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单位: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项目履行了审批或备案手续,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19项,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8〕136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2项,备案文号为“国统办函〔2018〕471号”,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另有8项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详见附件)。
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度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
请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做好相关统计调查项目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表序号统计调查项目批准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一、2018年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1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2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5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6水运生产快速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7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8交通运输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9水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0交通运输扶贫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1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2国内航运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3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4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5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6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7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8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9长江航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20海事统计调查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8〕471号2023-1021交通救捞统计调查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8〕471号2023-10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22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国统制〔2017〕110号2019-0923邮轮运营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国统制〔2017〕110号2019-0924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5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6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7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6〕462号2019-102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6〕462号2019-1029交通专用通信网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监管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在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围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展开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整理,以便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1年,交通运输部门对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加全面细化地统计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数据。
二、具体内容1. 运输业务情况统计1.1 运输量统计指定主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在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量做了更为细致的统计。
不仅统计了货物运输量,还包括了旅客运输量、运输里程等数据,从而全面了解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情况。
1.2 车辆运输能力统计除了运输量统计,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还新增了车辆运输能力统计内容。
通过统计车辆的数量、载重量、载客量等数据,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能力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经营管理情况统计2.1 经营收入统计为了全面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情况,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对经营收入进行了更详细的统计。
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等内容,从而掌握了企业的主要经营来源和经营规模。
2.2 人员情况统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因此在统计调查中,也新增了人员情况统计。
统计了企业员工人数、学历分布、职称情况等数据,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部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和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坚决防范交通运输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综合规划司张皖杉,************。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附件
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1.前言为了解我公司所属区域道路交通情形,及时掌握交通运行情况,做好交通管理和决策,订立本制度,旨在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相关人员,包含管理层、执法人员、相关部门以及合作单位。
2.目的本制度的重要目的如下:•统一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供应准确可靠的交通数据,为公司决策供应科学依据;•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实施科学严密的数据分析,以改进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3.职责与义务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订立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各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的调查方法和程序履行调查职责;•审核和批准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交通问题,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3.2 相关部门与人员•依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时提交调查数据;•严格依照订立的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手记与整理;•维护交通设施和设备,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搭配其他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供应所需信息。
3.3 执法人员•搭配相关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调查;•依法依规开展交通执法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4.调查内容和方法4.1 调查内容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流量统计:通过各级交通设施上的监控设备、车载设备等,统计车辆的流量、车型、车速等信息;•交通事故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数量、原因、责任等信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种类、惩罚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需求统计:统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交通运输需求,为交通规划供应依据。
4.2 调查方法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采用以下方法:•基于现有监控设备和车载设备,通过数据手记和分析软件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配置专业人员进行上报数据的甄别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和核实数据。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以及企业运行景气状况等。
三、统计范围1.公路客运:获得公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其中,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录年度锁定,如无企业注销等客观原因,不再按月调整。
3.客运站场:获得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客运站场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物流平台:重点物流平台企业。
5.城市客运:①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内河运输:①获得内河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内河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②重点内河货运企业。
7.海洋运输:获得海洋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海洋客货运输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8.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含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由企业直报。
五、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
六、数据发布本制度中的统计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统计公报等形式公布。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环发〔2008〕112号2008年6月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港口、航道、公路、场站以及船舶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是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是国家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行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的规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专业环境监测。
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制定交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并为适时采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的范围包括:(一)公路、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调查;(二)公路、港口、场站、航道等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监测和陆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三)公路、港口、场站、航道污染事故监测调查;(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二)制定全国交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监督交通环境监测工作;(三)制定交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交通环境监测站的资质;(四)组织编制交通环境质量报告。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一)由“统计报表制度”改为“统计调查制度”。
(二)对“总说明”中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并入原“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年报)”、“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年报)”、“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年报)”和“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年快报)”;原“城市(县城)客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
(四)整表删除“公路运力及客货运输量(年报)”、“水路运力及客货运输量(年报)”、“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量(年报)”、“公路运输法人企业财务状况(年报)”、“水路运输法人企业财务状况(年报)”、“公路运输企业运输量调查表(月报)”、“内河运输企业运输量调查表(月报)”、“班线客运企业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普通载货汽车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专业载货汽车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内河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月报)”、“海洋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月报)”、“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月报)”、“分货类吞吐量(月报)”、“集装箱吞吐量(月报)”、“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月快报)”、“城市客运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年快报)”、“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年报)”和“城市公交和出租运营情况(月报)”。
(五)“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年报)”中删除“县城是(否)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指标,新增“县城数量”、“县城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指标。
(六)“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按标记吨位分)(年报)”中删除“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指标,货车按车型结构分新增“普通货车”、“平板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车辆运输车”指标,删除“栏板货车”指标;挂车按车型结构分新增“普通挂车”、“平板挂车”、“仓栅式挂车”、“特殊结构挂车”、“自卸挂车”、“车辆运输挂车”指标,删除“栏板式挂车”指标。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化和经济进展的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紧要构成部分。
道路和水路交通是当今世界上最基本的交通方式,也是贯穿整个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部分。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于实现运输企业的规范化、高效化管理,提高运输设施的使用率以及优化服务质量具有紧要意义。
二、体系构建1.组织架构为实现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制度的顺当落实,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组织架构。
实在而言,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调查部门,由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订立、执行和监督。
同时,应当将统计调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以实现协力推动统计调查工作的目的。
2.制度建设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1)调查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装卸地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以及运输企业的有关信息等等。
(2)调查的方法:包括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等多种方式。
(3)调查的周期:应当依据企业运输特点和日常工作布置,订立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多个层次的调查周期。
(4)数据的收集、核对与整合:调查数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经过核对、整合后形成牢靠的数据报表。
(5)数据的存储与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对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储存,便利日后的查询与使用。
三、数据分析与应用1.数据分析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以发觉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优化运输管理供给依据。
实在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使用率统计:统计运输设施的使用率,发觉使用率较低的设施,进而提出优化建议。
(2)费用统计:统计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依据费用比较科学地订立运输费用标准。
(3)货物量统计:统计每年、每月、每周、每日的货物量数据,并做出分析和推测,为企业做出精准决策供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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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调查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环保投入情况、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港口应急设备配备情况。
(四)本调查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形式,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前上报数据。
(五)本调查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需要调整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单位须由省厅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本调查制度采用非全面调查的重点调查方法。
(七)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采取各级公路、港口部门逐级填写、汇总、上报的形式,最终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当年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年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统计资料公布本调查制度中的部分汇总数据以年度公报形式对外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经公布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无。
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交环1表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年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2月15日报表、传真、电子邮件3交环2表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年报规模以上港口 4交环3表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年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5交环4表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年报 6交环5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年报7交环6表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年报规模以上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9(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填表单位: 20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干线航道甲乙 丙 1 2 3 4 一、当年环境保护投入万元 01 生态保护措施投入 万元 02 污染防治设施投入 万元 03 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 万元 04 环境保护科研投入万元 05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 万元 06 环境监测投入万元 07 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万元08续表(一)指标名称计量单位 代码 合计 公路 规模以上港口干线航道甲乙 丙 1 2 3 4 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总数 人 09 其中:管理人员总数人 10 其中:专职环境保护人员 人 11 监测网成员单位人员总数 人 12 -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人 13 - - - 获得交通行业环境监测上岗证人员数量 人14---续表(二)指标名称计量单位 代码 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公路 规模以上港口干线航道甲乙 丙 1 2 3 4 三、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 项 15 其中:国家级 项 16 省(部)级项17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2.表内逻辑关系:01行(当年环境保护投入)=02行+03行+04行+05行+06行+07行+08行;09行≥10行;09行≥12行;10行≥11行;12行≥行13;12行≥14行;15行≥16行+17行。
表 号:交环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号 有效期至:2021年11月(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表号:交环2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填表单位:20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 1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个01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船舶油类污染物吨/年02船舶生活污水吨/年03船舶垃圾吨/年04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吨/年05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船舶油类污染物吨/年06船舶生活污水吨/年07船舶垃圾吨/年08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吨/年09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量———船舶油类污染物———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次数次10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次11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量吨12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吨13船舶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次数次14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吨15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接收次数次16船舶垃圾接收量吨17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次数次18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量吨19三、船舶污染物的处理量———船舶油类污染物处理量吨20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吨21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量吨22船舶垃圾处理量吨23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处理量吨2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2.表内逻辑关系:10行≥11行;12行≥13行;20行≥21行。
(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表号:交环3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填表单位:20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干线航道甲乙丙 1 2 3 4一、污水治理设施——————污水治理设施原值万元01污水治理设施总数台(套)02其中:正常运行设施数量台(套)03其中:达标排放设施数量台(套)04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吨/年05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万元06二、废气治理设施——————(一)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1.锅炉数量台072.锅炉除尘设备——————锅炉除尘设备总资产原值万元08除尘设备总数台(套)09除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吨/年103.锅炉脱硫设备——————脱硫设备总资产原值万元11脱硫设备总数台(套)12脱硫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吨/年13(二)作业粉尘治理设备——————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资产原值万元14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数台(套)15作业粉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吨/年16三、噪声治理设施——————声屏障延米17隔声窗平方米18防噪声林带平方米19四、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原值万元20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数量台(套)21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能力吨/年22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 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2.表内逻辑关系:02行≥03行≥04行。
(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号:交环4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填表单位:20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干线航道甲乙丙 1 2 3 4一、污水处理与排放—————污水产生总量吨01污水处理总量吨02污水达标排放总量吨03污水回用总量吨04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吨05石油类吨06氨氮吨07总磷吨08二、废气处理与排放—————锅炉燃煤消耗量吨09锅炉燃油消耗量吨10废气产生总量万标立方米11其中:废气处理总量万标立方米12其中:废气达标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13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吨14氮氧化物吨15烟尘吨16粉尘吨17三、固体废弃物处置—————固体废物产生量吨18其中:危险废物吨19固体废物处置量吨20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吨21四、用水总量吨22其中:船舶供水量吨2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规模以上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 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2.表内逻辑关系:11行≥12行≥13行;18行≥19行;18行≥20行;20行≥21行;22行≥23行。