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金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 这个概念有下述方面值得注意: • 1、当时使用的无形文化就是我们后来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它是各个地方民众文化财富的重要 组成部分。 • 2、其范围包括: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 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 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 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 • 3、能激起文化再创造并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和实现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实际上用我们比较 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就是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 属于联合国明确要保护的形态。
马家浜出现的文物
三 足 有 柄 陶 壶 玉 佩
三 足 有 柄 陶 壶
镂 空 黑 衣 陶 壶
良渚文化(4000—5200)
• 1934年首先发现于吴兴的钱三漾,1936年因在杭 州北郊良渚镇发现了著名的良渚遗址而于1959年 命名 • 主要分布在太湖地区,南至钱塘江为界,西北至 江苏省常州市一带,长江北岸的江苏海安县的青 墩上层也含有该文化的一些因子 • 良渚文化与马家浜文化存在着明显的地层叠压和 器物文化方面的承袭关系,同时,良渚文化对后 来的越文化也存在着影响和延续关系。
浙江省首批民族民间艺术入选的金华市项目统计表
名称 浦江乱弹 金华道情 类别 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 属地 浦江县 金华市
兰溪摊簧
十八蝴蝶 浦江板凳龙 浦江迎会
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
兰溪市
永康市 浦江县 浦江县
东阳木雕
浦江剪纸 东阳竹编 浦江麦杆贴
造型艺术
造型艺术 造型艺术 造型艺术
东阳市
二、金华历史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丰富
•
上山文化位于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渠南 村,2001年、2004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浦江县博物馆对上山 遗址进行了两次考古发掘,发掘面积700余 平方米。它是中国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 新石器时代遗址之一,遗址的年代距今约 9000~11000年。在上山遗址中还发现了 迄今为止年代最早、保存最丰富的栽培稻 遗存,它的时间比河姆渡文化遗址发现的 栽培稻提前了近四千年。
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路径与提升策略

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路径与提升策略许海峰;王菊雅;樊超;蒋晓燕【摘要】东阳木雕保护的实践路径与提升策略是基于对其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发挥优势,加强东阳木雕的静态保护;保护现有传承人优势,加强新一代木雕人的培育;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发挥教育传承优势,加强教育人才培养路径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实践路径。
从加大政策扶持,加快产业发展引导;加大人才培养,加快核心技艺的保护;加快品牌建设,加大品牌溢价力;加大基地建设,凸显基地保护作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提升策略。
%The practice path and promotion strategy of Dongyang wood-carving protection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status quo, advantages, strengthen the static protection of Dongyang wood-carv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existing heritage advantages to 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a new generation of wood-carving, play to the existing industrial foundation, strengthen the cultural industry development pace, play education inheritance advantages, strengthen education personnel training path four aspects put forward speciifc feasible path of practice. Speed up the protection of core skills, speed up the brand building, increase brand premium power, and increase base construction, highlighting the role of protection of the four bases put forward speciifc and feasible strategy.【期刊名称】《家具与室内装饰》【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2页(P72-73)【关键词】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路径;提升对策【作者】许海峰;王菊雅;樊超;蒋晓燕【作者单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664.0■许海峰1王菊雅2樊超1蒋晓燕1Xu Haifeng1& Wang Yaju2& Fan Cao1& Jiang Xiaoyan1(1.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2.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杭州311121)摘要:东阳木雕保护的实践路径与提升策略是基于对其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发挥优势,加强东阳木雕的静态保护;保护现有传承人优势,加强新一代木雕人的培育;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发挥教育传承优势,加强教育人才培养路径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实践路径。
《东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东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9)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我市起草制定了《东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包括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支出内容以及资金补助、生效时间,具体为:第二条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财政为支持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支持地方的资金,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文物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和各镇乡、街道按职责共同管理。
文广旅体局为我市文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保护所(以下简称文保所)为文物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保护工作实施,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评估和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文物保护项目的上报,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跟踪及督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各类文物保护工程,包括维修保护、应急抢险与加固、虫害防治、消防安防与防雷防洪、电气改造、涉及文物本体保护的环境治理、文物库房和场馆(所)维修改造,以及文物保护科技项目和维护保养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三)文物陈列展览,数字化展示,文物拍摄,书刊出版,宣传,培训,会议与活动。
(四)文物征收、征集与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征收和可移动文物征集,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
(五)上级立项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资金配套和文物属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工程的资金补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登记点和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及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等前期补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目录一、总则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与管理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与评估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与弘扬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与推广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与评价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附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家文化政策的重点领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责任的事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社会价值,以及不可再生特性的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口述和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体育、传统杂技、传统民俗、传统表演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权益,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和参与意愿;(二)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社会各界和相关组织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四)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六)坚持国内需求与国际交流相结合,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规划和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三)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配合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浙江东阳古建筑保护利用分析

浙江东阳古建筑保护利用分析浙江东阳的古建筑有悠久的历史,它具有艺术、文化和科研等方面的价值,是一笔宝贵的历史遗产和物质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古建筑遭受了巨大的破坏。
媒体的报道使人们开始重视对古建筑的保护,但也伴随着一些问题。
文章针对浙江东阳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做了分析。
标签:东阳古建筑保护利用一、引言浙江东阳古建筑历史悠久,主要浓缩了我国明清两朝民居的风貌精华,民居的古建筑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信息,被誉为民间生态文化的“博物馆”。
位于东阳城区东侧的卢宅,是雅溪卢氏的聚居地。
始建于明朝(公元1456年至1462年间),素以“北有故宫南有卢宅”之称,气势非凡,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明清时期的古建筑群,其核心建筑——肃雍堂被誉为“民间故宫”。
此外,还有马上桥“花厅”、李宅“集庆堂”、下安恬“懋德堂”、白坦“福舆堂”、史家庄“花厅”、巍山“鼎丰”、厦程里“位育堂”等古建筑,这些都是东阳古建筑的杰出代表。
保护和利用东阳古建筑,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二、东阳古建筑的概况1.古建筑的历史东阳市有着1800多年的历史,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3处、文物保护点178处,大部分是木结构民居的古建筑,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阳卢宅”古建筑群和马上桥“花厅”的古建筑,还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李宅“集庆堂”、下安恬“懋德堂”、白坦“福舆堂”、史家庄“花厅”、巍山“鼎丰”、厦程里“位育堂”等古建筑,这些古建筑都是明清时期东阳古建筑的杰出代表。
自唐朝以来,东阳人在兴学、重教、举士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名门望族,许多气势恢宏、特色鲜明的大宅院相继出现,史书上记载唐代冯宿、冯定宅第冯家楼“朱栏画槛”,南宋乔行简、葛洪等家族盛极一时,到明清,卢宅卢氏、巍山赵氏的府第更是蔚为壮观……它们记载着历史的风雨和东阳人民的建筑智慧,有着十分重要的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
古民居保护利用的东阳实践

庆堂 ” 、 “ 北镇楼 ” 、 “ 吴 宁台” 、 “ 尊经阁 ” 、 林 头“ 启 正堂 ” 等 古民 居建 筑。 不完全统计 , 近 5年来共投入经费 2 5 0 0多万元 , 维修
1 2 5处 ( 次) 各类 文物保护单位 和文物保护点 , 涉及 全市 1 7个 镇乡 、 7 2 个行 政村 , 大 大改 善了古 民居 的保存状况 , 取得 了显
惠。
的速度消失。越来越多 的有识之士意识到 , 古民居 、 古村 落的
保护 , 实际上是 l 丁业 化 、 城镇化 过程 中对 于物质遗产 、 非 物质 遗产以及 传统文化 的保 护问题 ;古 民居 、古村 落的保 护和利
3 . 科学 纳入 , 增强效 能。按照《 东 阳市古建 筑文物保护 管 理暂 行规定》 提 出的“ 有效保护 、 合 理利用 、 分级 负责 、 加强管 理” 原则 , 切实把 文物保护纳入 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 划 , 纳入财 任制 的“ 五纳入” 。进一步调 动了各 级干部保护古 民居建筑 的
出, 我 国相 当数量古 民居 、 古村 落没有得 到有效保护 , 古 村落
整体风貌破 坏 、 古 民居损坏失修 、 环境质量较 差 、 优秀传 统文
化逐渐 消亡 问题突 出, 拯救 、 保 护古 民居 、 古村 落已经刻 不容 缓 。据统计 , 2 0 0 5年我 国能代表 或体 现农 耕文化 的古村 落有
群众 自 筹等形式 , 筹集 资金 , 抢救性维修 了投资均在 1 0 0 万元
以上的省级文物保 护单 位“ 马上桥花厅” 、 李宅“ 集庆堂” 、 虎鹿
“ 位育 堂” 、 白坦“ 福舆 堂” 、 市文物保护单位高城 “ 吴氏宗祠” 、 ? 前 田“ 锦亭公祠 ” 、 城 区“ 张国维故居” 、 “ 槐荫堂” 和“ 一经堂 ” 等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 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 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 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 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名录与传承
第三章名录与传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
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上)

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上)许海峰;蒋晓燕;王菊雅;叶岚【摘要】通过从研究视角与文献成果、产业基数与生产性保护、专业人才与教育传承、静态保护与保护和传播四个方面出发,对东阳木雕在研究视角、研究成果、产业化发展、生产性保护、专业人才、技艺教育传承、静态保护、保护与传播等方面所取得了成果进行了分析.在基础上对研究成果不够深化,综合性研究有待加强,保护理念不够深入,非遗保护不够全面与深化,产业链中产业中断庞大,两端发展有待加强,人才断层明显,高端综合性人才严重不足等东阳木雕所存在不足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梳理.【期刊名称】《家具与室内装饰》【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2页(P26-27)【关键词】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作者】许海峰;蒋晓燕;王菊雅;叶岚【作者单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312000;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664东阳木雕作为2006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遗目录的地方优秀传统手工艺,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历史中,还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有意识、有组织地对其进行抢救与保护。
在这十年的保护过程中,虽然能客观真实地看到了东阳木雕不管是在被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在被保护的成效上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不管是在学界还是业界均获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在肯定取得成绩的过程中是否也应该理性的分析东阳木雕的保护现状如何?到底取得了哪些方面的成效?同时还存在着哪些不足?后续的保护与传承,发展与创新的路径在哪里?又应提出哪些切实可行的对策?鉴于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进行梳理与探索。
1.1 研究视角逐渐多样化,研究成果越趋丰硕东阳木雕自入选国家级非遗目录之后,对其的研究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获得了一定研究成果。
通过在CNKI以“东阳木雕”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847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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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
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文化、财政、教育、民族宗教、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信、旅游、卫生、体育、公安、环保、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市财政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工作;
(三)市民宗局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土地规划使用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六)市建设局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七)市经信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
(八)市旅游局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九)市卫计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市体育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竞技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局是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建立相关档案数据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和利用;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乡(街道)承担所在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相应保护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并履行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和发展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保护责任单位主要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镇乡(街道)、村两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全市保护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贯彻实施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和任务。
保护责任单位应仔细完成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指导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具体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抢救和传承,按有关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对已经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订保护计划;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以下简称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对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的传承人给予适当照顾,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重要传承活动、出版重要研究成果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予以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除及时上报外要做好慰问工作;收集保存相关活动资料。
第三章名录体系和传承保护
第九条建立完备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文化局提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金华市政府备案。
同时,市文化局要积极做好国家级、省级和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建立相应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十一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市文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为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
物等;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文化局申请予以支持;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代表性项目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市文化局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对认定达标的考核对象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考核对象,视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将依法取消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称号。
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市文化局另行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资金内统筹安排。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单位的传承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局的监督。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核批,暂停经费拨付,收回专项资金,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申报项目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三条鼓励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破坏或非法占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资料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东阳日报社、东阳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