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风险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分析

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分析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伴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案例。

这些违规操作不仅对金融机构自身造成了损失,还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众信任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分析几个较为典型的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案例,以此为反面教材,提醒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案例一:某银行信贷违规操作某银行信贷部门在放贷流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大量不良债权形成,给该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该银行信贷部门内部过于追求业绩,忽视了风险控制,对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规定不加严格遵守,以满足短期业绩考核为目的,放宽了对借款人的审核标准。

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了大量贷款并未按时归还,导致该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该案例显示了金融机构在追求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忽视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这样的违规操作,金融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风险可控,不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放宽审核标准。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某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违规操作获取非法利益。

该公司高管获取了即将公布的重大利好消息,却未向公众披露,而是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大量买进,从中获利。

这种内幕交易违反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

该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了避免内幕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虚报业绩案某保险公司通过虚假操作,对外故意夸大其业绩,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该公司在报表中虚增了保费收入,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也归类为已实现收益,制造虚假的业绩表现,吸引更多投资者投入。

这个案例暴露了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和报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

为了避免虚假操作,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加强对报表真实性的审核和把关,同时提高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根治虚假宣传的行为。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平台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

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

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

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

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

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

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

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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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介绍: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中国证监会 2012-11-07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2007年9月,连云港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业务员朱某通过电话联系
到股民于某,朱某通过各种方式劝说于某购买该公司负责承销的原始股权。朱某称哈尔滨某
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本公司的产品就是代理转让建材公司的原
始股权,原始股价4.82元人民币,一旦上市成功股价就将达到16-17美元,收益十分可观,
如果一年内上市不成功的话,投资公司将会以原购买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投资人所持有
的股份,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投资风险的完美的投资计划。随后,朱某还出示了建材公司投资
计划书以及境内和境外媒体对建材公司的相关报道,使得于某对建材公司境外上市一事深信
不疑。在业务员的鼓吹下,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于某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购买了2
万股股权,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回购协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1个月后,于某又接到朱某的电话,称建材公司要给股东分红,10股分0.6元(税后0.
48元),请于某来拿分红并称,建材公司的大股东为了回馈小股东,特意多让出来一些股
份,数量有限,机会难得,让于某赶紧考虑购买。在朱某的鼓吹下,于某又进一步购买了5
000股。
2007年11月,于某打电话询问公司境外上市的进展情况,却发现无论是业务员朱某还
是公司老总王某的电话都已经停机,该投资管理公司也已经人去楼空。于某打电话给建材公
司,建材公司称境外上市遥遥无期,于某这才发现自己受骗上当,先后投资的12万就这样
打水漂了。
(监管部门提醒:近期,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股票即将在国内或国外
上市为诱饵,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严重影响了社会
稳定和金融安全。
此类活动一般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代理买卖机构都打着企业即将上市的幌子,编
造公司经营业绩,承诺丰厚的投资回报;二是利用传销、举办联谊会、投资咨询座谈会等手
法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三是利用分红、让利、承诺零风险等手段博取投资
者的信任,诱使投资者多次受骗。
投资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识别证券经营活动是否非法,一是从证券发行方式来识别,公开
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未经核准的发行均为非法发行;二是从发行证券的机构来识别,
看中介机构从事的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获得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均为非
法证券活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的规定,“因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加者自行承担。”社会公众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
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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